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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廣州市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進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4民初545號

陳進: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進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114民初545號判決書。該判決書的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陳進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共10個月期間的物業管理費為7521.80元;二、被告陳進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繳納上述第一項物業管理費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以每月應交物業管理費752.18元為基數,分別從欠費次月的首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計至被告付清款日止;三、駁回原告廣州市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陳進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起七日內,按規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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