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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想與前妻再續前緣 見前妻有新男友竟起殺念

原標題:男子想與前妻再續前緣 見前妻有新男友竟起殺念

全民公眾訊(劉麗梅)夫妻已離婚鸞鳳分飛,可丈夫心裡卻遲遲放不下妻子,專門奔波幾千里,從重慶趕到新疆追尋妻子,不料妻子已有了新的男友,丈夫頓時激憤難忍,遂起了殺念。瑪納斯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被告人石明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

2016年3月31日,石明與妻子張琀因感情破裂辦理了離婚手續,兩人的孩子跟隨王華的父母一起生活。離婚後,石明一直無法忘記妻子,於是2016年10月17日石明專門從重慶趕到瑪納斯縣,滿心想著與妻子借著商量女兒撫養權的事情看雙方感情能否迴轉,誰想次日13時40分許,當被告人石明在街上看見前妻與被害人羅軍在一起,就認為是羅軍使自己妻離子散,家庭破碎,心裡越想越生氣,於是便悄悄買了一把美工刀,尾隨前妻與羅軍上了公車。在車上張琀並未認出石明。三人下車后,在瑪納斯縣信用聯社路公交站台處,石明激憤難忍,欲將羅軍殺死,手持事先備好的美工刀刺向羅軍左側頸部、面部,因遭反抗而又划傷右側頸部。在廝打中羅軍乘機逃離現場,石明看見路對面有單位沒有再追趕,連夜逃離新疆。經鑒定,羅軍面部、頸部等軟組織損傷為輕微傷。2016年10月19日,石明被成都雙流機場派出所民警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明為泄憤報復,使用暴力手段持刀刺向被害人面頸部位,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石明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辯稱的其僅具有傷害的故意,從被告人所持兇器、所扎部位、連軋數刀的打擊強度及行兇情節,並綜合全案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後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法院對其辯解理由不予採納。被告人石明用事先備好的美工刀刺向被害人左側頸部、面部,客觀上已經著手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是由於意志以外原因被阻止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石明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被告人石明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

法官點評: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在本案中,從被告人石明所持兇器、所扎部位、連軋數刀的打擊強度及行兇情節,並綜合全案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後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

法官提醒:被告人石明和前妻在辦理離婚手續后,即在法定意義上宣告解除夫妻關係,意味著他們均有了重新選擇感情歸宿的權利,石明無權對前妻的行為進行干涉,更無權干涉羅軍的戀愛自由。離婚男女對待生活,不僅要「提得起」,也要「放得下」,切莫因為「放不下」,而做出不理智的行為,以致觸犯法律後悔不已。(文中涉及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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