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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美國政府是如何管理博物館的?

和大多數國家不同,美國聯邦政府不對文化進行直接的管理,沒有專門主管文化事務的文化部,也不制定具體的文化政策。

同樣,也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博物館行政管理機構,以及各種各樣的文物保護政策。

總體而言,美國對文化的干預和保護是有限的。

芝加哥市政府文化事務局和特別活動辦公室介紹政府支持的文化項目

在美國人看來,政府不應當過多干預文化的發展,否則就是對個人自由的過分干涉,而是應該維護一個使各種聲音自由表達、保證民眾有充分選擇權的環境;文化產業在經濟方面和其他產業沒有什麼不同,不需要進行特殊的保護,政府只需要創造一個公平合理、充分競爭的自由市場。

不過多干預,不等於不干預;不特殊保護,不等於不保護。作為一個高度法制化的國家,美國對文化及博物館的管理主要是依賴於其成熟完善的法律體系。

稅法是推動博物館蓬勃發展的有力工具

在我們的印象中,美國的博物館都是免稅的,對博物館的捐贈也可以抵稅。

確實,美國聯邦稅法明確規定凡是與非營利性文化事業(特別是公益

文化事業)相關的組織或人群均可享受免稅的待遇。

菲爾德自然歷史博物館的人力資源講座

但據我們了解,這種免稅並不是無條件的,而且監督和管理是非常嚴格的。

其一,在美國,博物館不天然是非營利機構,不自動具備免稅資格

成立博物館的時候,即使向州政府登記註冊為非營利機構,也不會自動獲得免稅資格,必須向美國國內收入署(Internal RevenueService,縮寫為IRS,或譯作"美國國稅局")提交機構章程等法律文件和資料,申請免稅資格。

特別是博物館如果要申請為適用於《美國國內收入法典》501(c)(3)條款的組織(包括宗教、教育、慈善、科學、文學、公共安全測試、促進業餘體育競爭和防止虐待兒童或動物等公共利益而建立並運作的公司、機構以及公益金、基金和基金會),因其享受的免稅優惠最多,不僅自身免稅,向其捐贈的捐贈人也可享受捐贈扣除優惠,所以對其要求更加嚴格,必須通過組織測試和運行測試。

組織測試是按照501(c)(3)條款逐項審查該組織的章程宗旨是否符合一個或多個免稅項目,且不從事實質性質的非免稅經營活動。運行測試是對這個機構的活動進行審查,如果其運轉過程中從事了營利活動或參與政治活動,就會被取消免稅資格。

其二,不是博物館的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稅。

美國博物館的收入分為三類:免稅收入、與免稅目的無關但可以免稅的收入(主要是指紅利、利息、租金等投資性收入)、與免稅目的無關而需要徵稅的收入。

前兩類收入無論數額大小都可以免稅,第三類是不屬於投資收入的文化商業收入,需要按營利機構從事文化商業活動的同樣的方式徵稅,由此避免了國家稅收的流失,以及非營利組織因免稅待遇而與營利組織之間的不公平競爭。

其三,美國向博物館捐贈的風氣與稅法的政策導向密切相關。

美國是一個"萬稅"社會,政府徵收高額遺產繼承稅和高額的所得稅、財產稅。而向博物館這樣具備501(c)(3)資格的機構捐款,將依法享受聯邦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減免。

捐贈者在減免稅收的同時,不僅積极參与了社會公益事業,還能夠獲得良好的社會地位或企業形象,何樂而不為呢?以至於許多基金會和公司的章程都明確規定,不向不具有501(c)(3)地位的機構捐款。稅收立法方式不僅實現了另一種形式的政府投入,也在全社會營造了慈善捐助的良好氛圍,一舉而數得,可謂善法!

美國政府部門對文化藝術及博物館是有資金支持的。在聯邦層面,1965年通過了《國家藝術與人文基金法》( National Foundation on theArts and Humanities Act of 1965),成立了國家藝術基金會( N a t i o n a lEndowment for the Arts,NEA)和國家人文基金會(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Humanities,NEH),對藝術活動和人文研究項目進行資助。

1996年,又通過了《博物館與圖書館服務法》( Museum andLibrary Service Act),成立了博物館與圖書館服務署( Institute of Museumand Library Services,IMLS),資助圖書館和博物館提供創新、終身學習以及公民參與文化的活動。

博物館從這三個機構都能獲得資金,但政府的資金支持非常有限,資助範圍僅限於項目經費,不得用於博物館日常運轉支出;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所需經費的一半甚至更少。

這種資助模式鼓勵博物館自力更生,防止它們過於依賴政府。同時,美國各州、縣、市政府都設有文化藝術理事會,是州和地方政府的辦事機構,該機構雖然沒有行政管理權,但是在負責制定政策、審批項目撥款、監督資金使用情況、協調民間文化藝術機構的活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除聯邦稅法外,專門針對文化產業的一項重要法律就是版權法。

和不同的是,美國沒有"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表述,他們把相關的行業叫作"版權產業"。

版權產業是文化產業最核心和基礎的部分,對版權的保護是美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保障。

出乎我意料的是,在1976年前的數百年時間中,美國的版權保護力度並不大,如保護的種類有限、保護期短、對外國作品不加保護或在保護時有種種限制等。

20世紀70年代以後,美國文化產業崛起,為了維護其經濟利益,美國開始全面加強版權保護。1976年美國修改了《版權法》,至今又經歷了幾十次修訂,美國的版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強,達到了世界領先水平。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1998年,美國通過了《數字千禧版權法》,針對數字技術和網路環境的特點,為公眾和版權產業提供數字化版權保護。

在這方面給我印象深刻的有兩件事。

其一,在美國的第一天培訓中,授課教師就提醒我們,不要下載盜版軟體、電影和音樂;

其二,在美國芝加哥大學的斯瑪特藝術博物館(Smart Museum of Art)參觀時,我們可以對他們基本陳列中的展品隨意照相,但不能在一個特展"演藝中的圖像-視覺文化中的戲曲藝術"(Performing Images: Opera in ChineseVisual Culture)的展廳內照相,對此該博物館館長解釋,這是因為此處展出的展品不是他們的館藏。

在加強版權保護的同時,美國的博物館、圖書館都在積極地將其藏品和圖書製作成電子版放到網上,免費供社會公眾利用。

2013年度,美國公共數字圖書館(Digital Public Libraryof America)宣布,全美各地圖書館、檔案館和博物館中,包括書籍、照片、手稿、藝術品在內的超過200萬件物品的電子版將可供公眾免費在線瀏覽。

無疑,這將使得所有的社會公眾受益,並會進一步推動文化的繁榮發展。

借 鑒

"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只有承認世界文化的多樣性、尊重本民族和其他民族的文化,才能實現世界文化的共同發展和繁榮。

但現實情況是,在全球化和市場化浪潮的衝擊下,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亟需保護和傳承。

文化的繁榮和博物館事業的發展,不可能照抄照搬西方的經驗。完全靠博物館自籌資金,在缺乏配套的政策支持和全社會熱心慈善捐助的大環境下,只能是自毀武功。

因此政府對公益

性文化事業的資金扶持是必要的。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對博物館事業的投入在不斷加大。就以2013年度來說,不提各級財政對博物館的人員工資、公用經費和項目經費投入,僅中央財政就安排博物館免費開放資金30億元,為民辦博物館安排獎勵資金1億元,投入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但隨著社會領域改革的深化、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們還可以借鑒美國的一些做法:

(1)完善對博物館捐贈的稅收減免政策。通過思考分析美國的做法,我認識到,稅收減免並不是把錢從左口袋移到右口袋那麼簡單,而是既實現了另一種形式的政府投入,也會逐步增強博物館的自身造血功能,更將在全社會營造慈善捐助的大環境。這種一舉而能多得的政策非常高明,值得我們大力學習和借鑒。

(2)實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做法。在保證博物館基本運轉經費的同時,一些項目要實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做法,以增強博物館的活力、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實現由"養人"向"養事"轉變。

2013年9月30日,國務院公布了《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做出了重大部署。2014年1月3日,國家文物局勵小捷局長在全國文物局長會議上也提出:"要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文物部門購買服務包括購買事務性服務和公共文化服務兩個方面。這是確保文物部門集中精力抓宏觀抓大事的重要保障,也是解決編製不足、人手不夠等問題的有效措施。"這一政策必將對博物館事業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我們要未雨綢繆,提前做好充分的準備。

(3)將藏品向社會公眾特別是研究者開放。國內許多博物館有著豐富的館藏資源,但能夠展出的卻極為有限,大量的藏品不見天日,即使專業的研究者也難以查閱。

在這方面,我們應當向美國的博物館學習,認識到藏品是全社會共有的精神財富,把自己定位為藏品的保管者和受託人。通過網路逐步公開博物館的館藏,不僅要為社會公眾和專業研究者提供便利,還要盡一切可能幫助、鼓勵社會公眾對藏品、相關知識和信息進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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