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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與刷卡的經濟學分析

推文人 | 羅子俊
推文信息
Oz Shy and Zhu Wang (2011). Why Do Payment Card Networks Charge Proportional Fee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01, 1575-1590.
Zhu Wang (2016). Price Cap Regulation in a Two-sided Market: Intended and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45, 28-37.
Zhu Wang and Julian Wright (2017). Ad Valorem Platform Fees, Indirect Taxes, and Efficient Price Discrimination.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48, 467-484.
寫在前面
當你在京東或淘寶購物,結賬的時候刷了卡,你就將今天這篇推文里要講的事兒都經歷了一遍了。
從產業組織理論的角度來看,京東、淘寶等網購平台與銀聯、VISA等信用卡平台都是雙邊市場(Two-sided Market)的典型。他們的作用是搭建買家與賣家以及用戶與信用卡發行銀行之間的橋樑,從中收取費用盈利。我們先撇開監管,如贗品和舞弊(fraud)這樣的情況不說,就收費一條,就可能有各種名目。簡單來說,收費有三種基本形式:收年費、從價收費(ad valorem fee或proportional fee)和從量收費(per-transaction fee)。
如果消費者是同質的,那麼收年費是最簡單的。年費的數額等於消費者剩餘總量,這個情況類似一級價格歧視。從量收費也有它的合理性。消費者刷卡,刷100塊和刷200塊,都是刷一次卡,都是發卡商作為中介在消費者與商家之間清算一次。既然工作量一樣,每次收一分錢,或兩分錢,定個好價格即可。可是,在這三種收費形式里,最常見的卻是從價收費,即按照交易價值的比例來收費。為什麼?這就是今天要介紹的三篇文章所希望解決的問題。
Shy and Wang (2011, AER)
圖二展示了論文的基本架構。商家定價為P,當消費者刷卡給錢時,她需要付P以及信用卡的使用費fc。當商家收到錢的時候,他們需要支付給信用卡公司fm的使用費。當然,就跟稅收一樣,fc和fm的分配最終是由需求和供給彈性決定的,文章模型里直接假設fc=0對結果沒有任何影響,從而我們得到的是與現實比較一致的情形,即消費者使用信用卡不直接付費,使用費由商家來付。商家可以將費用(的一部分)轉移到消費者身上。
博弈分為兩階段。在第一階段,信用卡公司決定使用費fm。第二階段,給定使用費,商戶進行古諾(Cournot)博弈,即選擇產量來最大化利潤。文章里假設商家數量為外生。商家生產同質產品,商家數量越多,競爭越激烈。文章發現,當信用卡公司使用從價收費時,商家數量的增加會導致一下結果:
(1) 信用卡公司利潤上升;
(2) 商品總產量上升,價格下降;
(3) 商家總利潤下降,也就意味著每個商家的利潤也下降了;
(4) 信用卡公司與商家總利潤上升;
(5) 消費者效用上升;
(6) 總福利上升;
換句話說,商家數量的上升是個Kaldor-Hicks improvement。
與從量收費比較的話,他們發現信用卡公司的利潤在從價的情況下更高,但差異隨著商家數量增加而縮小。在只有一個商家和一個信用卡公司的情況下,模型將會出現經典的double marginalization,在這個情況下從價收費將會最有利,因為從價收費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避免double marginalization。而當商家數量趨於無限時(完全競爭),兩種收費模式下信用卡公司的利潤是一樣的。實際上,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下,兩種收費形式將產生完全一樣的結果,無論是信用卡公司的利潤,商家的利潤(都為零),價格,產量,消費者效用,還是社會總福利。
Wang (2016, IJIO)
很多人覺得信用卡公司的收費有強盜邏輯,其中一條主要是收費太高。於是,管制就出現了。在美國,2010年通過的Dodd-Frank Act在其Durbin Amendment中規定了信用卡公司的收費不能高於關之前的一半。本來這是個好事,降低信用卡使用的收費。可是現實中卻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在管制前,信用卡公司對不同數額的交易會設置不同的費用,譬如小額交易的費用會低些,但在Durbin Amendment之後,無論交易數額大小,信用卡公司的收費卻變一致了(Uniform Fee)並且是在規定的最高額。為什麼?
這個文章提出來了一個很有意思的想法,那就是刷卡有外部性。作者將這個稱為「Ubiquity Externalities」。具體來說,作者認為在管制之前信用卡公司之所以原因對小額交易收取低一點的使用費,是因為消費者可能用習慣了某個信用卡之後,會在一些大額交易中也使用。而信用卡公司可以通過在大額交易中收取更高的費用(無管制)來補貼小額交易的低收費。當Durbin Amendment規定了收費的最高額,這樣的內部轉移已經不再可能,於是信用卡公司就統一了收費,無論是小額還是大額。
Wang and Wright (2017, RAND)
這篇文章給雙邊市場中平台(信用卡公司)的從價收費提供了一個新的理由,那就是從價收費不會造成價格扭曲(Price Distortion)。與從量收費比較來看, 這一點其實很容易理解。假設每筆交易收取5毛的交費易,那麼對於一個1塊錢的商品來說,價格上升了50%但對於一個100塊的商品來說,假設只上升了0.5%。作者發現在他們的分析框架下,從價收費可以達到與三級價格歧視類似的效果。
後記
其實這三篇文章里的模型並不太複雜。感興趣的朋友不妨認真讀一讀。
相對應的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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