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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意見獨家│網路主播的看點和痛點

【編者按】關於主持人的學界業界文章可說早已汗牛充棟,然而當海歸學者葉昌前副教授以排炮式火力在本刊連發數篇文稿,不啻再點起「硝煙」。由此,《南方電視學刊》關於主持人的話題也再被激活,引發業界和學界新的關注。本文選自作者2016年度收官之作《主播的迷霧與主持的悲情——2016「直播元年」網路主播引發的理論聯想》,其融學理與思辨為一體,深入的學術思考見諸於激情四溢的行文,引觸動,發深思。我們欣見並倡行這種實事求是的學術態度和彈不虛發的學問之風,盼更多這樣的學者湧現……

網路主播的看點和痛點

傳播形態中的對話機制導致了人機對話的迅速、便捷、具象、可感。網路主播之「火」絕非偶然,它折射出時代的變遷、社會的更迭、人心的跳動、科技的進步以及媒體的發展。在大眾傳播關係的建構和鋪設中,受眾早已今非昔比,他們已經和正在參與到傳播主體的層面上來並與之互動,彷彿這樣的信息才有獵奇性和跳躍感,才能更深入自己的內心。

傳播革命的浪潮摧枯拉朽般蕩滌著舊有的理論體系和知識概念。這是一場信息時代傳播與接受的重新洗牌,是需求與滿足的再次角力。

移動互聯使手機成為人們生活中的重要表達元素,它強有力地形塑我們對新聞事件和信息資訊價值判斷的走向和結果;個人創生訊息和個人投射能力令人產生傳播的快感體驗——「世界近在咫尺,就像你的手一樣近」。再就是原先只屬於大眾傳媒的「直播」也已經形而下地進入大眾生活,也由於直播一直不是媒體(廣播電視)常態化運作而更加受到人們的追隨和使用;人們對新聞資訊的原生態感的直覺和互動性參與的熱望即刻爆發,受眾信息消費心理和消費習慣的改變迅速被新媒體培植起來,網路直播的呼之欲出也就不足為怪了。既然人人都可以直播一把,我們就要對播音主持的專業性進行重新界定了,至少重新認識和打量之。

既然直播的過程便伴隨著主播名號的生成,以上那些大咖們所顯示出來的「高富帥」特性就是當主播的一個先決條件。這個邏輯筆者認為放在哪兒都挺牽強。網路主播難道真的不需要一定的行規和戒律嗎?如果說直播可以隨心所欲、率性而為,那麼主播則是有門檻的。鑒於近年來一些網路主播頻頻遊走在法律與監管之外而不斷撞擊底線,2016年 4月13日上午,北京市網路表演(直播)行業自律公約新聞發布會在市文化執法總隊舉行,據了解,百度、新浪、搜狐、愛奇藝、樂視、優酷、酷我、映客、花椒等20餘家從事網路表演(直播)的主要企業負責人共同發布《北京網路直播行業自律公約》,承諾從18日起,網路直播房間必須標識水印;內容存儲時間不少於15天備查;所有主播必須實名認證;對於播出涉政、涉槍、涉毒、涉暴、涉黃內容的主播,情節嚴重的將列入黑名單;審核人員對平台上的直播內容進行24小時實時監管。

此外,該公約明確,不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註冊通道。現有主播未進行實名認證的,於2016年6月1日前完成實名認證。

另外,《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規定也強調:若涉事主播為平台簽約,其行為則應屬職務行為,直播平台應該承擔管理責任。若主播僅為註冊會員,在平台不知情前提下直播不雅視頻,其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但若平台知曉卻放任不管,平台也應負管理責任。

2016年1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旨在「促進互聯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規定》還要求,「通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對於違反《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其納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賬號。」(來源:網信網)這就是從規管的層面加強對手機直播行業的管控與引導,杜絕不良風氣和網路行為的滋生與蔓延。從中我們也能看到,作為網路主播的業內人士,應該首先記取職業操守和專業精神,負起一定的社會責任,其傳播內容和公眾形象不容半點馬虎,否則身敗名裂也是難免的。

說實在的,網路主播的社會影響力與其專業性不無關聯,那種片面誇大主播能力界面的說辭缺乏專業常識,這個專業性,並非是播音主持專業的科班出身,而是具備這方面的職業理念、專業素養和技能。難怪有學者認為,網路主播不可以簡單歸到主持人序列中來,且直呼其「野路子」。學院派的質疑並不乏依據,節目主持人的培養、生成、管理經過多年發展業已形成一整套理論體系、專業設置和運作機制,追求正規化的語言觀和審美品位;它是一種把語言作為主體的理論,強調從表現和功能這兩個角度來論述傳播與意義之間的關係,並且主持思維具有自身動態的完整結構和模式。而代表新型傳播業態的新生代網路主播明顯缺乏理論根基,顯得有點亂象叢生、飢不擇食。

實踐中不難看出,網路主播身上所具有的主持特質已與原來的節目主持人有較大距離,節目主持理論的社會取向路徑關注的是主持行為;新媒體技術在某種程度上掩蓋了許多網路主播身上該有的職業品性和專業特徵。顯然,受眾對他們的認可只是停留在社會世俗層面,而非大眾傳播的媒介層面,因而會引發網路主播PK傳統媒介主持人的認知爭論。在目前看來,新興的網路主播還只稱得上「准主持人」,筆者在此不想在學理上死磕主播與主持人概念的異同之處,而更著眼於主持形態、主持模式、主持風格和藝術的探尋上。畢竟,網路主播的出現是大勢所趨,同時為我們理解主持理論和藝術提供了一個切入點。可以肯定的是,一個在移動互聯層次上互動的主持空間已經形成,為此,我們需要從新媒體的角度來看待主持人。

本文節選自《南方電視學刊》2016年第6期

媒意見編輯:謝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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