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忘記拔汽車鑰匙,導致自己的車輛被他人擅自開走。更不幸的是,該車被開走後還出了交通事故。近日,鎮江揚中車主蔣某因為這起「鬧心事」被告上法院,而且被判賠償受害者7382.41元。
去年8月,蔣某喝完酒後就將車輛停在朋友家。王某看到該車鑰匙未拔,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就擅自駕駛了該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王某與卞某騎行的電動腳踏車相撞。兩車相撞后,電動腳踏車又與盧某臨時停放在路口東北側的小型轎車相撞,導致卞某受傷、車輛受損。
在事故認定中,王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卞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盧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事後,受傷的卞某將王某、蔣某、盧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蔣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蔣某沒有妥善保管車鑰匙,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作為車輛所有人,他應當預見到自己的機動車鑰匙未拔帶來的潛在風險,而他不僅未採取措施預防,而是放任該種風險的發生,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揚中法院酌定王某承擔其中80%的賠償責任,蔣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尚需賠付卞某25480.12元,蔣某尚需賠付卞某738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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