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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集美男子一房三賣 騙走140萬元被判刑11年

廈門網訊 據海峽導報報道

他賣出自己的房子后,因債務纏身,竟隱瞞房產已經賣出的事實,又兩次誘騙他人簽合同,以收取定金、首付款為由,騙走購房者140萬元。

昨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一房三賣」的案件,「一房三賣」的男子肖某犯合同詐騙罪,近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退賠兩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第1次賣房:206萬成交,收走155萬首付

2016年6月中旬,購房人阿明在網上看見肖某正在出售位於廈門市集美區的一套房子,經聯繫,兩人商談兩個星期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肖某與其妻子名下的上述房產以206萬元的價格賣給阿明。

肖某在收取阿明支付的155萬元首付款后,於7月7日與阿明辦理了房屋公證及網簽手續。不過,因為該房屋為期房,尚未交房,故還未辦理產權證。

7月底,肖某以辦理戶口遷入為由將合同正本拿走,但後來,他並未將合同正本歸還給阿明。

在肖某與阿明辦理公證手續后,肖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債務纏身,又尋思將房子轉賣給其他人,以騙取錢款,用來還債。

第2次賣房:210萬成交,又收了100萬元

同年7月28日,肖某又與被害人老謝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將上述房產以21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老謝。

簽訂合同當天,老謝當場支付了定金40萬元。當天晚上,肖某又聯繫老謝,稱自己「急需用錢」,能否再給他60萬元作為首付款,並承諾第二天與老謝一起去辦理房產公證。

次日,在公證處附近,老謝又通過網銀轉賬支付了60萬元。隨後,肖某以「沒帶結婚證為由」,謊稱要「回家拿證」,讓老謝在公證處等他。然後,肖某就把手機關機了。

當天晚上,老謝聯繫上肖某,並將肖某約出來,質問其不肯做房產公證的原因,肖某竟說:「我老婆不同意賣房子,因此無法做房產公證。」

第3次賣房:200萬成交,再收40萬定金

同年8月6日,肖某又與另一名被害人小陳(化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以200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房子賣給小陳。

當時,肖某謊稱,自己要支付購買廈門另一套房子的尾款,需要小陳給40萬元定金才同意辦理房屋公證手續。當天,小陳便轉賬了40萬元定金,之後才得知肖某已經將房子賣給了別人。同年11月,肖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查,肖某隱瞞其房產已經交易並辦理公證的事實,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兩次誘騙他人與其簽訂合同,以收取定金、首付款為由騙取他人錢款共計140萬元。

近日,法院審理認為,肖某騙取他人錢款達人民幣14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不過,因肖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此,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還責令其退賠損失。

法官說法

如何區分購房糾紛與詐騙?

肖某一房多賣,為何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而非一般的民事糾紛?對此,本案承辦法官認為,主要有「三大原因」。

首先,看被告人的主觀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肖某已經與第一手買家簽訂了買賣合同並收取了首付款,又由於自身債務原因,想通過再次轉賣以騙取錢款還債,其主觀目的就是為了騙取錢款。

其次,看被告人的實際履行能力。肖某在已經將涉案房產賣給第一手買家的情況下,並不具備再次出賣該房產的能力,無法完成同一套房產的二次交付,因此他根本不具備實際履行能力。而且,他自身債務纏身,也無法通過民事的途徑來對被害人進行違約賠償。

再次,看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本案中肖某隱瞞其已經賣房的事實,將房產通過第二次、第三次轉賣給被害人以騙取定金、首付款還債,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對欺騙被害人交付定金、首付款,促使犯罪得逞起著關鍵的作用。因此,法院對他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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