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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鄉村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問題與對策研究(十)

促進鄉村基層人民調解

工作的有效途徑之加強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

提升人民調解在社會上形象

人民調解制度在

農村存在的必要性

法學家梁治平認為:「歸根到底,法的觀念是被塑造出來的,它不能夠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參考文獻: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 三聯書店,1998:36.調解之所以在農村能長期存在、發展有其深層次的歷史文化原因。儒家文化在思想領域統治有幾千年的歷史,其所主張的「以和為貴」、「和合」、「敦宗族、和鄉里、戒訴訟」等「和」的傳統觀念在村民心理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使其形成了「無訟」「息訟」「厭訟」的傳統訴訟觀念。幾千年思想文化積澱的成果不可能被幾十年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際化的趨勢沖蝕殆盡,人們內心的信仰、社會輿論、風俗習慣依舊是解決眾多糾紛的重要依據。在農村糾紛解決方式現狀的調查中,農村不願意到法院打官司的人佔到59%,44%的被調查者在糾紛發生后首先選擇雙方協商和解,34%的被調查者選擇他人調解(鄰里鄉親、親戚朋友、村幹部或村裡德高望重的人調解解決),選擇去法院打官司的僅佔6%,大多數村民還是願意通過自力救濟和社會救濟的方式解決糾紛。由此可知,訴訟外的自力救濟和社會救濟更受農村民事糾紛當事人的青睞。至於農村民事糾紛最終得以解決的方法,雙方協商解決和息事寧人共佔46%,他人調解解決佔30%,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只佔11%。這反映出在農村更為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依然是非訴訟方式。(參考文獻:卞輝. 論農村社會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方式. 理論導刊,2012,2:15-17.

加大宣傳,深化認識

樹立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形象

當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依然存在,社會矛盾不斷增多。這些矛盾糾紛大多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加以解決,一旦激化便會成為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期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優勢:從組織形式上,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在基層,人員來自基層,人員地理都比較熟悉。人民調解分佈廣,可以較快地發現糾紛苗頭,從而及時避免問題激化;從工作方法上,人民調解有預防手段、調解手段,對調解不了的可以採用控制事態手段,盡量避免激化矛盾,為有關部門解決爭取時間;從對糾紛適應性上,除法律明確規定由專門機關處理的矛盾糾紛之外,幾乎沒有人民調解組織不能介入的糾紛,有些糾紛法院不能受理,公安機關無法介入,人民調解組織都可以發揮其作用。可以說,人民調解提供了一個具有親和力的利益訴求平台,成為政府和社會之間的「緩衝帶」,在化解社會矛盾中展現著其獨特的優勢,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因此,一方面,各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克服「重打輕防」的思想,努力為順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另一方面,積極做好普法宣傳,提高全社會對人民調解的認識。要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作用,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在安徽省巢湖地區,村民發生糾紛後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佔到80%,這與司法行政機關(司法局、司法所)多年的法制宣傳、法制教育、法律培訓密切相關。(參考文獻:孫術軍. 人民調解在農村糾紛解決中的功能分析——基於安徽省巢湖市的實證研究田. 西部法學評論,2011,5:32-38.

強調人民調解優勢,並不等於人民調解萬能,它同樣也存在自身的局限,關鍵是應給予人民調解以恰當的定位。在新的歷史時期,改革帶來的利益重新調整、各類糾紛不斷湧現,鑒於此,應當構建多層次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維護穩定新機制,使各種社會矛盾糾紛有多渠道的解決途徑,逐步扭轉目前過多地將矛盾集中到政府和法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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