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築業將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範圍。建築業營改增后,為保證光伏發電建築安裝工程計價規則及相關費用標準與增值稅稅制相適應,現發布《關於建築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光伏發電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見與NB/T32027—2016《光伏發電工程設計概算編製規定及費用標準》、NB/T32035—2016《光伏發電工程概算定額》配套使用。
本意見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及建議,請反饋至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可再生能源定額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北小街2號,郵編:100120,聯繫電話:010-51973328。
附件:建築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光伏發電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