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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5]827號文核准,獲准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4,580萬股,每股面值1元,發行價格為11.27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51,616.60萬元,扣除本次發行費用人民幣6,469.28萬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45,147.32萬元,上述款項已於2015年5月25日全部到位。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於2015年5月25日出具信會師報字[2015]第610390號驗資報告。

根據《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公司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如下:

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公司變更「垃圾焚燒發電技術研究開發中心項目」(以下簡稱「原募投項目」)的募集資金用途,將原募投項目擬投入的募集資金5,147.32萬元及募集資金專戶已產生的利息用於「蒼南縣雲岩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擴容技改提升工程項目」(以下簡稱「蒼南項目」)。該議案已經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根據公司於2017年5月11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以募集資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資用於募投項目的議案》,公司擬以募集資金5,147.32萬元及募集資金專戶已產生的利息向蒼南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蒼南公司」)增資用於推進項目建設,蒼南公司將開設專戶對增資款進行專項存儲,並與公司、銀行及中金公司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詳見公司於2017年5月1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以募集資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資用於募投項目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7-031)。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計使用募集資金40,000.00萬元。截至本公告日,本年度使用金額為0萬元,餘額為5513.13萬元。

三、《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範公司及蒼南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司於2017年5月26日會同蒼南公司、中金公司及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以下簡稱「民泰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

上述協議對應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開立及存儲情況如下:

銀行名稱: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

賬戶名稱:蒼南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銀行賬號:583490195700015

金額:5,513.13萬元(截至公告日)

四、《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1、蒼南公司已在民泰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583490195700015,截至2017年5月19日,專戶餘額為5,513.13萬元。該專戶僅用於以蒼南公司為募投項目實施主體的蒼南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蒼南公司對專戶中的部分募集資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單方式存儲,並及時通知公司和中金公司。蒼南公司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並通知公司和中金公司。蒼南公司存單不得質押。

2、公司、蒼南公司和民泰銀行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中金公司作為公司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蒼南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中金公司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公司、蒼南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蒼南公司、民泰銀行三方應當配合中金公司的調查與查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對公司、蒼南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公司、蒼南公司授權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徐慧芬、謝晶欣可以隨時到民泰銀行查詢、複印蒼南公司專戶的資料;民泰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民泰銀行查詢蒼南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民泰銀行查詢蒼南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民泰銀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蒼南公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對賬單,並抄送中金公司。

6、蒼南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蒼南公司及民泰銀行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公司和中金公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中金公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民泰銀行,同時向公司、蒼南公司、民泰銀行三方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民泰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公司、蒼南公司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蒼南公司可以主動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專戶。

9、中金公司發現公司、蒼南公司、民泰銀行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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