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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問題線索初核的五大變化

原標題:關於問題線索初核的五大變化

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了《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則》)。中央紀委制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就是以實際行動向全黨全社會昭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是有制度籠子的,紀檢幹部是有著嚴格紀律約束的。

監督執紀問責是黨章賦予紀委的職責。從發現問題到執行紀律,再到責任追究,都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各級紀檢機關和紀檢幹部要以強烈的政治意識、紀律意識,嚴格按監督執紀問責規則辦事,帶好隊伍、加強教育和管理監督,讓規則成為紀檢機關依規治黨、強化自我監督的制度利器。

為方便讀者準確把握《工作規則》內涵,促進在實踐工作中將規則精神執行到位,本版開闢針對如何落實《工作規則》的相關欄目,精選各級紀檢機關在業務工作中對規則實踐與思考的系列文章,敬請關注。

——編者

《工作規則》關於初核概念的變化

《工作規則》第十六條規定了反映問題線索的四種處置方式,初核是其中一種,也就是說除了談話函詢、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外,其他所有對反映問題線索開展核查等相關工作的,均屬於初核。這裡面的初核概念指的就是廣義的初核。執紀審查工作實踐中,有的紀檢監察機關或部門為了規避初核時限等規定,在初核之外還創造了一些新名詞,如外圍了解(外了)、側面了解(側了)、側面摸查(側摸)、深入核實了解(深了)等,待相關問題線索基本查清,有立案把握才正式上報初核。這樣,初核成為立案前最後一道程序,這裡面的初核就是指狹義的初核。

根據《工作規則》規定,只要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核查的,都是初核,也就是說今後不存在「狹義初核」的概念,只有「廣義初核」。初核概念的變化,更深層次的意義在於要「一切按照《工作規則》辦事」,只要是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核,均需根據《工作規則》的相關規定成立核查組、制定初核工作方案並經過審批,給各紀律檢查機關和案件檢查部門規範使用線索處置權、執紀審查權提供了權力清單,也為防止權力濫用套上了「緊箍」。

《工作規則》關於初核時限的變化

《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複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准后可再適當延長。

《工作規則》取消了初核的時限規定。通讀《工作規則》,時限要求無處不在,線索處置、談話函詢、立案審查均規定了時限,唯獨對於初核沒有規定時限,這是《工作規則》對於初核的重大變化。

取消初核時限,至少有三方面深刻含義。一是中央紀委深刻認識當前執紀審查工作實際形勢,順應工作要求作出了重大調整,為「守規則」「用規則」留出了餘地。如果規定初核時限,在時限要求內完成不了初核工作,有的單位和部門就會「鑽空子」,用其他手段來代替初核,這就犧牲了制度的剛性和執行力,實際上是對《工作規則》的傷害;不規定時限,一切按照《工作規則》規定來執行,確保了制度的規範有效。二是充分說明了初核工作的重要性和難度。長期工作在執紀審查一線,我對初核工作的難度深有體會,初核是「盲人摸象」,面對「冰山一角」的線索,要從中發現問題,找出突破口,最終為立案奠定基礎,難度之大可想而知。特別是新形勢下,腐敗分子更加智能化、隱蔽化,違紀手段披上多層「合法外衣」,在審查措施和手段都受到大幅限制、保密和辦案安全形勢更加嚴峻的初核階段,難度更大。取消時限規定,為做好初核工作提供了時間保障。三是更加突出初核質量要求。執紀審查實踐中,確實存在初核質量不高、立案后突破難度大等情況。王岐山同志多次強調「時間服從於質量」「執紀審查工作不打無準備、無把握之仗」「執紀審查不能搞倒逼」,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做好初核工作,不斷提高初核質量,不能「聽風就是雨」,更不能抱著「初核查不實,立案后再補」等片面思想,從而降低初核質量標準。

《工作規則》取消初核時限規定,並不意味著沒有時間要求,更不能讓初核工作因此而變得拖沓、低效,反而應該以更加高昂的熱情和幹勁、更強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來開展初核工作。

《工作規則》關於初核組織要求的變化

《條例》對於初核沒有提出組織要求。《工作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這是《工作規則》對於初核在組織要求上的重大變化,也是堅決貫徹落實關於執紀審查「審批程序要嚴」思想的實證。

近年來,中央紀委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打鐵還需自身硬」、嚴防「燈下黑」重要指示精神,嚴肅查處了一批如魏健、曹立新、袁衛華等紀檢監察幹部。剖析他們的違紀違法問題,均存在利用「線索處置權」「執紀審查權」為他人謀利、為己謀私的情況。《工作規則》頒布實施以前,一些紀律檢查機關特別是案件檢查部門不同程度存在「線索處置權」「執紀審查權」審批不嚴格、監管不力等問題。這些問題集中反映在接到反映黨員幹部問題線索后,有的私存線索,有的拿線索交易,有的不經審批而是自行通過外圍了解、側面了解等非正式方式開展工作,工作無序又缺乏監管。

全面從嚴治黨,紀檢機關首先要把自己擺進去。紮緊制度的籠子,首先要紮緊執紀審查制度的籠子。十八屆中央紀委以「擔當」精神自我革新、自我糾偏,把「嚴格審批」「嚴格監管」貫穿於《工作規則》制定及貫徹實施的始終,各級紀檢機關都要自覺遵照執行。

《工作規則》關於初核方式手段的變化

《工作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初核可以採取的方式,即核查組經批准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複製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該條第二款還規定,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紀檢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與《條例》中的初核方式比較,《工作規則》發生了「三增」的變化。「三增」一是增加了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二是增加了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三是增加了審批后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措施等三種方式。「三增」體現了《工作規則》關於「調查手段要寬」的思想,特別是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內容,與當前相關制度規定相互銜接,為執紀審查工作增加了調查手段和信息來源渠道。

《工作規則》關於初核結果運用的變化

《工作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根據該條規定,初核結果運用可能導致五種不同的處置方式,立案僅是其中一種。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初步核實的任務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也就是說初核只會導致兩種結果——要麼立案,要麼不立。

《工作規則》關於初核結果運用的變化,與當前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緊密關聯,不僅規定了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也規定了可以談話提醒、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改變了《條例》中初核結果「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制度困局,深刻體現了我們黨「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為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特別是案件檢查部門深入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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