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葉雪芳訴盧金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83民初132號
盧金培:
本院受理原告葉雪芳訴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請求本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六項共計27238.6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本院定於2017年6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小樓人民法庭(地址:廣州市增城區小樓鎮小樓大道)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