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唐專元與被告張啟權勞務雇傭糾紛一案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06民初10477號
張啟權:
原告唐專元與被告張啟權勞務雇傭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06民初10477號民事判決書,內容如下: 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被告張啟權支付原告唐專元勞務報酬726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0元,由被告張啟權負擔。自發出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滿六十天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