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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24歲女子在水深0.8米的兒童泳池不幸溺水身亡!

一名1.5米多高的成年女子在水深0.8米的兒童泳池內不幸溺水身亡,泳池需不需要對此擔責?該女子的家屬將泳池所屬的公司告上了法庭。前天,溫州甌海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生命權糾紛案。法院一審判決,泳池方擔責50% ,賠償74萬餘元。

身高1.5米多 她在兒童泳池溺水

重慶女子苟某今年24歲,在溫州務工,育有兩個女兒。

去年8月1日下午3時許,苟某和家人、同伴等一同去甌海婁橋一泳池游泳。苟某買票進入后,先在成人游泳池內遊了一會兒,後來又進入兒童游泳池。

沒想到一會兒時間,同伴黃某發現苟某在兒童游泳池內溺水,趕緊呼叫苟某丈夫田某。兩人將其抱上岸后,田某為苟某做人工呼吸,黃某則前去叫泳池救生員。

泳池救生員趕到,為苟某實施了人工呼吸、心肺復甦的急救措施,同時其他工作人員撥打了急救電話120。

救護車尚未趕到,泳池工作人員在徵得田某的同意下,開車將苟某送往甌海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救治。當日,又轉院至溫州市中醫院住院搶救,9天後不治去世。苟某家屬為搶救治療苟某共支出醫療費107068.54元。

事發后,泳池所屬的溫州某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了8萬元,並協商確定這筆款項在法院判決的賠償款項中扣除,但對其它賠償事宜沒有達成協議。

泳池方稱死者生前患有癲癇

於是,苟某的父母、老公和兩個女兒將該農業公司及其承保人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1494032.28元。

法庭上,「農業公司」辯稱,苟某的丈夫田某在施救時曾告知救生員,苟某生前患有癲癇,且由於苟某家屬不同意,致使未能及時對苟某死亡原因進行委託鑒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苟某系直接溺水死亡。事發后,泳池救生員也第一時間對苟某進行了急救措施,同時撥打120急救,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如果該農業公司不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亦不承擔責任,依法應該「農業公司」承擔的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

法官斷案:泳池擔責50% 賠償7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死者苟某生命權受到侵害,苟某家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該農業公司作為游泳池的經營者和管理人,雖然取得經營游泳池項目的合法手續和證件,但未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游泳救生員,未及時發現死者溺水情況,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相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考慮到苟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據苟某家屬陳述其具有一定的游泳技能,在水深0.8米左右的兒童游泳池內溺水不能成功自救,也沒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掙扎,可見在溺水時缺乏控制身體的能力,處置不當,應當減輕被告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該農業公司承擔50%的責任,應賠償743766.8元,經計算,扣除已經賠付的8萬元,還需賠償663766.8元。因在保險公司的賠付範圍內,故該款由承保的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死者家屬。

雙方都有一定責任,支持法院判決的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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