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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與「民主自由」,一個延續了八百年的謊言?

「西方政治體制的缺陷,從未像今天這樣清晰地展現給世人」,2016年美國總統大選日當天,新加坡《海峽時報》(the Strait Times)在報道中如此評論道。

在西方,人類史通常被理解為,一部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簡稱西式民主)在全世界逐漸擴散普及的歷史。這種對西式民主的樂觀自信,在20世紀下半葉達到了頂點。隨著1991年蘇聯的意外解體,受到美國影響力加持的西式民主,獲得了無上的榮譽和讚美,奠定了難以撼動的江湖地位,它幾乎成為了這個世界上主導性的意識形態。

似乎全世界的知識分子都傾向於認為,自由民主政治體制可以確保選舉獲勝者具備專業的社會治理能力、有強烈的責任感而且能有效代表選民利益。未來全世界必將統一在這一人類最完美的政治制度下。

正是在這樣的樂觀情緒下,40歲的日裔美國人福山在1992年寫下了《歷史的終結和最後一人》,該書全面論述了20世紀下半期人類在迅猛的科技發展的條件下,社會意識形態、道德倫理觀念,以及文明演進模式等發生的相應變化,從黑格爾哲學出發,重新提出並闡釋了「歷史的終結」的社會科學概念,認為自此之後,「自由、民主」的理念已作為社會進步的常識而為世人所普遍接受;不論人們所處的社會正處於何種形態,這一人類理論的實現進程是不可更改的。

僅僅過了不到三十年,這些關於西式民主的樂觀論斷,統統被打臉了。在過去幾十年裡,大多數脫離集權體制的國家,最終並未能形成真正的民主機制,離國富民強差得就更遠了。這也就算了,原本用來宣揚「西式民主」優越性的一眾西方發達國家,如今表現均不盡如人意。令人尷尬的是,美國這個「山巔之城」,「上帝最眷顧的地方」,曾被尊為民主燈塔的國家,西式民主的領頭羊,其政治已經陷入了嚴重的衰敗和混亂。

第一,美國政治精英群體的思維已經僵化,政治精英的世界已經和美國大眾漸行漸遠,這意味著政治人物的主張已經無法代表大多數選民的聲音。這一「極化」的政治僵局又因美式「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而變得更加惡化。

第二,各大金主控制的遊說集團,實質上主導了美國政府和國會的各項議事日程,這樣的政體顯然跟「民主」已經沒什麼關係。

第三、民粹主義大潮借民主制度橫掃歐美,催生極右翼勢力崛起,讓人不禁想起上世紀三十年代集中營中那滅絕人寰的景象。

對於這種狀況,連福山都寫下《政治秩序和政治衰敗》,哀嘆他的美好理想的破滅。

對於被西式民主洗腦的人來說,這還不是最糟糕的。

多年來,在諸多方面被西方國家廣為詬病,他們認為是個不民主的專制國家,遲早會崩潰。然而,讓信奉西式民主的人無法接受的事實是,,這個集權的非西方國家,正在經歷人類歷史上極為罕見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各領域的全面崛起,其經濟規模將在未來幾年內超越美國。

就在西方的自由民主模式陷入困境時,模式所體現出來的驚人的行政效率以及各項政策在民意上廣泛的代表性,受到了世界各國的矚目。即便在遵循西方自由民主的國家裡面,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有能力像那樣,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在如此多的領域,取得如此高水平的成就。

對於被西式民主洗腦的人來說,這簡直就是左右開弓,花式打臉!

如果理論一再被事實否定,那肯定是理論出了問題,那就必須要修改理論,就好像教會堅持的「地心說」終於被推翻了一樣。西式民主的癥結到底出在哪裡?我們很有必要回到西式民主的源頭,一窺究竟。

雖然西方人將古希臘的雅典追認為民主制度的源頭,但近代西式民主制度的源頭毫無疑問是英國,英國的民主制度的源頭,則是八百年前的《大憲章》。

《大憲章》(拉丁文:Magna Carta)之所以舉世聞名,要歸功於17世紀時被譽為「活著的普通法」的著名英國大法官——愛德華·柯克(Sir Edward Coke,1552年2月1日至1634年9月30日)。他的名言「王在法下」(全文是:「國王不在任何人之下,而只是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因為法律造就了國王。由此,讓國王將他從法律中所獲得的權力和統治歸功於法律。」)被無數公共知識分子津津樂道。

愛德華·柯克

柯克引用《大憲章》的意圖,是證明國王詹姆斯一世與查理一世沒有權力解散國會。他在引用《大憲章》時,並非通過《大憲章》中的具體內容,因為在他那個時代,《大憲章》畢竟已經是四百年前的老東西了,不可能未卜先知地記載四百年後的行為規範,而是通過《大憲章》內容中所隱含的精神內涵來論證,這一精神內涵就是:自由與民主

要說柯克從心底里尊重普通法,將「自由民主」作為人的天賦權利,好像也不符合事實,1616年在與司法部長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年1月22日至1626年4月9日)的政治鬥爭中失敗后,柯克失去了大法官的職位。為了保住地位和財富,他強迫自己年僅14歲的女兒嫁給一個有權勢公爵的痴獃弟弟。有記載稱,他為此和妻子吵到大街上,又因女兒不同意,將她捆起來用鞭子抽,直到她同意為止。此刻的柯克不僅成了一個極端專制的封建家長,而且還是一個賣女求榮的無恥小人。

柯克大人,說好的民主自由人權,難道您的女兒就不算人了嗎?

好吧,就算是時代局限,那個年代只有白人男子算人,其他統統不算人,至少不算完全的人。我們不能像如今的美國民主黨那樣,以私人道德全盤否定一個人的言行,下面我們接受這個前提,接著討論。

柯克做法的實質,是將法律抽象化、神聖化,再讓外人看不懂也無法解釋法律(英美普通法系把這一點做得很到位),這樣一來,擁有法律解釋權的法官,實際上就擁有了至高的政治權力,所謂「法在統治」實際上就變成了「法律階層在統治」。如果考慮到法律階層只能依靠自己的良心來約束,而良心道德這玩意往往是靠不住了,法官往往成為背後金主的奴僕,「法在統治」也就事實上變成了「錢在統治」。

這種套路其實也不新鮮,中世紀的天主教會將《聖經》神聖化,杜絕普通人閱讀聖經的機會,然後再通過壟斷對《聖經》的解釋權,就擁有了俗世間的無上權力,這不是一脈相承嘛。事實上也正是如此,西方的法律和神學就是一脈相承的。

能夠體現「根據自己的需求解釋法律」的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是,柯克本人將《大憲章》作為神聖的法典,但也不妨礙他在一次國會扭打中搶出《大憲章》文本,並神不知鬼不覺地在裡面添加了十三世紀的貴族根本不會想到的「文獻權」,作為自古以來「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傳統。

從前面的若干篇文章(《中世紀的英格蘭是如何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圖窮匕見!英國國王終於被調教為羅馬教皇的忠狗》、《明明是法軍擊敗德軍,為何英國國王卻成為最大輸家?》《英國煽風點火引發衝突的「祖傳絕技」,到底是誰教的?》《大憲章》的誕生過程,居然成為後世推銷民主的標準套路?》)中,我們了解了《大憲章》產生的來龍去脈,再看這份文件,要說它是一些人所說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觀念的先驅,實屬牽強到姥姥家了。

我們先看看西方一些沒有被政治目的蒙蔽良心的學者是如何說的吧。

梵蒂岡於《大憲章》八百周年紀念(2015年)之際,嚴厲批評道:「《大憲章》享有誇張的聲譽(Magna Carta……enjoyed an exaggerated reputation)。」它代表著「貴族的私利」(the selfish interests of the baronage),虛假地宣稱自由社會。《大憲章》這一天創造了我們的「假民主」,而真正地奴役人類……。(The false claims of a Free Society and creation of our 「Fake Democracy」 to this day, came from the Magna Carta true enslavement of Humanity……)。(自從脫離了政治角逐,天主教開始變成了愛與寬恕的宗教,梵蒂岡的話也可以聽一聽了。約翰・保羅二世是有史以來第一位公開承認天主教會的過錯及尋求寬恕的教皇,在訪問烏克蘭時為天主教在歷史上迫害過東正教徒而公開謝罪,在訪問敘利亞時為十字軍東征、侵入穆斯林的國土表示懺悔。更難能可貴的是,約翰・保羅二世還公開承認天主教在中世紀壓制科學的錯誤。不過,他也差點被一名土耳其刺客暗殺)

哈佛大學歷史學教授吉爾·萊波雷指出:「《大憲章》的重要性通常被歪曲地誇大了。」(Magna Carta』s significance has often been overstated, its meaning distorted.)。

英國學者文森特·瓊斯(Vincent Jones)說道:當局無恥地紀念「民主(大憲章)八百周年」!請想想,在它之下,英國貴族政治的罪惡行徑:「在《大憲章》的第二個世紀,殘鎮壓農奴起義,挖了約翰的眼睛;後來又槍殺平等派洛克耶,弔死年僅12歲的盧德分子查爾斯頓!」

(農奴起義:指的是1381年英國農民大起義;平等派:十七世紀英國內戰中在士兵和平民階層中廣泛傳播的以「人民主權」為核心的民主黨派;盧德分子:指的是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參與以破壞機器為手段,反對工廠主壓迫和剝削的自發工人運動的英國工人)

我們再來審視《大憲章》本身的內容。在《大憲章》的全部63個條款中,佔據核心位置的、明確要求保障貴族及教會權益的條文約有18條,佔全部條款的28%以上,其內容涉及保證貴族財產、司法和政治等各個至關重要領域的特權。此外,還有6條關於保障自由人財產、人身自由等權益的規定,佔據所有條文的約10%。這些條文事實上也是貴族權益的保障,只不過為了顯得不是只為自己謀取特權,用更加上位的概念「自由民」將市民階層也囊括進來作為掩護。

值得注意的是,從詞源學和語義學的角度來看,《大憲章》中所指的「特權」一詞常常被誤讀為「自由」,它實際上是指由國王授予貴族的某種特權或免於某項義務的特權、市鎮舊有的各項特權以及教會享有的自主特權,這些都是多年沿襲下來的習慣。這些構成《大憲章》主基調的條款說明,多年來將這一文本稱之為「自由大憲章」無疑是不妥當的,它實際上是「特權大憲章」。

例如,其中第1條「 余等及余等之後嗣堅決應許上帝,根據本憲章,英國教會當享有自由,其權利將不受干擾,其自由將不受侵犯……」,將亨利二世奮鬥半生所要剝奪的、凌駕於世俗法律之上的教會特權全部奉還。

第22條規定,教士犯法只能處以罰金,而且還不能超過其俗產,一般教士名下的俗產都會轉移或捐贈,這條就相當於說,以後教士再殺人放火,搶劫強姦,國法就管不到了,只能依教會之規懲處。而教會對於「自己人」做法是輕輕揭過,網開一面,教士階層的特權得到了法律的正式保證。

再比如第21條,「伯爵與男爵,非經其同級貴族陪審,並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罰金」。也就是說,要想定一個伯爵的罪,除非另一個伯爵也認為他有罪。按照這樣的規定,誰還沒有小辮子被抓的時候?得饒人處且饒人嘛,於是我認為你沒罪,你認為我沒罪,最後大家都沒罪了,哈哈一笑,皆大歡喜。

這些特權條款,相對於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實際上是巨大的倒退。其中規定的大量貴族和教士階層的特權,將等級制度法律化,更加劇了對底層的壓迫與欺凌。

在亨利二世時代,因為有巡迴法庭進行約束,貴族不敢肆意妄為;約翰激起貴族的不滿,除了徵稅之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用巡迴法庭為底層民眾主持公道,打擊貴族特權;現在巡迴法庭形同虛設,各位貴族老爺又回到了從前無法無天的狀態。換句話說,《大憲章》中種種「自由」、「平等」的措辭,掩蓋的是底層民眾更加失去自由、更加被奴役的事實。

自由派公知一般也不敢提《大憲章》中上述關於貴族和教士特權的條款,一提難免露餡,他們主要提的是《大憲章》中關於「自由民」權益的保護。

「自由民」聽起來,好像是全體人民享有自由,然而這其實是一個修辭上的詭計。「自由民」是當時的一個政治術語,是與失去人身自由的農奴即維蘭(villein)相對的概念,指的是享有人身自由的人,在當時的語境下,除了貴族和教士,就是城市裡的市民以及極少數擁有土地的自耕農。與同時期的宋朝存在大量人身自由的中產階級不同,英國人口的絕大部分是農奴,自由民仍然屬於少部分精英階層。

在《大憲章》誕生的時代,資本主義只是有了最初萌芽,絕大多數人口居住在農村,市民階層力量十分弱小,根本不可能獨立發聲,而是依附在貴族之後。《大憲章》加強貴族和教士的特權,實際上是進一步強化了封建等級制度,對當時占人口大多數(85%以上)的無人身自由的農奴而言,這些條文不僅毫無意義,而且意味著變本加厲地壓迫。

一句話總結,《大憲章》一出,亨利二世搞了半輩子的司法改革,致力於廢除貴族和教士特權,實現更為廣泛的民眾平權,現在全泡湯了。這也是公知從來只提《大憲章》,不提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原因。因為一提,就全露餡了。

要說《大憲章》作為英國憲法的起始,那也沒什麼道理。在亨利二世的時代,普通法、巡迴法庭、陪審團制度都已經搭好了框架。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抑制貴族和教士特權,提倡公平正義,體現了平權的思想,《大憲章》反而將精英階層的特權復活,是司法上的一種倒退。只不過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是國王主導的司法改革,而國王是中央政府的代表,不符合自由派公知限制政府權力的要求。

在自由派公知的語境中,國王是那個為所欲為、到處作惡的壞人,因此需要對其權力進行限制。在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我們已經看到,為了制約貴族的特權,防止貴族為了一己私利為非作歹,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國王反倒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一方。如果要參考同時期王權更衰弱的法國,法國國王為了壓制貴族,需要尋求市民階層支持,更是想方設法保護市民自由權益,不遺餘力地推動工商業發展,而法國逐漸走強的過程,就是王權強大,中央集權逐步建立的過程。

要說《大憲章》開啟了民主共和之路,英國自此逐漸富強,也是胡說八道。《大憲章》極大限制了國王權力后,英國進入貴族掌權時代,相當於最腐朽墮落的兩晉時代。《大憲章》就相當於是「王與馬共天下"的政治宣言,《大憲章》成為英國陷入內亂的重要根源,導致英國走向長期衰落,最終使得曾經是中世紀歐洲兩大強國(另一強國是神聖羅馬帝國,因為各個邦國的「自由」而衰弱,與英國也算是同病相憐)之一的英國,成為貧窮、落後、衰弱的邊緣國家。

更悲劇的是,《大憲章》中規定的「貴族共和執政」從來沒有真正實現過,在按照《大憲章》治理國家的歲月中,國王大權旁落,權臣外戚掌權,各種搜刮擄掠,倒行逆施反而成了常態。

大憲章的最終版本規定了教會和聖殿騎士團的特權,給了教皇足夠的讓步,這也是約翰王死後,教皇英諾森三世默認貴族掌權這一事實的真正原因。貴族在此次分權鬥爭中,給予教會足夠的甜頭以換取其合作,但貴族仍然低估了教會的貪婪。在亨利三世時代,教會利用國王的信仰大做文章,使得英格蘭變成教會的提款機,引發了貴族的普遍不滿,導致新一輪內戰。在《大憲章》之後到「光榮革命」的幾百年裡,王權、教權和貴族三者還在長期博弈中。

英國後來是怎麼重新振作的呢?這不是《大憲章》的功勞,反而恰恰是否定《大憲章》、加強王權帶來的結果!這又是怎麼回事呢,請看下一章。

(未完待續)

【本文原載於微信公眾號「北山浮生談古論今」】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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