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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中院發布2016年度濟南知識產權十大案例

原標題:濟南市中院發布2016年度濟南知識產權十大案例

山東網4月21日訊 (記者 邱忠琿) 21日上午,濟南市中院舉行新聞通報會,發布2016年濟南知識產權十大案例,其中引人注目的有涉及「稻香園」「諾和諾德」「華水公司」等多家國內外知名品牌。

「諾和·諾德」馳名商標案

原告:諾和諾德()製藥有限公司(簡稱諾和諾德公司)

被告:濟南盡善盡美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盡善盡美公司)

被告:山東復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復大公司)

【案情摘要】諾和諾德公司系第8086078號「見圖一」(諾和諾德文字與圖形組合)註冊商標在大陸範圍內的唯一被許可人,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範圍為第5類:醫藥製劑等。諾和諾德使用該商標生產的胰島素製劑等產品在糖尿病治療領域佔有較高市場份額,享有良好聲譽。兩被告在其生產的面膜及面霜上使用了「諾和·諾德」及「NOVO.NORDISK」英文標識。面膜與面霜屬於第3類:化妝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諾和諾德公司認為,其商標在區域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享有很高聲譽,為馳名商標。兩被告在不相同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原告的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減弱了原告商標的顯著性,並不正當地利用了原告商標的市場聲譽,給原告利益造成損害。起訴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經長期使用,為諾和諾德公司在同行業創造了高利潤,其廣告宣傳遍及全國,獲得了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的多年的正面評價,達到為相關公眾所廣為知悉的程度,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該商標為組合商標,其中「諾和諾德」文字構成商標的主要部分,最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注意,被告使用的「諾和·諾德」標識與之構成近似。雖然被控侵權產品屬於化妝品,與涉案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相類似,但相關公眾在見到標有「諾和·諾德」標識的產品時,容易誤認為該商品系原告生產或其生產者使用該商標獲得了原告許可,或者生產者與原告存在某種特定聯繫。被告的這種行為構成了對相關公眾的誤導,削弱了商標與原告之間的特定聯繫,造成該品牌對相關公眾吸引力的降低,從而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損害,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3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馳名商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馳名商標的保護不以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為限。濟南中院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法院,嚴格按照按需認定原則及法定標準,重點考量商標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對符合條件的商標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保護了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微信朋友圈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張某

被告:韓某

【案情摘要】2015年5月,韓某以300元的價格向張某購買了一捧花束。韓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傳了一條文字內容,配圖為該花束的照片。張某發現后認為韓某拍攝的花束照片沒有加蓋其花店的水印或者指出作者名稱,韓某未經其許可擅自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公開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通過微信向韓某指出其行為不妥。后韓某將照片在朋友圈刪除。因雙方在溝通過程中發生糾紛,張某起訴要求法院判令韓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對其製作的花束分別從色彩搭配與過渡、花材選擇等方面的獨特之處進行了闡釋,具備獨創性,能夠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后,除展覽權外的其他著作權仍歸原著作權人所有。但韓某將其購買的花束拍照後上傳到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其受眾僅限於特定群體,傳播範圍有限,客觀上並未給張某造成不良影響。並且韓某主觀上沒有惡意,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在此情況下其行為應視為對其所有權的正當行使。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美術作品獨創性及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行為的合理性認定問題。本案的裁判具有以下兩點指導意義:一是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該作品能夠體現作者的個性表達,但其標準不應過高,只要作品中體現了作者某種程度的取捨、選擇、安排、設計,就應認為具有獨創性。二是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轉移后,所有權人對作品進行拍照並上傳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如果沒有影響到對美術作品的正常使用,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就不應予以禁止。

華水公司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山東華水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簡稱華水公司)

被告:單縣卷之源水務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卷之源公司)

被告:山東水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水利集團)

被告:菏澤弘德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簡稱弘德公司)

被告:濟南盛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盛大公司)

【案情摘要】華水公司系名稱為「振動沉模防滲板牆製造方法」發明的專利權人。卷之源公司將單縣月亮灣水庫工程發包給水利集團后,水利集團將其中的震動沉模防滲牆工程分包給弘德公司,弘德公司又轉包給盛大公司。華水公司認為該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方法侵犯其專利權,申請法院採取證據保全。在法院工作人員到達取證現場時,施工人員停止施工,拒不配合法院取證。華水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2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法院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時,因涉案工程施工人員拒絕配合,導致對涉案工程是否使用了涉案專利技術的事實無法查清,應推定涉案工程在施工中使用了華水公司的專利方法。水利集團、弘德公司、盛大公司在涉案工程的分包及轉包過程中均存在過錯,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型、侵權性質及規模等因素,判決水利集團、弘德公司、盛大公司共同賠償華水公司100萬元。

【典型意義】在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時效性的特點,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或提起訴訟前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對於在採取證據保全過程中出現的妨礙取證行為,法院將根據已經保全取得的證據,結合權利人提供的初步證據,依法推定有關侵權事實成立。

「稻香園」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成都市稻香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成都稻香公司)

被告:山東稻香園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山東稻香園公司)

被告:濟南市中佳佳稻香園蛋糕店(簡稱佳佳蛋糕店)

【案情摘要】成都稻香公司享有第3063727號「見圖二」(稻香園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專用權,註冊時間為2003年3月,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糖果、麵包、餅乾、蛋糕等。濟南稻香園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濟南稻香園公司)成立於1995年10月11日,其生產的「稻香園」系列產品自2002年即獲得諸多榮譽,取得一定的知名度。2007年3月7日,濟南稻香園公司的股東註冊成立山東稻香園公司,並將全部業務轉移到該公司,延續使用「稻香園」品牌。山東稻香園公司分店分佈於濟南、德州、泰安等地共計51家,形成相對固定的消費群體,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成都稻香公司認為,山東稻香園公司生產並由佳佳蛋糕店銷售的糕點、月餅、麵包等商品使用了「稻香園」及近似標識,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稻香園」企業字型大小經過山東稻香園公司和濟南稻香園公司的持續性使用,在成都稻香公司註冊使用涉案商標之前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被訴標識對涉案商標構成在先權利,被告使用被訴標識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不具有攀附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的主觀意圖。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顯著性不高,其受保護的權利邊界應限於圖文整體標識。被訴標識和涉案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存在明顯區別,山東稻香園公司使用帶有「稻香園」文字的標識與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不會產生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判決駁回成都稻香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的實質問題是企業字型大小和註冊商標不同權利主體在商業擴張中權利邊界的劃定問題。對於在先企業字型大小與註冊商標之間的權利衝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及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重點考慮被告的具體使用方式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是否具有攀附註冊商標的主觀意圖,並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結合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是否容易造成混淆等因素,合理確定企業字型大小與註冊商標之間的權利邊界。

「實力」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中上汽車有限公司(簡稱中上公司)

被告:濟南實力客車製造有限公司(簡稱實力公司)

【案情摘要】2009年8月7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中上公司從實力公司受讓取得第1262190號「實力」文字商標和第4710599號「見圖三」(實力圖形)商標。雙方在商標轉讓合同中約定,中上公司授權實力公司繼續無償使用上述商標。國家發改委於2008年發布第40號公告,將實力公司原有的所有汽車產品的生產企業資質變更到中上公司名下。實力公司在轉讓了上述商標權后,在其製造、銷售的汽車及合格證上繼續使用上述商標,並在合格證上標註製造企業為中上公司。中上公司認為實力公司的行為侵犯其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上公司雖然從實力公司受讓取得了涉案商標,但實力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仍有權無償使用上述商標,實力公司將涉案商標使用在汽車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沒有侵害中上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但在國家發改委發布公告后,實力公司已不再具有生產汽車的資格,但卻仍擅自生產汽車,並在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使用中上公司的企業名稱、地址並加蓋中上公司的合格章,目的在於借用中上公司的汽車生產資格生產汽車,進而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汽車系中上公司生產,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參照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利潤,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一千四百餘萬元。

【典型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本案中被告雖然能夠繼續使用原告的商標,但是在產品上冒用原告的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為是原告的商品,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仿冒行為。對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數額,可以參照侵犯商標權的損害賠償數額的方法進行。法院參照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合理確定了賠償數額,有力制止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了合法經營者的利益。

德生食品廠濫用商標權案

原告:汕頭市德生食品廠(簡稱德生食品廠)

被告:廣州康贏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康贏公司)

被告:濟南槐蔭金福廣調味乾果商行(簡稱金福廣商行)

【案情摘要】德生食品廠於2015年8月14日註冊取得第15018196號圖形商標的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食鹽,醋,調味品等。該廠法定代表人還於2015年12月8日將與涉案商標標識相同的圖形作為美術作品在國家版權局進行了登記,作品登記證書記載的創作完成時間為2014年7月15日,首次發表時間為2014年9月10日。金福廣商行於2016年8月9日銷售的由康贏公司生產的咖喱粉的瓶貼外觀與涉案商標相同。德生食品廠認為,康贏公司與金福廣商行侵犯了其商標權,起訴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康贏公司賠償110萬元。法院查明,康贏公司已於2012年6月即委託他人設計出了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標識,並取得該標識的著作權。康贏公司還於2014年4月就涉案標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根據淘寶網上存儲的交易快照信息,在涉案商標申請日之前,已有多家網店在銷售康贏公司生產的帶有涉案標識的咖喱產品,產品銷售區域遍布全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康贏公司在涉案商標申請註冊前,已經在同一種商品上先於原告使用相同標識併產生了一定影響,其依法有權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並且被告對涉案標識享有在先著作權,原告將被告享有在先著作權、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申請註冊為商標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商標權不能對抗被告的正當使用行為。判決駁回德生食品廠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增加了「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本案的裁判表明,當事人以缺乏合法性基礎的商標對在先權利人或在先使用人的正當使用行為提起商標權侵權之訴,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玉米收穫機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山東常林農業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常林公司)

被告:山東白龍機械有限公司(簡稱白龍公司)

【案情摘要】常林公司於2014年6月26日申請「農業機械變速箱用擋位互鎖機構」實用新型專利並獲得授權。原告認為被告生產、銷售的「帝呈白龍」雙行玉米收穫機侵犯了其專利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被告辯稱,涉案的玉米收穫機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且公開銷售,其享有先用權,並且使用了現有技術,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白龍公司早在專利申請日前的2013年7月已經完成被控侵權產品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於2014年3月發布了產品備案企業標準,並在質量技術監督機關進行了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可以證明其在先使用行為成立。被告還提供了證據證明,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被控侵權產品已經在國內公開銷售和使用。白龍公司的在先使用、現有技術抗辯成立,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判決駁回常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對審理專利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先用權、現有技術抗辯的審查具有指導意義。專利申請日前的技術研發資料、權威部門的備案登記材料,可以作為有效證據證明使用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其在先使用行為成立。公證的涉案產品的品牌、型號、出廠日期、銷售發票等證據如能綜合印證其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公開銷售和使用,應當認定其所蘊含的技術已在國內被不特定的相關公眾所知悉,現有技術的抗辯應當支持。

「新恆金」企業字型大小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濟南新恆金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濟南新恆金公司)。

被告:山東新恆金表面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山東新恆金公司)

濟南新恆金公司系2006年成立的從事電廠鍋爐及金屬表面防腐防磨研究及應用的高新技術企業,楊某為該公司總經理及股東。山東新恆金公司於2010年成立,經營業務與濟南新恆金相同,楊某擔任該公司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山東新恆金公司在宣傳彩頁上印有「新恆金」標識、濟南新恆金公司的網站域名「www.sdxhj.com」及其自己註冊的「sdxinhengjin.com」(山東新恆金)域名,並在經營中宣稱濟南新恆金公司已變更為山東新恆金公司。濟南新恆金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作為濟南新恆金公司的股東以及總經理,對於濟南新恆金公司的字型大小、經營範圍及地域等是明知的,但其仍以「新恆金」的字型大小在同一地域範圍內成立從事相同業務的公司,使用「新恆金」標識及與濟南新恆金公司相同和近似的域名進行經營和宣傳,並向客戶告知濟南新恆金公司已變更為山東新恆金公司的虛假事實,客觀上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由此可見,山東新恆金公司明顯具有攀附濟南新恆金公司的主觀惡意,違反了基本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其行為依法應予禁止。判決山東新恆金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15萬元。

【典型意義】市場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以違反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正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標準,以是否惡意攀附和混淆故意為司法審查重點。在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和應知他人的企業字型大小、域名等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仍然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字型大小、域名從事經營及宣傳,應認定其具有惡意攀附和混淆的主觀意圖。

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濟南瑞豐餐飲有限公司(簡稱瑞豐公司)

被告:山東招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招標公司)

被告:濟南森林公園管理處(簡稱森林公園管理處)

被告:山東愛嬰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愛嬰公司)

【案情摘要】2014年9月10日,招標公司作為森林公園管理處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綜合樓」房屋租賃招商引資信息,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保證金為40萬元,可以電匯或支票倒存的形式繳至招標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瑞豐公司、愛嬰公司等四家公司參加了投標。其中,瑞豐公司將投標保證金電匯至指定賬戶,愛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過個人賬戶將投標保證金匯至指定賬戶。另外兩名投標人各將40萬元的轉帳支票繳至招標公司,招標公司未將支票入賬。2015年6月15日,招標公司發布公告,愛嬰公司以最高租金價格中標。瑞豐公司認為招標公司與愛嬰公司、森林公園管理處構成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起訴要求法院確認中標結果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投標保證金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涉案項目招標文件中未限定保證金的交納方式,也未將其作為否決投標的事由。招標代理機構接受不同的投標者以不同形式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不屬於對潛在的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並且瑞豐公司未中標的原因為其租金出價低於愛嬰公司,投標保證金的交納問題對中標結果無實質性影響,在案證據不能證明三被告通過意思聯絡達成了排擠瑞豐公司公平競爭的共同意圖並實施了排擠行為,瑞豐公司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能成立。判決駁回瑞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是濟南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案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串通投標,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在此類案件中,如何認定投標者和招標者在招標、投標、評標的過程中進行了串通和勾結是審理的重點和難點,對此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完整的證據予以證實。由於本案中原告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各被告之間存在串通行為,僅以投標保證金存在不同交納方式的事實不能證實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人實行了差別對待,故作出了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本案的裁判,初步確定了該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規則。

海臣公司訴山東省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糾紛案

原告:北京環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海臣公司)

原告:徐某

被告:山東省知識產權局(簡稱山東知產局)

第三人: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皇明公司)

【案情摘要】海臣公司、徐某系名稱為「置有反射聚光鏡面的單通變徑玻璃太陽真空集熱管」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海臣公司認為皇明公司的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於2015年3月向山東知產局請求處理。山東知產局經審理認為,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關於「玻璃過渡密封管」、「變徑曲面過渡管」兩個技術術語,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的複審決定書作為專利審查檔案可以成為解釋權利要求的依據。通過技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有兩項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不相同也不等同,作出駁回海臣公司、徐某的處理申請的決定。海臣公司、徐某不服該決定,認為山東知產局應當要求皇明公司對其產品製造工藝進行舉證,並且存在其他程序違法行為,遂提起行政訴訟,並在審理中要求追加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專利複審委)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因專利複審委與本案被訴行政行為及案件處理結果沒有利害關係,人民法院不追加其為第三人,程序上不違反法律規定。二、涉案專利為產品發明,不涉及新產品的製造方法,不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山東知產局在行政程序中未要求原審第三人皇明公司對產品製造工藝進行舉證,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海臣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專利行政案件中是否應當追加專利授權機關作為第三人以及專利侵權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本案的審理明確了兩點:一是對於專利權利要求,專利行政執法機關及人民法院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中有權運用專利授權機關的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但專利授權機關與被訴行政行為及案件處理結果沒有利害關係,不符合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條件。二是對於不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侵權糾紛,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被控侵權的一方對其製造工藝不承擔舉證責任。

圖一

圖二

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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