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玄道生物科技涉嫌傳銷及非法發行股票
重慶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資金盤、傳銷及非法發行股票!
通過重慶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網(www.xuandaosw.com)的宣傳資料中獲悉該公司是·健康產業發展工作委員會慢病防治專業委員會的執行機構,是中健委慢病防治專業委員會總部所在地。公司成立於2014年,是一家集生物科技技術開發、健康風險評估、慢病防治、養生保健、生物排毒、健康管理、養生養老地產開發等為一體的綜合健康服務公司。
「玄道5+2養生鏈條」是重慶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核心養生理念,在養生領域具有引領示範作用。
玄道提倡5+2養生鏈條。「5」即是玄道遵循科學養生、自然養生、運用全球領先科技與高端人才打造的以「評估」、「排毒」、「疏通」、「補充」、「調理」五大養生體系為核心的多元化健康養生步驟。
公司主打「玄道」系列產品,有玄道好舒服、玄道三玄凈膚、玄道五臟排通養生液、玄道玄通等。
玄道五臟排通養生液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獲悉,重慶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為胡光海,註冊資金10168萬,經營範圍涉及到保健食品經營;預包裝食品經營;生物科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諮詢服務;銷售:生物製品、消毒用品、Ⅰ類醫療器械、水處理設備、化妝品、初級農產品、日用百貨、五金交電、通信設備(不含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建築及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化學品)、電子產品;健康管理諮詢(不含醫療及治療);會議及展覽服務。
為什麼這樣一家綜合健康服務公司會被認為是資金盤、涉嫌傳銷和非法發行股票呢?讓我們來看看其宣導的《含權消費新模式》是怎麼一回事,您就明白了。
玄道股權盤《含權消費新模式》
一、所有首次消費必須是石墨烯量子能量服系列產品
二、消費級別
銀卡6000元(單件)贈送2倍積分12000每天釋放60積分(一積分等於一元錢)
金卡12000元(單件)贈送積分30000每天釋放120積分(一積分等於一元)
鑽卡30000元(套裝+)贈送積分90000每天釋放300積分(一積分等於一元錢)
三、投資級別
社區店7.8萬+9萬(實體店)=16.8萬元,每天配股200股,最高配股2萬股權,註冊補貼5%,經營補貼50%
縣級分公司50萬,每天配股1500股,最高配股15萬股權,註冊補貼10%,經營補貼80%
省級分公司200萬,每天配股8000股,最高配股80萬股權,註冊補貼15%,經營補貼100%
四、靜態
所有靜態贈送積分為百分之五十用於購股,百分之五十用於重複消費,所有贈送積分動靜結合,每天釋放,釋放完后贈送結束
五、推廣獎勵(動態加速,提前釋放)秒結秒發
1、一級分銷
直接銷售提成20%
2、二級管理:
直接管理收入的40%
間接管理收入的40%
六、福利
考核必須完成3個市場,總業績500萬以上,最小區業績必須達到50萬,限額50名,獎勵2017款豪華賓士轎車一輛
七、公益基金,收入的1%
八、提現手續費5%,5個工作日到賬
九:所有動態積分兌換方式
積分50%對沖或是提現
積分25%購買股權
積分25%商城消費
註:一個積分等於一元,動態收入不封頂
重慶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傳銷及非法發行股票的法律依據:
一重慶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傳銷
對比《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我們了解到:
1.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從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消費新模式》的制度模式上,我們清楚的了解到,其已經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條例,涉嫌傳銷!
二擅自發行股票
1、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顯示玄道公司的註冊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為籌集經營資金,在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向不特定社會公眾轉讓公司股東的股權,其行為屬於未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
對於不設定任何標準和人數條件,不考察投資人的具體情況,只要出資即予以接納的情況,應當認為屬於不特定社會公眾。根據《含權消費新模式》,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放股票的對象應屬於不特定社會公眾。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所嚴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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