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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辦案:將猥褻兒童者繩之以法

用「關注未檢二十年」來形容徐州市雲龍區檢察院檢察長呂青,並不誇張。

起訴徐州市首例大學生鉈中毒案,破獲侵吞孤兒救助金職務犯罪案,辦理全國首例撤銷被性侵女童的父母監護權案,呂青關注未成年人檢察事業的腳步,一直未歇。

近日,她又承辦了徐州市首例利用網路唆使未成年少女拍攝女童裸照案。

「檢察長就應該帶頭承辦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呂青說,「如何定性,以什麼罪名起訴,這起案件在查辦之初存在爭議。」

一起罕見的利用網路猥褻兒童案

2016年11月23日,雲龍區黃山派出所接到王某報警稱,其15歲的女兒小雅(化名)在雲龍區家中使用QQ聊天時,結識了一名叫「何凱」的男子。該男子在與小雅聊得火熱后,不斷向小雅發送QQ紅包,向其索要隱私裸照。小雅發送過幾次后,不願再與「何凱」來往。「何凱」表示若不繼續發送,要將已保存的照片發送給其朋友。小雅害怕,告知父母,遂案發。

公安機關經網路偵查,鎖定「何凱」就是徐州銅山區居民周某。周某隨即落網。

公安機關在周某家中查獲了「百度雲盤」內存儲的十六個文件,全部系未成年少女的裸照。最終,經技術偵查,確定了除「小雅」以外,另一名「大紅」(化名)的真實身份。

而在名為「大紅」的文件夾內,辦案民警看到了令人震驚的一幕:除了「大紅」的裸照,還有一名貌似八九歲女童的裸照。

經偵查:大紅是一名16歲少女,與周某網路聊天半個多月,前後接受了周某發送的八百多元紅包,應周某要求拍攝、發送了大量自己的裸照。還應周某的一再要求,扒開自己8歲妹妹小紅(化名)的隱私部位拍攝了裸照。

案件如何定性?公安機關邀請雲龍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沒有證據證明周某採用了威脅、強制的方法或通過網路擴散傳播,周某與小雅、大紅等少女進行淫穢聊天、發送裸照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教唆大紅對8歲女童扒開私處拍攝裸照的行為,已涉嫌猥褻兒童罪。」呂青說,「定案有兩處難點,一是周某沒有對幼童小紅實施直接的身體接觸,與傳統型的猥褻兒童犯罪手段不同。能否定罪,該定何罪?二是大紅的行為該如何定性處理,是受害人,還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呂青聽取案件彙報后,召集了一次檢察官聯席會議,發表了自己的意見:隨著數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犯罪已不再依賴於物理空間,而是延伸擴展。周某依靠互聯網技術實施猥褻兒童的行為,滿足自己邪惡的慾望,對被害女童、對其家庭、對社會的危害是巨大的,理應受到刑法制裁。

2017年1月25日,雲龍區檢察院以周某涉嫌猥褻兒童罪批准逮捕。3月23日,本案移送雲龍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呂青主動挑起重任,作為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員,開始了忙碌。

定性「犯罪媒介」

對於大紅行為的準確定性,呂青認為是架構起整個猥褻兒童案的關鍵。

公安機關曾一度認為周某是刑法理論上的間接正犯,也就是指行為人出於自己犯罪的意思,故意利用他人實施犯罪,但又與他人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具體到本案中,大紅是周某利用的「工具」,周某是假大紅之手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

但一般間接正犯案件中,被利用者對犯罪毫不知情。呂青通過閱卷、詢問大紅后認為,大紅已經16周歲,和周某聊天長達半個多月,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因此,她並不是處於周某支配下的不知情的「工具」,周某也並不是間接正犯。

同時,司法機關內部還有一種聲音,認為大紅是受害者,周某對其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

呂青認為,大紅家在徐州農村,父母務農為生。她不想向父母伸手要錢,於是在網路結識周某后,多次收受其紅包,發送自己的裸照,這樣的行為系主動配合。在周某吩咐其拍攝小紅的隱私部位時,大紅曾有過拒絕,周某也曾用言語表示,若不滿足他的要求,將向其父母發送她的裸照。但這樣的語言遠未達到以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大紅不能、不敢反抗的程度。因此,周某接收大紅自己的裸照的行為並不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大紅也並非受害者。

調查至此,呂青對大紅的行為下了結論:大紅對其行為有著明確的認知,對周某的行為起到了幫助、配合作用,應屬於猥褻兒童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因其16歲系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犯罪情節輕微,可不做犯罪處理。

「對『犯罪媒介』的定性十分關鍵,證明了周某的行為與小紅的損害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呂青說。

讓被告人認罪服法

呂青提審犯罪嫌疑人

下一階段的工作重點,是破解周某的犯罪動機。周某對於為何要實施犯罪,在偵查機關一直避而不談。

雖然通過一系列證據,已能夠推定周某為了滿足性刺激而實施犯罪,無論其是否開口,均能對其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但呂青認為,如果能獲取周某的親口供詞,犯罪主觀方面將得以完善,猥褻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將完全建立。

4月27日,呂青帶著檢察官助理王慧珍來到雲龍區看守所提審。

呂青坦言,多年的公訴生涯,她已形成「天生犯罪人」的思維定式。「跑單幫作案的盜竊犯話不多,詐騙犯能說會道,強姦犯一般都有心理問題。」呂青說。可當看到周某,她卻大吃一驚,「這也體現了檢察長親歷性辦案的重要性,不能再以老眼光看待案件了。」

29歲的周某中等身材,長得白白凈凈,眉眼周正,「可以說是清秀。」呂青說,完全不像干出這種齷齪事的人。語言表達也清楚斯文,甚至有點「娘氣」。

「接觸之後,我釋然了,周某完全清楚未成年少女的說話方式、行為愛好,加上他長相斯文、語言陰柔,符合一部分少女的審美需求、心理期待。」呂青說。

如何讓周某開口,呂青早已打好腹稿。

提審之初,呂青沒有讓王慧珍記錄,只是跟周某「拉呱」(徐州話聊天的意思)。周某慢慢放下防備。「當時我看了一眼周某,他的臉部表情明顯放鬆,長吁了一口氣。」呂青說,接下來的提審,周某卸下了心理包袱。

周某說,剛開始大紅不願意拍她妹妹,而且小紅也不願意做這種事,覺得很羞恥。他就不斷發紅包,最後甚至用上了一些威脅語言,最後在他一步步的「指導」下,大紅趁著小紅睡著,扒開其隱私部位,拍下了裸照。

呂青問:「你為什麼要這麼做?」

周某答:「我不相信女性,我談過幾次戀愛,屢遭背叛。和前女友生了個女兒后,前女友又跑了。我就想報復,想宣洩。」

呂青說:「如果你認為自己只是網路交流不是身體接觸,就不是犯罪的話。那麼,如今那麼多的網路詐騙,難道不是犯罪?網路偷盜虛擬貨幣,難道不是犯罪?你也已為人父,你的行為侵害了兒童的羞恥心、人格尊嚴,還有什麼責任可推卸的?」

周某無話可辨。

提審結束,呂青開始製作起訴書、公訴意見書,制訂出庭預案。

「我預判辯護律師會辯稱,傳統的猥褻兒童案要有身體的直接接觸,因此,不能如同常規開庭,展示物證、書證、電子證據、證人證言,就概括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某種犯罪。」呂青說,應當向合議庭、人民陪審員、辯護律師,展示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展示周某與未成年少女不斷地通過金錢往來誘發裸照,最終發展成猥褻兒童的極端行為。「這個過程,不僅是指控犯罪,我認為,也是釋法說理。」

2017年5月5日,雲龍區檢察院以周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向雲龍區法院提起公訴。呂青作為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

法院完全認同了公訴機關的指控。2017年6月9日,法院一審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

(通訊員 李春麗 王慧珍)

辦案札記

辦下經得起檢驗的「精品案」

文﹥呂青

作為一名「老公訴」,成功辦理這起徐州首例通過網路教唆未成年少女拍攝女童裸照的猥褻兒童案,直接體現了檢察長辦案的重要性。

這起案件的情節十分嚴重,深深傷害了受害人幼小的童心,並且傷害了受害人家庭的親情關係。但在偵查之初,因與傳統的猥褻兒童案的作案手段有所區別,偵查機關不敢定案。

作為一名檢察長,同時也是一名入額檢察官,最重要的職責使命應是勇挑重擔,敢於拍板。於是,我主動提出擔任這起案件的承辦人。

我有兩個考慮:第一,關鍵時刻檢察長應以身作則,起到引領示範作用。第二,引領示範應有另一層面的含義,檢察長辦成的案件應該是精品案例,無論是實體、程序,乃至法律文書製作、出庭效果都是經得起檢驗的。

本案也凸顯了檢察長發揮辦案經驗的重要性。

我首先從閱卷得到內心確信,再發現疑點。周某的主觀犯罪動機究竟是什麼?這一點我必須在提審時解決。同時,周某究竟是間接正犯還是共同犯罪的主犯?這一點我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網路聊天記錄等證據,得出了結論,大紅對自己的行為完全知情,是受紅包誘惑,加之涉世未深,才受到蠱惑,幫助周某拍攝了小紅的裸照。因此,大紅在本案中的作用是「媒介」,是共同犯罪的從犯。從而,解決了周某的行為與小紅的損害之間存在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問題。

在提審中,我摒棄了傳統的就案問答式的取證方式,拉家常、關心其生活,有效打開了犯罪嫌疑人的心防,獲知了其犯罪的主觀故意。至此,本案的犯罪構成要件齊備。

在做開庭預案時,我主要考慮兩點:一是本案的發生是一個量變到質變的積累過程,雖然周某與大量未成年少女的淫穢聊天並不構成犯罪,但應作為猥褻兒童的犯罪情節予以考慮。因此,我的公訴意見的重點並不是出示證據,而是描述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二是辯護律師的觀點我也能預判到,應是圍繞所謂傳統型猥褻兒童案是有身體接觸的行為來展開辯護。因此,我對案件來龍去脈的完整陳述,也是對其辯護觀點的提前回應。在網路時代,非身體接觸一樣可以達到猥褻兒童的目的。

最終,庭審效果很好,法院完全認同了我們的意見。

最後一點體會,檢察長要充分發揮站位高、視野廣的優勢。在公訴意見書中我寫到,本案充分暴露了未成年人教育的缺失,還有網路管理的弊端。作為未成年人為了幾塊、幾十塊錢的紅包就隨意拍攝裸照發送給陌生人,對是非、善惡、美醜的辨析認知能力嚴重缺失。家庭、社會和司法機關以及相關的職能部門都應引起重視。

同時,我在案件判決后,一直關注周某的情況。通過辦案我發現其心理扭曲,在服刑期間應當進行心理矯治,防止其再次犯罪。我已和司法部門聯繫,將密切關注,直至其重返社會。

目前,檢察長辦案機制已得到了深入落實。自去年11月1日實施新的檢察權運行機制以來,雲龍區檢察院的入額院領導每人平均辦案5件,並不斷強化量化考核。

當然,檢察長辦案也面臨一些實際困難:比如,沒有完整的辦案時間,都是利用行政管理之餘擠出時間在辦案;也有些入額院領導辦的是自己不熟悉領域的案件,難免力不從心;也有些辦理的案件還達不到疑難複雜的標準,有走過場之嫌等等。

隨著司改的不斷深入推進,相信這些問題將在實踐中逐步解決。

(責編 易煒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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