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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一般會有對員工曠工的處罰制度
但如果處罰方式不對
很有可能會讓企業承擔法律風險
今日問題
員工曠工一天扣發三天工資合法嗎?是否有法律風險?
案例
6月下旬,李某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按公司規定交接完工作之後,於6月30日正式離職。但在7月份結算6月工資時,李某發現自己6月工資並未到賬,遂質詢公司。
公司認為,李某在6月曠工7天,按公司規定,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李某應被扣除21天工資,因此不應支付李某9月份工資。
案例中矛盾點在於,公司規定的「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的企業制度是否合法。而現在法律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當下主流的判決是不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員工工作一天可獲得當天的工資,所以缺勤一天可以不支付當天的工資,但如果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即扣除了勞動者在付出正常勞動下應得的工資,企業則涉嫌剋扣工資了。
解決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如果涉嫌剋扣工資,絕不僅僅是返還多扣工資那麼簡單了!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企業剋扣工資,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提出因企業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HR應如何管理曠工問題
看到上面法律對員工的保護,HR們可能就擔心了:沒有懲罰措施,那員工不是想曠工就曠工,那公司人員管理怎麼辦?
其實HR可以利用績效、全勤獎等方法代替「扣除三天工資」的制度,避免法律風險。例如員工曠工除扣除當天工資外,當月全勤獎為0,並且將出勤與績效掛鉤,按比例發放。
HR在制定、優化公司制度時,一定要免去簡單粗暴並且可能有法律風險的制度,利用其他小方法,將員工工資、績效、獎金等作為獎勵或者經濟處罰手段。
—END—
經驗力不從心,不如從「薪」開始
部門聚餐后,員工出車禍算工傷嗎?
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公司居然賠了這麼多錢!
還在為員工虛開收入證明?別再大意了!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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