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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姜中海詐騙8250萬 當地警方不予立案

把與自己沒有關係的土地說成是自己的,然後「轉讓」 給被害人,如此合同詐騙8250萬元,10年過去了,到現在嫌疑人竟沒有被當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他用30套假房產證在商業銀行騙得貸款2400萬元,這些事情都發生在山東省威海市。

威海市公安局面對特大合同詐騙案,不履行立案偵查的法定職責的背後有什麼交易?這其中是否存在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是否存在官商勾結?是否有「保護傘」在作怪?

本報記者 楊陽 發自山東威海

熱劇《人民的民義》日前的火爆程度堪稱萬人空巷,老百姓對該劇空前的關注度,除卻劇作本身精良製作之外,更多是因劇中所揭露的,各級官員中的害群之馬令人驚心的貪腐之狀。這種大尺度反腐劇順利過審,也側面反映了國家打擊腐敗的決心。

然而,就在全民反貪的情勢之下,仍有人不惜頂風而上。近日,記者接到山東威海市一企業的來電,實名控訴威海市 姜中海以房產項目開發為幌子,設計套騙其8250萬元。這個十幾年專靠詐騙謀生的專業詐騙犯,被當地公安機關保護,得不到法律追究的情況。

8250萬元詐騙背後牽扯到許多普通家庭,他們辛辛苦苦攢起來的血汗錢,一朝入了姜中海的「圈套」,讓這些無辜的家庭背負了經濟危機。然而,面對如此巨額詐騙,面對受害人提供的確鑿證據,威海市當地公安機關卻意外地拒絕立案!這究竟是怎麼回事?這其中是否存在公安部門行政不作為?是否存在官商勾結?是否有「保護傘」在作怪?

2017年7月20日,記者來到山東省威海市調查採訪。

調查: 一環套一環的詐騙

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說,2007年 3 月經人介紹,他認識了姜中海,姜中海說他取得了威海市金海灘花園31畝地塊的開發權,可以由他直接進行整個項目的轉讓,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信以為真,就與另一個合伙人共同支付了該開發項目土地金款8250萬元。

該公司負責人稱,2007年11月20日,他以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名義與威海市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姜中海在威海簽訂了第一份《項目轉讓協議書》。

這份協議書約定該項目位於金海灘花園小區奧運冠軍花園,兩棟商品樓B9、B10,總建築面積24420平方米,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付給姜中海拆遷和土地款4029.3萬元。姜中海負責辦理完一切過戶手續,保證土地權屬地上別墅無爭議;並在協議簽訂后二個月內負責為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辦理完土地開發等過戶手續,三個月內為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辦理開工許可證。協議簽訂后三天內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付款二千萬元給姜中海的威海市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餘款等土地過戶后一併交齊。

合同簽訂后的第三天,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將二千萬元按約定轉入姜中海指定的帳戶中共七筆,合同到期后姜中海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行為和誠意,更沒有辦理土地過戶和開工許可。原來實際土地根本不是姜中海的,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說。

2008年9月,姜中海對我說,上個協議項目暫時開發不了,退錢還沒有,說在此項目東邊奧運冠軍花園附近A區又規劃了兩座威海最高的酒店建設項目即A1和A2。他極力鼓勵我公司繼續出資,當時我們想:第一個項目幹不成了,已經付他二千萬元,不接著干他錢也退不回來,沒辦法只能與他合作開發A1和A2項目。

2008年9月22日,威海福海置業有限公司與威海市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姜中海在威海簽訂了第二份《項目轉讓協議書》。

協議約定地上建築面積52100平方米,總價款1.1億元,姜中海在協議簽訂后三個月內負責為我公司辦理完土地開發等過戶手續,九個月內為我公司辦理完開工許可證,如姜中海不能按期辦到,總價款按一億元計算。我公司在簽訂協議十天內付款二千萬元,餘款待土地過戶后付清。

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說,協議簽訂后公司按約定付給姜中海三千萬元共八筆。當時我們怕再上當,要求姜中海把土地過戶到我公司后再付款。姜中海為了騙取餘款,於2009年3月26日,姜中海將威海市金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威海威嘉電氣有限公司名下的4.5畝土地使用權(其中威海威嘉電氣有限公司0.8畝)臨時過戶到了威海福海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姜中海事前給上述兩公司出具了承諾書,承諾上述兩公司對該土地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隨後姜中海於2009年8月10日,假意將上述土地過戶給了威海福海置業有限公司名下,我公司又付給了他3000萬元后,姜中海卻通過法院打行政官司的手段,又將上述土地轉回了金鵬和威嘉公司的名下,當時我們根本不知道,這是事先他們策劃好的騙局,後期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來威海調查后才知道,他們是事前策劃好的騙局,相互都有承諾書的。

插曲:招商引資會上花錢找托合演騙局

採訪中,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給記者講述了一個小插曲,2009年7月15日,姜中海讓我參加威海在香港招商引資會,到香港后他事先找了一家公司作為托,幫他合演騙局。他向威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由香港這家公司、我的公司和他的公司三家聯合在威海打造地標建築,五星級威海福海皇冠國際大廈,並由香港這家公司在香港安排吃住招待,在酒宴上,市長、書記和開發區的書記、主任都全力支持這個項目,市委書記、高新開發區書記、主任負責親自抓這個項目,併當場把這個項目例為山東省最大的招商項目,所以讓我們深信不疑。

真相:一塊無中生有的土地 騙了市委書記和公司

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對記者說,2009年7月18日香港招商結束后他回到黑龍江,姜中海8月26日去黑龍江省雙鴨山市找他說,香港招商回來以後市委王書記很重視,並提出了三條建議:一是把此項目建成威海最大的酒店賓館和標誌性建築。二是要有容納二千人的大會議室和宴會大廳。三是要達到各種服務功能都有的最現代化服務場所。也就是說他編造的謊言騙局按以前的設計方案根本滿足不了需要,要想達到王書記的三條要求必須增加建築面積。然後他用電腦把自己編的假政府規劃圖方案放給我們看,其編造的騙局是在A2樓後面再規劃建造一個A5樓,用A2和A5之間空地建一個能容納二千多人的大會議室,這樣才能滿足王書記指示和使用功能,在姜中海的再一次矇騙之下,我和我的合伙人在黑龍江省雙鴨山市金融大酒店501房間達成口頭協議,也就是此項目的最終協議,口頭協議達成后,他看我們再一次上當受騙后,又說市委、市政府著急開工、動工要馬上回威海舉行奠基儀式。當場商定9月3日舉行奠基典禮,然後我們一同於2009年8月28日從黑龍江省雙鴨山返回威海籌備奠基典禮。

2009年9月3日,由姜中海一手導演的連環詐騙項目在威海市委、市政府五大班子和威海高新技術開發區五大班子參加的奠基典禮活動拉開了帷幕,場面是威海近二十年都沒有的隆重場面,奠基典禮結束,市、區主要領導明確表態支持的項目,我們更相信了他的騙局,因此,奠基后正式協議沒簽訂的情況下,我們按照在黑龍江達成的口頭協議,就把項目餘款全部打給了姜中海,全部履行了口頭協議合同,到9月23日才補簽了項目轉讓合同。協議合同約定該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總價款4950萬元,姜中海負責辦理完一切過戶手續,保證土地權屬地上別墅無爭議。三個月內為我公司辦理完開工許可證。我公司付款二千萬元,餘款用於姜中海A1、A5號樓辦手續及施工。協議簽訂后我公司按約定付給姜中海3050萬元共兩筆:這樣公司共計支付8250萬元。而姜中海從來都沒按合同履行協議。

我們履行完協議打完錢后,工程又老不開工,我們催促他早日開工,他跟我們說是市領導,答應的高度、容積率又不同意了正在協調,等市委書記問他工程拖一年了到現在為什麼不開工時,他欺騙市委書記說是我們公司拖的不開工,他兩頭在騙,市委王書記讓市委秘書長找到宏福負責人,問我為什麼拖的不開工時我才知道他兩頭在騙,這期間找他上百次他不是不接電話就是以各種理由推拖,直到2010年12月25日,我們才知道姜中海根本就沒有任何土地使用權,與我們簽訂的合同中的土地純屬子虛烏有!

記者查實,同年12月20日威海市國土資源局對上述的土地進行掛牌拍賣,姜中海根本就沒有參加該宗土地的竟拍,最後該土地讓他人給摘走了。

記者調查證實,威海市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根本就不是姜中海,而是姜學竹。1988年9月姜中海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6月刑滿釋放。2004年5月姜中海因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和犯偷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姜中海在行騙宏福公司之前剛刑滿釋放出獄。姜中海用騙得宏福公司的巨款購買了豪華遊艇、名車、金礦、並多次到韓國賭博,據統計四年共去韓國賭博、嫖娼多達五十五次。

威海公安: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2011年6月29日,公司向威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舉報姜中海合同詐騙犯罪。威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卻將案件轉給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偵查。

2011年8月30日,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答作出決定,該案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記者看到這份不予立案通知書載明,由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提出控告的威海市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詐騙案,經公安局偵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認為犯罪嫌疑人姜中海所犯罪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姜中海的刑事責任。在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后,2011年9月1日,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又請求威海市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督促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儘快立案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姜中海的刑事責任。威海市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閱卷后認為姜中海已構成詐騙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可沒幾天,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也改變了原來的態度,說是欺詐,不構成犯罪。

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安局和檢察院的不予立案決定,不能接受。他告訴記者,他們始終主張姜中海的行為屬於詐騙,理由就是姜中海主觀上存在明顯的非法佔有目的。

黑龍江公安:涉嫌犯罪 應立案偵查 案件移交給威海警方

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公司付給姜中海的土地交易款是在黑龍江省匯出,所以,公司又在2013年2月向黑龍江雙鴨山市警方舉報了姜中海的犯罪行為。

經黑龍江警方偵辦調查,認為姜中海涉嫌犯罪,黑龍江警方於2015年3月2日 向威海市公安局出具《關於姜中海案件的復函》,認為姜中海涉嫌犯罪,應由威海市公安機關進行嚴格審查,並且,黑龍江雙鴨山市警方將上述《復函》及《姜中海涉嫌合同詐騙行為的調查報告》彙報到黑龍江省公安廳,黑龍江省公安廳認為第一管轄權在威海。黑龍江省公安廳於2013年8月22日,由省經偵總隊總隊長及黑龍江雙鴨山市警方辦案人等聯繫山東省公安廳來威海移交此案。

記者了解到, 黑龍江省公安廳移交山東威海公安局至今已經4年多了,這期間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又通過國家和公安部信訪局、山東省委、政府部門反映了此事,國家公安部信訪局下達了催辦情況信函,但威海市公安機關沒有作出任何回復,犯罪嫌疑人姜中海至今逍遙法外,沒有被立案偵查。

威海市中院:應移送公安偵查

2014年12月29日和2015年7月3日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分兩次向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威海市中海房地產有限公司提起訴訟,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說,2015年4月29日開庭至2015年9月10已經開庭數十次,案件審理基本結束,法院初步認為:該案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定為刑事案件,準備移送威海市公安局;如果不移送按民事糾紛下達判決。

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姜中海二十多年根本就沒有搞開發專指玩合同詐騙,在同一地方、用同一樣的合同模式,先後騙取了我們四家公司詐騙金額達1.3億多元。第一家被騙的是威海市宜華諮詢有限公司,被騙職工集資建房款1200萬元整,第二家騙我們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5200萬元和另一合伙人3050萬元合計8250萬元整,第三家被騙的是德州金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1180萬元整,第四家被騙的是威海市商業銀行用假房證一房多貸,騙取商業銀行2400萬元,至今未還。

記者從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實,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至2017年,威海市中海房地產有限公司姜中海已經被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就多達30起。判決金額高達8128萬元。

揭秘:「二進宮」的姜中海其人

記者了解到,姜中海,男,1967年6月2日出生,山東乳山人,公開資料顯示1988年9月姜中海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6月刑滿釋放,后又因涉嫌貸款詐騙犯罪於2002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於2004年11月13日威刑第13號刑事判決書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被告人姜中海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帀三十萬元,以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佰萬元,以貸款詐騙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佰四十萬元,判決下發后,姜中海做工作,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2006年初通過關係出獄,姜中海前妻也因偷稅2700萬元現逃到加拿大。

另據知情人反映,姜中海在2000年前後,先後用金海灘花園的30套假房產證,從威海市商業銀行騙取貸款2400餘萬元,商業銀行也曾向威海市環翠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但也不了了之。最後2400萬不還,只用市價300-400萬的東西在商業銀行抵頂了1200萬,姜中海公司名下的房產在房管局已被商業銀行查封,但誰也找不到所查封的房產位置。

知情人說,之所以公安局不立案,是有原因的,當年查處姜中海的主管辦案人:威海公安局經偵支隊大隊長陳某在姜中海出獄后,辭去公安局經偵大隊長一職,成為姜中海的專職法律顧問,也就是姜中海在威海實施詐騙的總設計師。

專家說法:公安應立案偵查 追究其刑事責任

著名刑法學專家、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張志勇指出,姜中海已經涉嫌合同詐騙。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姜中海在明知涉案地塊與其沒有法律關係的情況下,使用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土地轉讓合同,騙取財物數額巨大,而且拒不返還,這些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涉嫌合同詐騙犯罪。

另外,姜中海先後用30套假房證,在商業銀行騙取在商業銀行的貸款2400餘萬元,那麼,姜中海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因此,姜中海的行為涉嫌金融詐騙。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2年9月,知名的刑法學專家高銘瑄、張泗漢、江禮華、李文燕、趙秉志、陳衛東就聯名出具專家論證意見,一致認為,本案中,姜中海拉大旗作虎皮,瞞天過海,步步蠶食,明目張胆,肆無忌憚,與他人相互勾結,沆瀣一氣,來詐騙被害人的錢財,其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詐騙罪的主觀和客觀要件,姜中海應該受到刑法處罰。

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2004年,姜中海因犯貸款詐騙罪等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於2006年初出獄,他於2007年又對宏福公司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如果認定其構成犯罪,則屬於累犯,應在法定刑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刑法學博士常秀嬌認為,姜中海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屬於公訴案件,相關司法機關應依法啟動偵查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姜中海的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擔負著打擊犯罪,保衛人民的法定職責,犯罪嫌疑人姜中海的合同詐騙行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有犯罪事實發生,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立案條件,該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威海市公安局對這起特大合同詐騙案不履行偵查義務是嚴重的玩忽職守和瀆職行為。刑法學博士常秀嬌如是說。

如今,距離威海市公安局在2011年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已經過去6年了,但50多歲的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依然沒有放棄。對於自己無辜損失8250萬元一事,儘管威海市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但他始終認為,國家公安部、山東省公安廳會督促山東省威海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查這起特大合同詐騙案,將姜中海緝拿歸案的。

採訪結束時,威海市外來投資企業的王經理氣憤的對記者說:「姜中海之所以這樣囂張,就是因為當時主管查辦姜中海案件的辦案人XXX和個別領導,成為了他的保護傘,在姜中海實施詐騙過程中,他把國土局、規劃局、建設局及開發區的書記、主任都請出來幫他忽悠,成為姜中海的黑後台,

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認為,姜中海詐騙案件必須移交威海之外的城市管轄,否則,在威海查,很可能又是泥牛入海,不了了之。

該起涉嫌合同詐騙案的立案偵查到底因何受阻?是威海市公安所說沒有犯罪事實還是公安對嫌疑人有所包庇?無論是何種原因,都是對法律尊嚴的褻瀆。在大力推進法治建設的今天,必須把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

本報記者將密切關注本案進展,必要時再行採訪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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