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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大學生,無需大驚小怪

原標題:「不起訴」大學生,無需大驚小怪

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點淪為「階下囚」的失足大學生。3年後,他是一名致力於失足學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阿典說,如果不是3年前檢察官做出的「不起訴」決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個樣子。近年來,洪山檢察院建立健全大學生犯罪不捕、不訴風險評估機制,根據犯罪性質、情節、悔過表現等因素綜合評估,決定是否作不予批准逮捕、酌定不起訴處理。(7月2日《武漢晚報》)

阿典是小山村裡的第一個大學生。為了湊齊父親的醫藥費,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他偷走了室友的筆記本電腦變賣,后被告發。洪山檢察院在解阿典的家庭情況和犯罪原因后,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洪山檢察院的做法,有人表示支持「這是法與情的完美詮釋」,也有人提出質疑「設置不起訴大學生機制我認為不妥」。筆者認為,對於洪山檢察院「法與情」結合的行為,我們沒必要大驚小怪。

在談論法律時,我們往往將其與情理相對立,認為「法不容情」。事實上,法與情在法治中是相輔相成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法律是為鞏固和維護現實的社會秩序服務的,法理的背後必然是基本的倫理、常理、常情。司法執法部門在進行工作時,也必定會將情理列入考察範圍。

2009年鄧玉嬌基於自衛目的,刺死、刺傷鎮政府人員,湖北省巴東縣法院一審判決「有罪免處」。2016年於歡目睹其母被追債人侮辱,使用一把水果刀亂捅,致追債人一死三傷。2017年6月,「於歡案」二審,山東高院認為原判決量刑過重,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這些案例都體現了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注重法理與情理的結合。因此洪山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沒什麼大驚小怪的。

當然,法理與情理也有不一致甚至相悖的時候。法理與情理雖相輔相成,但還是有不少差別。情理不似法理有具體的條規可以遵循,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況且「法律是陌生人之間的遊戲,情理是熟人、親人之間的處世準則」。比起法理,情理往往更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響,最終導致不公平現象出現。因此在進行法治工作時,司法執法人員要防止受情理道德綁架,堅定立場。

所以,洪山檢察院在給那些被逼鋌而走險的大學生改正機會的同時,也要防止某些大學生以「窮」等原因為由,進行犯罪,企圖逃過法律懲罰。

法理和情理,應該是辯證統一的。在追求法理時,不能忽略情理;在追求情理時,不能忽視法理。只有將情理法理相結合,才能帶給公眾一個「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社會。

文/李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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