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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首宗擾亂法庭秩序罪案件宣判夫妻大鬧法庭雙雙被判刑

原標題:廣州首宗擾亂法庭秩序罪案件宣判夫妻大鬧法庭雙雙被判刑

金羊網訊(記者曾俊榮、黃銘濤 通訊員羅文君)7月24日上午,天河區人民法院對廣州市首宗擾亂法庭秩序罪刑事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何某來與何某紅因擾亂法庭秩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始末】

夫妻大鬧法庭,庭審被迫中斷

何某來與何某紅是兩夫妻,2016年11月18日下午,兩人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旁聽一宗涉其親屬的民事糾紛案件。從越秀區法院提供的當日開庭視頻中看到,當時法庭現場正準備開庭,何某紅在未經法庭允許的情況下闖入審判區域,在審判長責令其退出審判區域對其進行訓誡的過程中,何某紅對審判長進行了辱罵,於是審判長命令值庭法警將何某紅帶出法庭。這時,旁聽席的何某來起身阻撓法警,並不停推搡法警,兩次揮拳向法警面部打去,導致該法警上唇、手臂、手背多處挫傷,后經鑒定,構成輕微傷。同為旁聽人員的何某來侄子也起身參與了阻撓。何某紅則再次沖入審判區域,抱起一袋資料向審判人員方向扔去,並將桌上的麥克風狠狠的向地上扔砸,場面十分混亂,審判活動被迫中斷。在其他法警聞訊趕到法庭維持秩序期間,何某來和何某紅仍然對審判人員不停進行辱罵。

因兩人的行為十分惡劣,越秀區人民法院當即對何某來作出司法拘留,並對何某紅予以訓誡。同年12月,何某來因擾亂法庭秩序被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刑事拘留,並經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何某紅則予以取保候審。

【庭審回顧】

後悔流淚認罪,懇請法官輕判

因涉及地域迴避,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由天河區法院進行審理。7月6日法庭開庭時,夫妻倆沒有了當日的囂張氣焰,一直低垂著頭,對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員的詢問也語氣平緩。對於起訴的罪名和事實,兩被告人都沒有異議,表示認罪。

庭審過程中,何某來除了回答詢問,幾乎一直保持沉默。何某紅則幾度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在法庭上泣不成聲。「我錯了,我知道錯了」,何某紅不停重複這句話,向法庭表示深深的悔意。在最後陳述階段,深感罪責難逃的何某紅哽咽著向法庭請求,由於其家裡還有7歲和5歲兩個孩子需要照顧,希望法庭在裁判時予以考量,給予其一個認錯改正的機會。

審理時,還發生了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當公訴人詢問何某紅為什麼要辱罵法官時,她回答覺得法官裁判不公。公訴人再追問案件都還沒開庭審理怎麼裁判不公,何某紅表示她當時以為法庭已經作出判決了。

【法院判決】

夫妻皆構成犯罪獲刑

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主要場所,是訴訟參與人通過陳述主張、舉證證明和辯論,理性解決紛爭的場所。法庭秩序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職責的基本保障,也是訴訟參與人行使法定權利的基本保障。在庭審活動中,全體人員應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的行為,不僅會破壞審理活動的正常進行,還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損害司法權威、法律尊嚴,依法應予懲處。

兩被告人在參與旁聽庭審過程中不服從審判長指揮,不聽審判長制止,何某來毆打值庭法警致其受輕微傷,何某紅辱罵審判人員並向審判人員投砸物品,其二人行為均已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被告人何某紅接公安機關通知后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來當庭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何某紅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

綜上,法院最後判決被告人何某來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某紅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聽到判決結果,何某來神情沮喪,表示服判不上訴,何某紅則悔不當初,痛哭不止。

【法官說法】

四種情形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審理本案的天河區法院刑庭副庭長梁曉文法官表示,擾亂法庭秩序罪是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首次設立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完善了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罪狀,規定擾亂法庭秩序的四種情形,一是聚眾哄鬧、衝擊法庭;二是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三是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四是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只要具備上述任一情形,且情節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就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案中,兩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包括毆打、侮辱司法工作人員,毀壞法庭設施等,情節嚴重,因此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量刑方面,由於兩人認罪態度良好,何某紅具有自首情節,並鑒於在本案中的作用較何某來略小,何某來與何某紅是夫妻關係、有家庭需要照顧的實際情況,因此合議庭綜合考慮后,分別對兩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一年和八個月的刑罰,並依法對何某紅適用緩刑,體現了罪責刑一致的法律原則。

案件延伸

梁曉文法官介紹,據了解,2016年以來廣東省審理的擾亂法庭秩序罪案件有5件,本案是廣州市首例擾亂法庭秩序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時有發生,情節較輕的,一般多處以訓誡、罰款、拘留等司法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行為人擾亂法庭秩序的原因,梁曉文法官分析認為,主要是行為人普遍缺乏對法律敬畏,對違反法庭秩序的法律後果認識不足,存有僥倖心理,或者行為處事目無法律,習慣肆意宣洩情緒、通過非法律途徑表達訴求;甚至有人企圖通過擾亂法庭秩序向法院施壓來實現其訴訟目的。

【知多D

法庭上不能實施的行為

在庭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要服從法官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吸煙、進食;撥打、接聽電話;

(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經法庭允許除外)

(三)發言或提問,應當經法官許可。

(四)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下列行為可能會被處以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哄鬧、衝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聚眾哄鬧、衝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二十條

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哄鬧、衝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衝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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