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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這個縣原縣委書記縣長被「雙開」,一批幹部「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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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紀委8月16日發布消息稱,桂林市委原委員、興安縣原縣長高亮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紅包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被立案審查。而今年早些時候,桂林市雁山區委原書記陽明因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被「雙開」,陽明此前曾任興安縣委書記,與高亮搭檔。

廣西頭條NEWS(微信ID:cns-gx)查閱發現,興安縣包括多名領導班子成員在內,已有一批幹部因違紀「落馬」。

興安縣原縣長高亮被「雙開」

高亮是1965年2月出生,漢族,湖南湘潭人,1992年9月加入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大學中文系文學專業。

曾在桂林市勞動人事局、中共桂林市委統戰部、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等單位工作。曾任桂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2011年11月任桂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桂林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兼)、黨組成員(正處長級);2015年4月任興安縣委副書記、縣長候選人;2015年5月任興安縣委副書記、縣長。

今年3月,桂林市紀委發布消息稱,興安縣人民政府原縣長高亮涉嫌嚴重違紀被查。

而8月16日紀委的通報則顯示了高亮違紀的信息,通報稱:經查,高亮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紅包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高亮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中共桂林市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高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8月21日,興安縣舉辦第七屆興安葡萄節暨第九屆桂林米粉節開幕式,時任興安縣縣長高亮主持靈渠開閘儀式。

高亮在興安的搭檔、原興安縣委書記陽明也遭「雙開」

2016年11月15日,桂林市紀委發布消息:桂林市雁山區委原書記陽明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而陽明,正是高亮在興安縣的搭檔、原興安縣委書記。

陽明,1968年11月出生,漢族,廣西桂林人。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4月加入共產黨,廣西師範大學經濟政法學院經濟法專業研究所。曾任桂林市七星區政府副區長、桂林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兼)、臨桂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兼)。

2010年1月陽明任興安縣委副書記,並在兩個月後任縣長、政府黨組書記。2015年3月,陽明擔任興安縣委書記、中共桂林市第四屆委員會委員。此後不久,高亮擔任興安縣委副書記、縣長,兩人在興安縣成為搭檔。

陽明在2016年5月轉任龍勝縣委書記,並於兩個月後再次轉任桂林市雁山區委書記。但僅僅過去兩個月,就在雁山區委書記任上被查,並被免去雁山區委書記職務。

今年2月27日,桂林市紀委通報陽明被立案審查,通報稱:經查,陽明違反政治紀律,轉移財產;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陽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規黨紀,且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斂,情節嚴重。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經中共桂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桂林市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陽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興安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蔣永靜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降級

2016年04月27日,桂林市紀委通報,興安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蔣永靜因嚴重違紀問題被立案審查。通報稱,經查,蔣永靜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

鑒於蔣永靜主動向組織如實交代了自己存在的問題,並積極退出違紀所得。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桂林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蔣永靜開除黨籍處分,按科員安排工作。

據媒體報道,蔣永靜具體違紀如下:2011年至2013年,蔣永靜通過協調縣裡有關部門爭取項目款,然後以彌補工作經費不足為由,指使興安縣高尚鎮、崔家鄉、界首鎮通過虛報項目,獲得財政撥款后,再虛列工程合同,共套取68.52萬元,交給興安縣統戰部財務文某。此外,蔣永靜還指使文某虛開發票將縣統戰部歷年的經費結餘款套取12.48萬元。上述兩項共計81萬元,蔣永靜叫文某全部存入私人賬戶。2013年12月,文某調離縣統戰部前,以自己名字新開銀行卡,將卡和密碼交給蔣永靜。

隨後,蔣永靜與丈夫呂某將81萬元全部取出,部分用於呂某做生意,部分存入呂某私人賬戶。今年3月17日,蔣永靜主動將81萬元上交組織,主動向興安縣委、興安縣紀委主要領導報告了自己存在的問題。

2015年6月26日,在「七·一」建黨節來臨之際,時任興安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蔣永靜到該縣白石鄉慰問老黨員。

興安縣政法委原書記馮遠違紀被開除黨籍,按科員重新確定退休待遇

2016年10月21日,桂林市紀委通報對興安縣政法委原書記馮遠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馮遠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通報稱,馮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紀律。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經中共桂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桂林市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馮遠開除黨籍處分;按科員重新確定退休待遇。

2010年5月,時任興安縣政法委書記馮遠在興安中學視察校園安全工作。

荔浦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秦凌雲被「雙開」,曾任興安縣委副書記

2016年07月11日,桂林市紀委通報,荔浦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秦凌雲涉嫌嚴重違紀被查。三個月後紀委再次通報,經查,秦凌雲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津補貼;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違規為親屬謀取工作職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秦凌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中共桂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桂林市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秦凌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秦凌雲簡歷顯示,其在任職荔浦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前,曾在興安縣工作5年,歷任過興安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縣委副書記等職。

2012年 9月10日,時任荔浦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秦凌雲(右一)在該縣馬嶺鎮慰問教師。

興安縣原武裝部部長、政委共同受賄被處理

今年2月14日,蒙山縣原副縣長盤遠和受賄案宣判,盤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四百四十五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盤遠和利用其先後擔任興安縣武裝部政委、蒙山縣副縣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易先斌、曾令國、黃奎南等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445萬元。

材料顯示,2005年,盤遠和擔任興安縣武裝部政委時,與時任武裝部部長羅奇志(另案處理)共同接受易先斌(另案處理)的請託,為易先斌通過拍賣取得興安縣舊武裝部地塊提供幫助,從中收受賄賂50萬元。

圖為被告人盤遠和在法庭受審。文繼全攝

此外,紀委和檢察院還立案查處了一批科級官員,他們是:

興安縣原縣誌辦主任譚常平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間,譚常平為了逃避監督,將單位公車的號牌取下,便於其私用。2016年1月21日至24日,譚常平駕駛未懸挂號牌的公車,用於上下班和辦私事,並將車輛停放在其居住的小區內過夜。譚常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故意不懸挂機動車號牌,公車私用,與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背道而馳,且頂風違紀、情節嚴重。

2016年2月,譚常平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按程序免去其興安縣縣誌辦主任職務。同年3月,譚常平因涉嫌貪污、受賄被檢察院立案偵查。6月,桂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興安縣縣誌辦原主任譚常平(正科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興安縣城鄉和住房建設局原局長唐君

今年3月11日,興安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興安縣城鄉和住房建設局原局長唐君(正科級)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8月10日,桂林市紀委通報稱,經查,唐君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唐君身為黨員幹部,違反黨規黨紀,情節嚴重。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中共桂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決定給予唐君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興安縣交通運輸局原局長黃建開

今年3月,灌陽縣檢察院發布信息稱,灌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興安縣交通運輸局局長黃建開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資料顯示,黃建開,男,1966年10月生,漢族,廣西荔浦縣人,1992年8月加入共產黨,1988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中央黨校法律專業,大學部學歷。

興安縣城鄉建設規劃局原黨組成員秦定全

2016年12月,桂林市紀委通報6名科級幹部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其中興安縣城鄉建設規劃局黨組成員秦定全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

經查,秦定全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反法律法規,挪用單位資金用於個人使用,涉嫌犯罪。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秦定全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興安縣原採購辦主任王文革

2016年5月,桂林檢察院發布消息,原興安縣採購辦主任王文革涉嫌受賄罪被桂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逮捕。

隨後檢察院再次發布消息稱,王文革因犯受賄罪被作出有罪判決。該消息稱,日前,由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平樂縣檢察院管轄的興安縣採購辦原主任王文革受賄一案,經平樂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依法判處有罪判決,王文革因在提起公訴前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被判處免於刑事處罰。

興安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銀新德

今年3月,灌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興安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銀新德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興安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兼公路所所長韓旭輝

今年3月,灌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興安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兼公路所所長韓旭輝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廣西頭條報道 編輯:秋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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