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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假洒水車從垃圾場開出…62萬噸垃圾滲濾液被偷偷排進北京市政下水井

既是公司經理,又是市政工程處公職人員,主犯的雙重身份,為裡應外合實施犯罪提供了極大便利。

庭審現場

「這是我第一次聽說這家公司,也從來沒有參與過公司的任何業務和經營管理。」2016年9月22日,王雨(化名)在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接受訊問時一頭霧水,對於自己名下的天津歐梭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天津歐梭公司)一無所知。

然而,就是這家她不知道的公司,卻與將62萬餘噸外運的垃圾滲濾液偷排進北京市政污水井內的案件密切相關。案件涉及的一個重要角色,是北京方中市政建築有限公司(下稱「方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斌。2012年至2015年間,在馬斌主動「邀約」下,呂某、李某、張某等人將這起見不得人的「勾當」悄然上演。

2017年1月16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公訴。8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這起環境污染案件進行一審宣判。由於垃圾滲濾液的污染嚴重性,以及涉案金額高達5800餘萬元,罰金最高為6100萬元,該案備受關注。

「洒水」罐車偷排垃圾滲濾液

海淀區檢察院出示的公司設立登記審核表顯示,天津歐梭公司於2012年9月25日在天津註冊成立,公司股東為景某和王雨,出資額分別為102萬元和98萬元。

看著公司註冊登記的複印件,王雨想起自己的舅舅呂某曾借過自己的身份證,「他是我的親舅舅,我覺得他不會做什麼傷害我的事情」。對於公司的另一位出資股東景某,王雨直言並未聽說過。

對於自己名下的這家公司與方中公司之間的頻繁資金往來,王雨澄清自己並不知情:「我名下只有四張銀行卡,從未辦理過其交易所涉及的中信銀行卡。」

據調查,天津歐梭公司實際出資人為呂某和馬斌,馬斌向實際控制人呂某承諾自己在天津有熟人,可以幫忙註冊,便以自己親戚景某的名義出資100萬元入股。同樣出資100萬元的呂某考慮到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市政工程建築材料,而馬斌恰巧為方中公司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項目業務難免需要馬斌關照,便將馬斌的出資比例提至51%。

呂某和馬斌在註冊公司前早已熟識。2012年8月底,私下小聚時,馬斌興奮地透露,北京市海淀區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業務已基本被方中公司「拿下」了,問及呂某是否有興趣承攬時,呂某提出想以即將成立的天津歐梭公司的名義做,馬斌點頭應下。

原來,六里屯垃圾填埋場每天產生垃圾滲濾液約800噸,而現有設施每天只能處理200噸左右。為解決這一問題,六里屯垃圾填埋場與方中公司簽訂了污水外運處理委託服務合同。

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環境工程專家魏源送介紹,垃圾滲濾液是垃圾在垃圾填埋場填埋過程中經雨水淋瀝及一系列的物化過程和微生物分解過程等綜合作用產生的高濃度難降解廢水。一般垃圾滲濾液的去除,都需要經過預處理以及後續組合工藝深度處理流程,才能達到最終的排放標準。

傾倒地點

2012年10月8日,一輛寫著「洒水車」的罐車從「六里屯垃圾填埋場」開出,行駛至海淀區后廠村路和西二旗橋交口,將一車垃圾滲濾液排進市政管道內,一股惡臭隨著傾倒的「嘩嘩」聲迅速瀰漫至空氣中。這輛車是由呂某外甥李某負責車隊中的一輛,自此,每晚垃圾滲濾液外運的不停歇作業就此展開。

2012年9月12日,北京排水集團高碑店污水處理廠就已同意接收來自六里屯垃圾填埋場的污水。當年9月20日,方中公司向高碑店廠運輸2車污水(每車10噸,共20噸)后,再未運送過任何污水。

「這個業務賠錢,沒法做。」呂某抱怨。原來,高碑店廠每噸160多元的處理費讓他望而卻步。呂某向馬斌提出兩個備選方案,要麼提高濾液處理費,要麼將污水處理費降下來。

一個月後,由於協商溝通無果,馬斌便親自開車帶呂某和李某來到北五環附近,指著一些市政污水井口說:「以後可以將垃圾滲濾液排到這裡。」李某點頭表示照做,呂某也予以默許。就這樣,垃圾滲濾液被非法排到市政污水井中。

「這是一本萬利的買賣」

記者發現,在將垃圾滲濾液外運的車輛中,9輛車牌號為鄂牌,2輛為京牌,均標有「洒水」字樣。那麼,為何用外地「洒水車」來運輸?一位運輸工人表示,這些標著洒水字樣的車屬於特種車,加上都是晚上找些偏僻路段傾倒,一般不會被查處。

儘管「機關算盡」,但還是難免有車輛違章被交警查處的情況出現。海淀區交通管理部門證實,2014年,李某車隊的數輛鄂牌罐車因在東北旺西路等地的違章行為多次被扣,所扣車輛曾存放於北京五環箭亭停車場。

「車輛又被扣了,你快過來處理一下。」每次被扣車輛,李某總會第一時間打電話給張某。身為六里屯垃圾場堆山工程項目經理,張某被馬斌以方中公司的名義授權負責六里屯垃圾場滲濾液的外運以及處理項目的簽約等。張某多次幫李某處理車輛違章繳費的情況。

記者採訪得知,六里屯垃圾場自2012年10月委託方中公司進行污水外運及處理以來,截至2015年4月11日,馬斌、呂某夥同李某將62萬餘噸的本應運至污水處理廠的垃圾滲濾液偷排至市政污水井內。

據海淀區環保局有關人員透露,污水處理廠每天流入幾十萬噸左右污水,垃圾滲濾液傾倒污水管網內,在污水處理廠時很大程度上會被稀釋,被檢測出的幾率比較小。2013年、2014年期間,海淀區一個污水處理廠入口的污水水質出現過異常,海淀區環保局執法人員順來水管道進行過查找,但並未發現異常情況。

按照方中公司提供的材料,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該公司共支付污水運輸費、處理費5780多萬元,張北中協鵬遠商貿有限公司、北京五環金州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為收款單位。然而,這兩家公司均出示證據澄清,自己與方中公司沒有任何業務關係,方中公司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也都是偽造。

據呂某回憶,在垃圾滲濾液的運輸和處理業務中,自己通過轉賬形式給付馬斌1400多萬元,現金400萬元,總金額為1800多萬元。

土工膜採購中標的背後

2012年12月5日,天津歐梭公司收到了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的中標通知書,負責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堆山及覆蓋工程土工膜的採購,並於12月10日與其簽訂了採購合同。

負責該項目招投標代理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天津歐梭公司之所以在數家投標公司中脫穎而出,主要原因是它以加拿大某公司代理商的名義參與招投標,並承諾會採用加拿大製造商生產的HDPE土工膜,該土工膜可以有效控制材料損耗率。

然而,2012年12月15日,天津歐梭公司卻與山東的一家建材公司簽訂了土工膜買賣合同,初次採購金額達190萬元,交貨地點為六里屯垃圾填埋場。此後,該公司提供給市政七處的土工膜除了從山東這家建材公司採購外,還有上海一家建材公司,兩家採購金額總計2100餘萬元。

據悉,此次招標的上級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海淀區環衛服務中心。在報送六里屯垃圾場堆山及覆蓋工程HDPE土工膜採購項目招標結果的請示證明中,海淀區環衛服務中心同意上述招標結果。而呂某在2008年12月30日已被海淀區環境服務中心任命為基建房管部部長。

在六里屯垃圾場二期工程土工膜採購及加工項目中,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於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間共結算工程款3871萬餘元,收款單位為天津歐梭公司、北京昌勝港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榮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我從這筆業務中賺了1000多萬元,分給馬斌500萬元。」作為天津歐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呂某如此供述。那麼,此次該公司中標與馬斌又有什麼關係?原來,馬斌的另一個身份是北京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下稱市政工程七處)書記兼經理,此次招投標項目由市政工程七處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工程處報銷單上的主管簽字也是馬斌。

馬斌對這種「互惠互利」的合作關係比較滿意。2012年11月,馬斌又主動找到呂某,問其是否想參與土工膜項目的招投標,在得到肯定答覆后,還提出會為呂某提供一期工程土工膜合同內容以及材料費、施工費等相關情況。裡應外合,呂某對此次招標結果勝券在握。

「從2012年到2015年,我一直在六里屯垃圾場堆山項目中負責土工膜的施工,但從沒見過天津歐梭公司的人進行安裝、施工。我不清楚為什麼在與天津歐梭簽訂的合同中寫入了安裝費和施工費。」市政七處某施工人員疑惑地表示。

四被告人一審獲刑

北京市海淀區循環經濟產業管理中心曾委託某檢測技術公司對六里屯垃圾場滲濾液等進行檢測,2015年3月28日、4月13日分別採樣,色度、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總鉻等均超標。

溫泉再生水廠和永豐再生水廠分別位於海淀區北清路污水管線下游不同地段,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偷排的垃圾滲濾液進入市政污水管網后流入這兩個再生水廠,使其承擔了額外的污水處理成本93萬餘元。

2017年1月16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起訴稱,被告人馬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夥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應當以受賄罪、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以單位行賄罪、污染環境罪追究被告單位天津歐梭商貿有限公司、被告人呂某的刑事責任;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張某的刑事責任。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辦案檢察官張婷告訴記者,該案最初是以馬斌涉嫌貪污罪、污染環境罪移送過來的,但仔細審查案情后,將貪污罪變更為受賄罪。「這兩個罪名有著本質的區別,貪污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行為;而受賄罪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馬斌對項目款的佔有來源於天津歐梭,而不是對國有財產的直接佔有。」

2017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這起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宣判,馬斌犯受賄罪、污染環境罪,數罪併罰,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190萬元罰金,責令退繳1860餘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以單位行賄罪、污染環境罪,判處天津歐梭商貿有限公司6100萬元罰金,責令退繳5800餘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30萬元罰金;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30萬元罰金,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10萬元罰金。

案后說法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

辦案檢察官張婷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種情形。本案中,根據被偷排的垃圾滲濾液進入的污水管網及相關再生水廠提供的污水處理成本,馬斌、呂某等人偷排行為使相關再生水廠承擔了額外的處理費用93萬餘元,天津歐梭公司因此所獲得的違法所得高達5000餘萬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馬斌等人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2017年1月1日,兩高又發布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2013年解釋作了全面修改和完善,如進一步細化了重金屬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突出了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懲治、將「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以上」也明確列入了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檢察機關將繼續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保護百姓的生活環境,努力保障百姓擁有天藍水清、山綠地凈的生活環境。

本文為檢察日報刊載的原創稿件,轉載請註明來源為「檢察日報」,特此感謝。

檢察日報新媒體出品

封面圖片丨新京尹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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