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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寧波駕駛電動自行車 你應當知道這些法律禁忌

原標題:在寧波駕駛電動腳踏車 你應當知道這些法律禁忌

周建平攝

因為具有方便、快捷、環保、節能等諸多優點,現在駕駛電動腳踏車出行的人越來越多。與此同時,因電動腳踏車而引發的各類事故、糾紛也隨之增加,有的甚至造成嚴重後果。值得我們關注的是,不少人法律意識淡薄,甚至認為,駕駛電動腳踏車沒有任何門檻,可以隨心所欲。

其實,任何一種交通工具,只要駛出家門,便與社會和公眾產生了聯繫,它與機動車一樣,同樣有著法律上的禁忌。為此,交警部門呼籲,駕駛電動腳踏車,請遵守最基本的法律規範。

駕駛資格的限制

【案例】

沈某有一個剛讀初一的兒子,平時,兒子上學都由他親自駕車送到學校。去年年底的一天,因為家裡來了很多客人需要招待,沈某難以脫身。他兒子小鴻自告奮勇地提出,準備自己騎電動腳踏車去學校,由於學校離家裡並不遠,而且駕駛電動腳踏車也不複雜,沈某便同意了兒子的要求。豈料,其兒子在行駛途中將一個橫穿馬路的行人撞倒致傷。事故發生后,沈某深感後悔:雖然是對方橫穿公路,但交警部門仍以其兒子不滿16周歲,沒有駕駛資格為由,認定由其兒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此案最後經過調解,沈某作為小鴻的監護人,承擔了60%的損失。

【說法】

駕駛電動腳踏車也應當受到資格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三)不得醉酒駕駛;(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腳踏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腳踏車;(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九)腳踏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行車速度禁超標

【案例】

今年4月的一天,慈溪的劉某駕駛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時,見路面比較空曠,視野也好,加之急著趕路,不由自主地加大了車速。不料在超車時,與同向駕駛電動腳踏車拐彎、沒有開啟轉向燈的李某發生碰撞,並導致李某嚴重受傷。令劉某感到意外的是,明明是李某違章,明明自己駕駛的電動腳踏車設計的最高時速為20公里/小時,交警部門卻以其行車速度超過15公里/小時為由,認定其與李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說法】

駕駛電動腳踏車同樣禁止超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在本案中,劉某在非機動車道上以20公里/小時的速度騎行,明顯與之相違。同時該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還分別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而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表明:「『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交通工具。」

橫過車道應推行

【案例】

今年2月25日下午,在北侖區打工的江西籍男子李某駕駛電動腳踏車外出,在斑馬線上通過機動車道時,不慎與快速奔跑的朱某發生碰撞,導致朱某左腿骨折、住院治療一個多月,共造成經濟損失6萬餘元。李某認為,朱某在經過馬路時,未注意路面動態而快速奔跑,導致其在正常穿越斑馬線時與對方發生碰撞,因此,事故責任在於對方。但交警部門認為,李某過斑馬線時雖然處在綠燈狀態,但他未按規定下車推行,而是採取了慢速騎行的方法,因此,應承擔此起事故的一半責任。

【說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即駕駛電動腳踏車橫過道路以及借道通行時,也有著相應的規定。李某之所以應當擔責,是因為違反了條例的強制性規定。

搭乘人員有要求

【案例】

2016年11月的一天,家住鄞州的邱某駕駛電動腳踏車,載著10歲的女兒(未配置安全座椅)慢速騎行時,遇行人郭某突然橫穿公路而緊急剎車,由於慣性作用,其女兒從車上墜落造成右腿骨折。此後,交警部門對此起事故責任作出認定,邱某承擔主責。邱某不服訴至法院,他認為,此起事故是因為郭某突然橫穿公路引起,主要過錯在對方。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邱某在駕駛腳踏車出行時,未遵守有關電動腳踏車載人的規定,應對事故承擔70%的責任,郭某橫穿馬路,引發事故發生,承擔次要責任。

【說法】

在此起糾紛中,邱某之所以被交警部門和法院認定為需要承擔主要責任,原因在於其違反了電動腳踏車載人的相關規定。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沒有直接對電動腳踏車載人作出明確限制,但已授權各省、市、自治區進行地方立法。目前大部分省、市、自治區均有著對應的限制性要求,一般都規定成年人駕駛腳踏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的人員。有的地方雖然規定,腳踏車、電動腳踏車允許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但必須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如使用安全座椅。

本案中,邱某駕駛電動腳踏車、載著10歲的女兒出行,沒有採取任何相應安全措施,其與行人發生碰撞,因此需承擔相應責任。記者王曉峰通訊員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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