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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貨幣制度及其特點

清朝貨幣-特點

清代各地使用的貨幣並不統一,尤其是各省鑄造的銅錢,只在本地流通,因此各省對貨幣調整的措施具有本地特色,且在同一時期內,各地又有不同。清代前期京師是全國的金融中心。順治元年,兩個中央直屬的鑄幣局設在京師,戶部的寶泉局和工部的寶源局。這是終清一代,一直沿續的格局。中央政府調控貨幣的部分措施,主要通過設在京師的兩個鑄幣局,以及眾多的錢莊、銀號、當鋪來完成,因此,透過京師貨幣供需的變化,也可以看到政府貨幣政策推行的全過程。

清代制錢

清代通寶錢幣

后金在進關前就開始在關外鑄造貨幣,努爾哈赤天命年間,鑄造了滿文的天命汗錢和漢文的天命通寶。皇太極時又鑄造了滿文大錢天聰漢之錢。

順治年間開始鑄造順治通寶,共分5種樣式,一式為順治元年鑄造的,是一種仿古式的貨幣,正面鑄有順治通寶,背面是光背的。不久就又鑄了2式貨幣,正面還是順治通寶,反面是鑄錢的漢字局名,如工,戶,東,福等。三式是順治10年鑄造的,是一厘錢,反面鑄有一厘和錢局名。一千文合銀一兩。四式貨幣是在順治17年鑄造的,反面有滿文寶字和滿文局名,五式也是這一年造的,錢背面有滿漢文的錢局名。

康熙年間平定三藩之亂,而吳三桂等人在叛亂時期也大量鑄造過貨幣,吳三桂鑄造了利用通寶,有光背,背面有雲字,貴字,一厘,二厘,五厘,一分等。其子吳世潘洪化年間又鑄造了洪化通寶。福建的耿精忠則鑄造了裕民通寶,分一分,一錢,浙一錢三種。

康熙朝自鑄的貨幣有兩種,與順治錢的第四式和第五式相同。

雍正年間后,清帝鑄錢就只按順治5式,即錢背面標滿漢文局名而鑄造,此後又鑄造了乾隆通寶,嘉慶通寶,道光通寶。

咸豐年間,正值太平天國起義,清政府因財政緊張而開鑄大錢,人為的搞通貨膨脹。分為3類,一是通寶,是小平的銅鐵鉛錢。一為重寶,為當四至當五十的大錢。還有一種是元寶,為當百及當千的大錢,這些貨幣各地都有鑄造。

清代貨幣比較珍貴的當屬慈禧時期鑄造的祺祥通寶和重寶,這種錢本準備在咸豐皇帝死後用的新年號錢,由於慈禧發動政變,改年號為同治,這種錢沒有鑄多少就停鑄了,因而較少,祺祥年號只用了69天。

同治年間只鑄造了通寶小錢和重寶當十錢。

光緒初年,只鑄通寶小錢和重寶當十錢,后慈禧下令從國外進口造幣機器,用機器鑄造制錢。

宣統年間只鑄造了宣統通寶,有兩種,一種較大,一種較小。

清代鑄幣分兩大類,一類是中央造幣廠鑄造的,令一類是地方造幣廠鑄造的。

太平天國時期,也曾鑄造過貨幣,就是太平天國錢,但是國字從口從王而不從玉,成為太平天國貨幣的一大特色。此外太平軍還鑄造過一種最大的貨幣大花錢,數紀念幣性質。與太平天國同時在上海的劉麗川領導了小刀會起義,鑄造了太平通寶,錢背面有星月紋。以表示「明」,寓意反清復明。1865年,廣州的天地會進軍廣西建立了大成國。在李文茂的領導下,鑄造了平靖勝寶,李氏自稱平靖王。

清代銀兩

清代銀元

清代的銀兩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道光年以前的,一類是道光年間以後的。

清代銀兩有多種形狀。直隸銀兩形狀多為船型,主要分為兩大類,一為重50兩,另外一種重10兩。

山西銀兩以重50兩的大銀錠為多。另一種為小元寶,束腰形。

陝西的銀兩多為橢圓形,分為2種,一種重10兩,一重4兩左右。

江南的銀兩除重50兩的船型元寶外,另一種重5兩左右,形如豬腰子的腰錠。

甘肅銀兩有三種,一種為重50兩的方錠,形如正方形的磚塊,多為民國年間鑄造。一種為4兩重的圓錠,最後一種為重2兩左右的葫蘆狀的銀兩。

四川主要鑄造10兩左右的圓錠。

雲南銀兩,前期是方錠,後期狀如馬鞍或牌坊,重量分10兩,5兩,2兩半左右三等。

貴州銀以茶花銀錠最有特色,一般重10兩左右,另有重5兩,10兩的圓錠。

湖北除有重50兩和20兩重的船型銀錠外,還有重5兩,10兩的圓錠。

湖南銀兩錠近於長方,略束腰,一般重10兩左右,,另外還有一種重50兩的龜寶,因錠面兩耳特低,形如烏龜,故名。

江西銀兩以50兩重的方寶最多,另外還有10兩左右的圓錠。又有5兩重的方錠。

安徽有50兩的船錠,和10兩重的方錠。

江蘇銀兩分重50兩的船型元寶和5兩左右的圓錠。

浙江以重5兩左右的圓錠為多。

福建除有50兩的船型元寶外,多為重10兩左右的圓錠,也叫饅頭錠。

廣西和廣東則以重10兩左右的形如砝碼的銀錠為多。

東北地區多為重50兩的船型元寶,因形制特別,錠面兩耳特長,故俗稱大翅寶。

新疆通行重50兩的船型和方形元寶。

一直到1932年國民政府宣布廢兩改元后,的銀兩才退出了流通領域。

早期銀元

清代早期銀元

最早的銀元是仿鑄的外國銀元,如西班牙銀圓和墨西哥銀圓。

咸豐年間時,上海的一些銀號也鑄造了一些類似銀元的銀餅。

福建漳州鑄造的漳州軍餉,是清政府為了支付當地駐軍的軍餉而用土法鑄造的銀元。

這種銀元一般分為3類,一是面文為漳州軍餉,第二種是上面的戳印特別多,三是上面的文字為謹慎或謹性。

在台灣,道光咸豐年間,由於農民起義,鑄造了三種軍餉,壽星,花籃,劍枰,重7錢2分,上有庫府2字。這是台

最早的花籃銀元,稱為如意銀元。

清代紙幣

清代有三個時期發行紙幣。一是清初順治年間發行的順治鈔貫,二是咸豐年間發行的紙幣,分政府發行的大清寶鈔,戶部官票和地方金融機構發行的紙幣。三是光緒年間,清地方金融機構---官銀錢號,發行紙幣。

順治8年,由於政府軍用孔急而發行了順治鈔貫,10年後就收回廢除了。

咸豐朝的紙幣分2種,一種是戶部官票,又叫銀票,從1兩到50兩,另一種叫大清寶鈔,又叫錢票,面額從250文到50千文,十萬文不等。

光緒年間,各省大設官銀錢號。開設官銀錢號的目的為通圜法,裕財政。由於官銀錢號紙幣多和當地硬幣掛鉤,因而紙幣種類和面額極為複雜。

清政府沿襲前代遺留下來的貨幣制度,即白銀和銅錢(亦稱制錢)兩種貨幣同時在市場上流通,具有同等合法性。這兩種貨幣有各自不同的使用範圍,一般情況下,國家財政收入、官員俸祿、兵餉、商人大筆交易多使用白銀,而民間零星交易則使用銅錢。由於銀礦藏量很少,政府無法鑄造統一的銀幣,所以白銀只能作為稱量貨幣流通。其成色、重量,各地不一,政府基本上沒有統一標準進行管理,完全由商人自由掌握。白銀數量的變化、流向,直接受到國際和國內市場的影響,政府缺乏調控白銀貨幣的能力。而對於銅錢來說,政府則有較強的控制力,可以不斷發掘銅礦,從外國購買銅材,壟斷鑄幣權力,隨時調整制錢的數量以及使用範圍,使之發揮實際作用。白銀和銅錢不僅是兩種貨幣,而且又是兩種金屬商品。銀和銅自身的商品價格,決定貨幣的價值。由於兩種金屬商品的價格隨著市場需求的變化而波動,使得兩種貨幣的價值也不能穩定不變。白銀和銅錢的貨幣價值,與銀和銅本身的價格同時不斷升降,這就形成了白銀和銅錢的市場價格,同時也產生了兩種貨幣的市場比價。為了壟斷貨幣權,控制貨幣價值,清政府繼承前代政府規定銀錢固定比價的方法,順治四年規定錢值,「每十文,准銀一分,永著為令。」即規定銅錢與白銀的比價為1000∶1。一般來說,政府努力維持官定比價的操作,體現在對市場上流通貨幣數量的調控,同時也是政府推行貨幣政策的過程。其貨幣政策就是通過對貨幣的生產、流通、管理三個方面來實現的。

在生產方面,政府根據市場上銀錢比價的波動,不斷增加或減少鑄幣數量,從而控制流通中總的貨幣量。對於京城兩個鑄錢局,政府規定每年生產制錢的數額,採取增減鑄幣數量和增減鑄爐數量的方法,進行控制。據統計,從順治至嘉慶年間,京局大約增減鑄幣數量十四次,以後因庫存銅材不足,每月逐漸少鑄。同時,政府還收購私錢和官方減重的小制錢,回爐鑄造標準制錢。順治三年,「禁用舊錢,送部者,每斤給價八分。」十八年,在京師等地方,「收買私錢及舊錢、廢錢,使民間無法攙和使用。」康熙十年,收購舊錢、廢錢,「每斤照銅價給值六分五厘,解局銷毀改鑄。」二十八年,下令「民間私錢,在京城限六月交送戶部,照銅價每斤給銀一錢收買改鑄。」 乾隆二十二年,還分別規定了收換廢錢的條例。

清朝貨幣-流通

在正常交流方面通過陸路與鄰國的經濟往來,而使貨幣流出國外;一是西北邊貨幣流出到伊朗和阿富汗。撒馬爾汗和布哈拉是清朝與中亞各國貿易的中心。二是西南邊,貨幣流出到克什米爾、不丹、孟加拉、尼泊爾等國。這些國家出產的披巾、棉花、皮革、煙草、染料、珍珠、珊瑚、剪刀、眼鏡,換走了的一批又一批錢幣。三是南邊,貨幣流出到越南、暹羅、緬甸,這些國家的棉花、食鹽、羽毛、黑漆、銅砂、象牙、獸角,也換走了一批又一批錢幣。四是東北邊,貨幣流出到朝鮮,兩國之間一向「往來相善」,「或東或西,聽民所往」,清朝的錢幣也隨著商人流出國外。再就是通過海上貿易,貨幣流出到日本、朝鮮、琉球。公元1684年至1688年,清聖祖康熙年間,赴日商船迅速上升到194艘;清政府規定「內地商民船至朝鮮者,除原禁貨物外,聽其發賣回籍」;琉球到的船隻,最多到過5艘,運送來的多為海產。在南邊,貨幣流出到印度、緬甸。從港口出發的大商船隊,每年都到達印度西海岸的古里,和緬甸南部的丹那沙林沿岸,貨幣流出到馬來半島;從馬來半島,北走可以到達暹羅、越南,南走可以到達蘇門答臘、爪哇,東走可以到達婆羅洲、菲律賓群島,帆船開往新加坡的,最多一年達到250隻,「帆船來臨的季節,新加坡的市場便大大活躍起來」。除此之外,清朝貨幣還流出到其他亞洲各國。

以上都是正常的貿易往來和貨幣交流,而從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開始,就變成了非正常的外流。英帝國主義的經濟入侵,把大量鴉片輸入到,掠奪人民的財富。鴉片這種毒品輸入后,吸食者一天天增多,既在精神上使人們更加昏怠腐敗,又在經濟上使清朝對外貿易順差變為逆差,造成大量白銀貨幣外流,這種情況在嘉慶、道光年間最為嚴重。每年有三千多萬兩的白銀貨幣流出國外,這對清朝政府來說,也是一個嚴重的經濟負擔:公元1810年,清嘉慶十五年,嘉慶帝在詔書中驚呼:「鴉片煙性最酷烈,食此者能驟長精神,恣其所欲,久之遂戕賊軀命,大為風俗人心之害」,要求今後「一有緝發,即當按律懲治,並將其煙物毀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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