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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四川安岳法院簽發的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原標題:評四川安岳法院簽發的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不知是有意為之還是偶然巧合,今年的「三八婦女節」,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向一對正在打離婚官司的「85后」夫妻發出了一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這對夫妻冷靜3個月,其間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據主審法官李洪婷介紹,一月前,一名年輕女子前來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離婚。法官審查發現,這對夫婦均為「85后」,結婚後因為帶小孩兒等瑣事時常發生糾紛。後來打了一次架,女方離家出走了。女方外出務工兩年後,返家提起離婚訴訟。3月初,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女方有放棄訴訟的意願,只是男方比較冷淡」。庭審后,法院製作並向雙方送達了這份加蓋了法院印章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給了這對夫妻3個月的「離婚冷靜期」,並要求:「冷靜期限內,雙方均應保持鎮靜和理智,三思而後行,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冷靜期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安岳縣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蔣新儒稱,這份全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由於沒有可以參照的樣式和範本,他經過一天時間的仔細推敲才最終完成。「用了大段的文字來勸解這對夫妻,言辭十分懇切,特別提到雙方的小孩兒,希望能挽回雙方的婚姻。」

在回應有關通知書的製作依據時,蔣新儒坦承,這是該院的創新之舉,並且也有一定的法律支撐。

據筆者查閱,蔣新儒所說的「法律支撐」,就是去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其中明確要求:「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要立足國情,從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

確實,不少專門從事家事審判的法官都有這樣的體會:一些離婚官司,並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對待婚姻的心態出了偏差,如給他們設定一段時間的冷靜思考期,可以從一定程度上讓男女雙方把握最後的挽留機會。

安岳縣法院的上述改革舉措也並非一花獨放。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去年年初,省法院決定在全省27個中級人民法院、基層法院(法庭)中展開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其中就包括以簽發「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的方式,目的在於避免一些夫妻的情緒化離婚。除此之外,四川法院還普遍推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個月的調解期限,如成都、綿陽不少法院都在試行對符合條件的民事案件在立案登記時送達《先行調解告知書》,其中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先行調解的期限為三十日,在此期間訴訟時效中斷;經先行調解達成協議或者撤訴的,可由法院出具法律文書予以確認;當事人可自行選擇是拒絕調解或申請延長調解期限;先行調解可以暫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等等。除四川外,河南、上海等地法院也在啟動類似的試點。

司法實踐表明,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大多數具有一定的衝動性。而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以至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大多將重心放在是否離婚及對財產分割上,往往忽視了對是否「感情確已破裂」、能否進行調適修復。這種現狀的出現,與法律的規定過於原則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有關。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而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不是「非此即彼」那麼簡單。

家庭是構成社會的細胞,家庭是否穩定,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的肌體是否健康。人民法院既然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審理離婚案件時就不能像審理民間借貸糾紛那樣,對雙方約定的利息只要不超過法定的上限就一概照準。既不能對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盲目地追求穩定而維持現狀,也不能消極地強調依法裁判而以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一判了之。

當然,對「離婚冷靜期」的做法也有不少質疑,如有的認為設定「離婚冷靜期」不僅於法無據,而且還有限制婚姻自由之嫌,甚至提出:「真正需要冷靜的是法院!」當然,這些爭議集中到一點,就是這一改革舉措的法律依據和法律效力問題。

在這裡,筆者不打算按照一些專家學者的慣例,動輒就引經據典,將國外和境外的立法例中有關為了避免衝動離婚,在辦理離婚手續中規定一定的冷靜期(猶豫期)來論證目前的審判方式改革之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是從現行的法律中有關對離婚案件的規定上實證研究。

雖然通常認為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實體法依據,主張只要符合「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和五種法定情形就可以或者應當依法判決離婚,卻往往忽視了在這個條款中還附加條件「調解無效」的程序性規定。這一規定的法定意義在於:即使在確認「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也必須先行調解;只有在既認定「感情確已破裂」,同時又經調解無效時,方可准予離婚。

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說,目前類似安岳縣法院推行的「離婚冷靜期」之改革舉措是於法有據的,至少與婚姻法確立的判決離婚必須先行調解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有關積極推進家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法律依據,不僅直接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而且,還反映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領導對這一審判方式改革的態度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明確表示要「鼓勵地方積極探索,不斷積累有益經驗,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不斷發展完善。」一再強調要適應家事案件特點,更加全面地保護當事人的身份利益、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通過積極探索家事糾紛的專業化、社會化和人性化解決方式,推動建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家事糾紛綜合協調解決機制,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有效社會合力,切實妥善化解家事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更是在具體部署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視頻會議上,對近年來一些地方法院相繼就家事審判工作體制機制創新進行了有益探索和嘗試給予了充分肯定,明確要求要站在司法體制改革全局的高度,審時度勢、統籌兼顧,根據中央司法改革規劃和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的要求,科學謀划各項家事審判改革措施。鼓勵各地法院圍繞家事審判特點和需求,著力提升家事審判物質裝備保障水平,讓當事人更多地感受到家事審判特有的司法柔性和人文關懷。

當然,「離婚冷靜期」畢竟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的新生事物,目前尚處於探索和試行階段,在運行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亟待解決的法律適用和司法實務的問題,包括如何處理違反《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已有明確要求的行為?如何處理「離婚冷靜期」與「立案登記制」的關係?如何處理審判方式改革與嚴格依法辦事的關係,等等。限於篇幅,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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