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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瓶頸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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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會4月8日北京訊】從騰格里沙漠系列案到常州毒地案,綠會作為新環保法實施后環境公益訴訟先行者,步履維艱地走過兩年時間,在環境公益訴訟道路上不斷堅持與創新。在「環保春天」即將到來的時刻,綠會勇往直前,卻依然深感環境法律單薄與無奈。

(圖片來源於網路)

一路實踐,筆者發現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的「溝坎」在現實中依然存在,至少目前,還是缺少相應的細則加以規範調整,無法十分有效地保證社會組織順利踐行環境公益。

首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定義缺失。何為「社會公共利益」?是以人數多少來定位「社會公共利益」,還是從公共資源和財產角度來理解「社會公共利益」,抑或是其他標準?目前法律定義並不明確,造成環境公益訴訟根本目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難以有效界定。司法實踐中,很多涉及大多數人利益的損害行為,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等,社會組織卻無法通過公益訴訟方式代替公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環保組織開展公益訴訟的支持和保障機制不足。首當其衝便是資金問題。一個案件的提起,從前期調研到後期取證,都需要充裕資金作後盾。對於非盈利性社會組織而言,這無疑是一大難題。而當環境公益訴訟遇到現實性的阻撓或干預時,「無後台」的民間社會組織只能依靠群眾及媒體力量。因此才造成公益訴訟自2015年起並未出現預期的「井噴」現象,符合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條件的700多家社會組織,僅有十幾家在行動。

再次,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問題多。亦如上述所列,損害鑒定評估費用如果都要由原告來負擔,那麼對於資金不足的社會組織,無疑又是「雪上加霜」的負擔,但是又找不到鑒定評估費用由誰負擔的明確規定,從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社會組織積極性。

第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的歸屬、使用和監管問題。自2015年起,綠會不斷探索、研究、實踐環境公益訴訟賠償款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的歸屬、使用等問題,並創新性地於2016年在貴州成功地以公益公募性基金會成立專項基金方式運營一筆環境公益訴訟賠償款。該款項最終用於貴州當地的污水處理項目,並取得很好的現實效果。16年、17年連續兩年邀請政協委員以「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基金」為議題提出政協提案,15、16年連續兩年的項目研究成果「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基金研究報告」、「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基金試點報告」均上報全國人大、最高院、最高檢等相關部門。17年,綠會還將創新性的以信託制度為嘗試管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無論哪一種方式的探索,都是因為相關制度保障不足,不夠完善所致,也希望有關部門依據理論及實踐結果儘快出台相關細則措施,使公益訴訟賠償款歸屬有法可依。

文/張娜 審/文鷹 責編/Angel

—環境投訴—

ChinaGreen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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