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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偉民:在歷史小碎片中發現大歷史 ——兼評《明清歇家研究》的學術貢獻

編者按

近些年來,有關明清基層社會管理與運作及其權力結構、國家與民間社會關係等問題都是史學界關注的焦點。基於不同視角,學界也提出了鄉紳社會說宗族社會說以及鄉村自治論等不同研究路徑。本文作者以《明清歇家研究》為切入點,指出《明清歇家研究》的學術價值,集中體現在首次對明清時期歇家類這個上承府縣、下接鄉村的社會群體進行了系統的研究,且通過歇家這個窗口看到一個與以往研究不一樣的明清社會,啟發我們重新認識和理解傳統社會的組織結構和制度建設。那麼,應該如何準確評判歇家在明清社會的地位與作用,其與官府及基層百姓關係如何,這一研究方法與以往宗族、士紳等研究有何異同?諸如此類的問題,我們期待能有更多專家學者展開討論與爭鳴,推動明清社會史研究不斷深入,為我們揭示出更為全面、客觀、生動的傳統社會面相。

近年歷史學研究取得了許多重大突破,比如簡帛新材料的出土填補了很多歷史空白,尤其是推進了戰國秦漢歷史的研究;明清民間契約文書的大量發現,促進了這個時期田宅交易及司法的研究;而眼光向下的社會經濟史、歷史人類學等相關研究,則揭示了此前少為人關注的很多歷史細節。不難看出,近年歷史學研究取得最多突破的領域,幾乎都是在具體而微的歷史問題或細節上,或者說都不是宏大的歷史問題。一些學者認為目前的歷史學研究存在較為嚴重的碎片化現象,不僅背離了傳統史學「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的傳統,更與近現代史學著重探索歷史規律及社會變遷的特點大異其趣。而我認為,歷史研究固然需要注重宏大問題的探討,更應關注歷史細節問題的研究,甚至歷史細節問題、具體問題的研究更為重要。因為,歷史細節儘管是小問題,但不見得就不重要,這些細節或歷史碎片可能恰恰是歷史解釋的一個重要關節點。如果這些細節不清楚,我們的宏觀判斷就沒有基本的事實依據。比如,上世紀關於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的討論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學者們是在建立了理論框架之後再去尋找和研究具體的資料,希望從各種資料中找到證據。我們回過頭來看,當時的一些研究和結論的確是值得商榷的。而今,歷史學者將主要精力放在具體問題的研究上,恰恰最為符合歷史學的學科特徵,因為實證方法才是歷史學的基本方法,只有建立在紮實歷史證據基礎上的總結和歸納,才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我之所以以《明清歇家研究》(胡鐵球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為例,是因為這項研究成果的意義巨大,可以說是從歷史碎片中發現大歷史的一個典型成果,突出表現在兩點:

1

其一,就明清時期來說,證偽了所謂「國權不下縣」(或「皇權不下縣」)的傳統觀點,而多少年來,這個觀點已經成為我們歷史知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即絕大多數學者都認可在傳統社會中,國家的權力只到達了縣這一級,縣以下沒有國家權力的直接滲透。這個觀點在經過瞿同祖、費孝通等學者的論述后,則幾乎成為定論。《明清歇家研究》的結論完全推翻了這個傳統觀點。儘管也有學者強調自宋以後,鄉紳和宗族在溝通國家與民間社會之間發揮了很大作用,但這種看法仍無法解釋國家如何通過他們完成徵收賦稅、工商管理及保障社會治安等重大事項。

2

其二,在明清歷史上起過重要作用的歇家,這個明清制度史上起過重要作用的群體,居然為大多歷史學者所不知,或知之甚少,甚至專治明清史的學者也不甚了了。為何會這樣?原因也很簡單,一是正史中記載很少,不僅《明史》中沒有出現「歇家」二字,連研究制度史的基本史料「十通」,也極少提及「歇家」;二是歇家這個群體在清中期以後逐漸式微或改頭換面,人們對這個詞漸漸陌生了。

歇家本義是客店或客店主人的別稱,更準確地說是指提供住宿的場所或場所主人的別稱。隨著明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與各類制度的變革,到明中期以後,歇家漸漸蛻變為對客店經營或兼營客店的所有中介經營的泛稱,歇家既可指稱經營方式,也可指稱經營歇家的人,是人與經營方式高度融合的一個詞。當然這僅是就其經營方式而言,具體到各領域的歇家,其概念內涵要複雜得多。到明嘉靖時,歇家如同目前的企業一詞,是個類稱詞。歇家的影響之大,最突出的表現是在省、府、縣以及倉場、稅關等眾多領域建立了保歇制度。「保歇」的功能可分為兩部分,其在政府方面被稱為「保戶」,為官設,有其額定的設置單位,且有其相應的政府部門職責和職權,是政府利用歇家功能為政府辦理事務的一種制度;在民間則被稱為「歇家」,是一種商業經營方式,主要提供住宿餐飲、貿易、運輸、貯存、代辦、承包等服務。因此,歇家實際上是處於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一個中間機構或半官方機構,它既肩負許多政府職能,又具有提供各類服務的民間職能;而作為一種市場經營模式(中介),歇家一方面與各類衙門聯繫,另一方面又與各類社會群體聯繫,是觀察各類制度如何具體運轉的最佳視角。如在賦役貨幣化或交納市場化中,歇家與糧里制度的虛化及其廢除,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其中周忱的拆倉建倉運動、比限制度的建立等變革,推動了賦役交納的市場化。而輪充糧長、里長因不適應市場化運作,漸漸被歇家類群體所取代,這便解決了「糧里制度是如何崩潰的」和「誰取代糧長、里長的職能」等長期懸而未決的重大學術問題。不僅如此,透過歇家還能發現,自明代中期以來,漕糧交納有一個大規模的市場化過程,即多數納戶並非從家裡直接運納本色漕糧,而是通過歇家類中間經營群體進行買納或運送上納,這一研究成果顛覆了以往漕運史研究的結論。

具體而言,有關明清歇家的研究核心貢獻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釐清了明清商業管理制度與稅關主要運作方式的關聯

以往學界研究稅關管理,基本上都是將目光集中在稅關官員的設置及其職能方面,最多將其延伸至稅關胥吏衙役的設置及其職能,幾乎不談商人在稅關納稅的具體流程。而《明清歇家研究》通過對各稅關商人納稅的具體流程考證,發現在稅關起關鍵作用的是以歇家(保家)為代表的中間代理商。一般而言,政府控制與干涉力度是隨國家安全及財稅問題而變化,如涉及國家安全的邊貿、海貿等領域,明初政府一直推行的是官營。後來隨著形勢的發展,政策有所調整,自弘治年間在藏邊地區推行「召商中茶制」以來,官牙便允許在邊關存在,協助政府經營茶馬貿易;自海禁政策在廣東及福建開禁以後,政府也設官牙來協助政府管理海關。但不管是海關還是邊關,由於經營對象的特殊,如語言不通,遠距離而來,客商需要提供語言翻譯、住宿、貯存、運輸(搬運)、中介介紹、辦理手續等多種服務。這些服務在初期多是分開經營的,類型繁多。但隨著貿易規模的擴展以及政府政策的調整,牙商與歇家開始互相轉換結合,普遍採用了集各類服務於一身的「歇家牙行」經營模式。這種模式既符合政府便於控商、徵稅、稽查走私等需求,也符合歇家自身壟斷經營的需求。明了這一歷史背景,我們就不難理解清中期為何會出現廣東十三行的管理模式,這絕不是清政府的突發奇想,而是淵源有自,即起源於內地稅關的管理模式。

2釐清了明清糧長、里甲等賦役制度的流變過程

梁方仲先生

梁方仲先生認為糧長制度經歷了永充→輪充→朋充三種流變方式,其流變原因來自賦役冊籍混亂、負擔不公、里甲破敗以及軍運的推行等。但若從歇家視角去看,則地方官員的改革和貢賦交納過程的市場化是推動糧長制度變革最核心的兩個因素。在周忱改革之前,鄉民交納賦稅的流程是,各里鄉民把糧交與本里所設的「囤」,然後里長把本里之糧集中上交於糧長配置的倉,糧長則根據戶部分派起運各倉的數額,率領運糧夫上交各倉,這是典型的「就鄉聚糧起運制度」。然而,周忱改革完全改變了這個流程,把從「就鄉聚糧」轉變為「就水次聚糧」,加之「民持帖赴囤,官為監納」措施的推行,於是以提供住宿餐飲、貯存為主要服務的歇家由此應運而生。此後,鄉民必須到水次總倉完納賦稅,在這個過程中,產生一系列問題,如住宿、守候、貯存、運輸、貿易等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並降低交納成本,鄉民往往把賦稅委託歇家交納,於是歇家的角色便愈發重要。此後,糧長之名雖存,但多是雇募歇家完成漕糧收兌,尤其是輪充、朋充制推行以後,糧長漸漸變為空役,淪為歇家提供工食、津貼之役。江南各府縣為了讓歇家包攬合法化,逐漸將歇家更名為合法的倉夫、倉甲、區甲、廒頭等名目,或直接稱為保家、保歇、歇保等,清初又更名為里書、里催等。總之,從歇家視角去看,糧長制度是隨著地方官員的改革和貢賦交納過程的市場化而逐漸崩潰的,具體取代其職能的則是歇家等群體。清初政府曾全面採取官收官兌制度,試圖以此來杜絕歇家包攬漕糧收兌,但收效甚微,原因在於漕糧交納過程已經市場化了,沒有歇家參與,就會困難重重,且成本過高。因此各地採取了將歇家更名為合法之役的措施,如將歇家更名為里書、里催等來推行已經變異的官收官兌制度。

當糧里保歇制度逐漸成熟以後,其弊端也日益凸顯出來,最核心的是侵蝕國課,架空官府,形成獨立而牢固的利益區域,喪失了原來因市場競爭而帶來的減少成本之優勢。歇家不僅聯合官吏肆意勒索鄉民,對國家財政安全也構成巨大的威脅。為了破除這些弊端,在明代就有取締這類中間代理組織的變革,但幾乎沒有成效,一般都是廢而又立;入清以後,政府對歇家等中間組織進行了長達80餘年的持續不斷的打擊,但收效也不大,直到雍正推行順庄法及一年兩限的串票制度以後,歇家的作用才開始減小。

據此可知,歇家的存在,顯然與明清賦役制度的自身缺陷有密切聯繫。故從本質上來看,歇家這個橋樑,就是修復了糧里制度破敗后的缺口,重新打通了政府與鄉村連接的通道。同時,因這個中間系統的存在,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以往的鄉紳控制論、宗族社會論、鄉村自治論等活動的層級和功能問題,甚至要思考這些立論在多大範圍可以成立的問題。

在司法領域,自明中期以來,糧里制度逐漸崩潰,致使原被告與政府連接不暢,為了彌補這個缺失,開始啟用歇家作為政府與原被告之間的聯繫點,賦予了歇家看管、引領等職能。隨著歇家的發展,到嘉靖時開始建立押保與委保的雙保制度,皂隸為押保,歇家為委保。從此以後,原被告皆必經過歇家,否則無法進入訴訟程序,即「狀中無寫狀人、歇家姓名,不準」「訟民無著實歇家者不準」。歇家利用其保人身份,不僅為原被告提供住宿等服務,還兼任訟師,甚至充當代書,打通關節,與官員結成利益聯盟,操控詞訟審理。歇家介入司法系統,自然對司法審理制度產生了巨大影響。而司法與賦役徵收之間有著密切關聯,因此歇家不僅要壟斷市場貿易、掌控賦役徵收,還要具備極強的訴訟能力,因而集商業、賦役、詞訟經營於一體,成為明清歇家一個主要特徵。這使歇家成為一個強有力的中間社會群體,打破了原來的秩序體系,推動了明清社會結構的演變。

在司法領域,明清時期的歇家有許多重要功能:

✔為遠道而來的原被告提供住宿餐飲服務,引導或代理原被告辦理訴訟所需的各類手續,並代原被告交納各類訴訟所需的衙門費用;

✔為官府確保原被告的真實身份,填寫原被告確切的住址籍貫,初步調查原被告興訟的原因,協助政府取證;

✔官府通過歇家來傳喚原告與被告;

✔受官府委託拘留被告,預防其逃逸,並擔當原被告的委保人;

✔為原被告提供信息和建議,並解釋官府准訟與不準訟的規定;

✔充當原被告之間的調解人;

✔通語詞訟,由於地方方言複雜,故需歇家充當翻譯,在邊遠及民族地區,歇家這種功能顯得特別突出;

✔兼任訟師,代寫訴狀,甚至充當現代「律師事務所」的角色。

上述各項功能,不是一般中人所能做到的。

以往學界對歇家功能論及甚少,對以歇家為核心的中間群體在社會和國家的地位認識不清。在明清時期,歇家曾是政府管理社會最為倚重的力量,是鄉民與地方政府對話的橋樑。他們在商業貿易、稅關、賦役徵收、司法、倉場、鹽場等各領域扮演過十分重要的角色,以至於明中期及清初的賦役徵收、倉場上納、稅關抽稅、邊關茶馬貿易、鄉民訴訟等都必經歇家之手,歇家幾乎成了各領域運轉的中軸。且歇家類經營及其異名繁多,人員構成複雜,群體龐大,是明清時期一個介乎政府與民間的獨特而重要的「中間層級」。

通觀整個明清社會中的歇家角色功能以及運作方式,此項研究得出以下重要結論:歇家類群體以各類商業服務功能為基礎,以人情、人脈、官府為依託,上通各類勢要與各類勢力群體,下通民戶、納戶、商戶及各類基層群體,在商業貿易、賦役、司法、稅關、倉場等領域構建了貫通政府與社會之間的網路體系;當保歇制度與委保體系建立以後,各個領域的運轉,往往是官府領導,歇家來組織具體處理各類問題。正因為如此,歇家類群體在明清社會中的地位、作用與影響遠超士紳、胥吏衙役以及其他勢力群體。傳統觀點所謂鄉紳社會說、宗族社會說等難以成立;至於所謂鄉村自治論,則在傳統社會中從來沒有出現過。深入考察明清社會,不難發現,儘管官府權力依然是整個社會的中軸,但權力的施展必須藉助各類民間社會組織,而在所有各類民間組織中,歇家類商業組織最為重要。

總之,《明清歇家研究》的學術價值,集中體現在首次對明清時期歇家類這個上承府縣、下接鄉村的社會群體進行了系統的研究,且通過歇家這個窗口看到一個與以往研究不一樣的明清社會,從而解開了連接國家與鄉民的秘密,啟發我們重新認識和理解傳統社會的組織結構和制度建設,為明清基層社會管理與運作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範本。比如,最近清華大學圖書館等處收藏的一批契約文書中,就有大量關於田房交易中介「官中」的資料,而此類「官中」與歇家是不是有密切關聯?這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本文為清華大學自主科研項目「明清民國土地契約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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