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以及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進行。
深圳放寬人才落戶條件
條例進一步放寬了人才落戶的條件,其中提出取消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戶的年齡限制。此外,即使高層次人才本人選擇不入戶,其配偶也可以直接申辦入戶。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29日,深圳2017年人才引進業務系統重啟,已經對年輕化、專業化、高技能人才的引進條件進一步放寬。
具體而言,35歲以下的全日制大專、45歲以下的全日制大學部、45周歲以下的中級專業技術人才、35歲以下在深參保3年以上的緊缺類高級工、40歲以下的緊缺類技師等均可直接引進,比原來都有所放寬。
在人才引進落戶之外,深圳最新的《戶籍遷入若干規定》新增了「居住+社保」入戶的渠道,對持有深圳居住證,且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和住所(含租賃)條件的人員,其入戶積分主要指標為參加深圳社會養老保險年限和擁有深圳合法產權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賃住房)。
上述條例還規定,市政府設立「人才伯樂獎」,對在本市人才培養、引進過程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引進和培養優秀人才的單位和個人,不受引進和培養時間限制,給予獎勵。
為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條例提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以面向社會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職教師和兼職研究員崗位。科研人員可以到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規定獲得報酬。
此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攜帶科研項目和成果在本市離崗創業,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原單位的,接續計算工齡並保留原聘專業技術職務。
以制度創新激發人才的創造活力,深圳素有傳統。1987年,深圳出台《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暫行辦法》和《關於鼓勵科技人員興辦民間科技企業的暫行規定》,給了民營高科技企業「准生證」。
此次的人才條例,還突破了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對人才工作領域涉及的兩項行政許可制度進行了改革。
一是取消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設立行政許可,改為登記備案制,以減少行政許可對機構設立和行業發展的限制,建立由市場、社會認可促進非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的機制。
二是取消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改為登記備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