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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布!最新《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新增了哪些重要內容?(審判庭、庭長的設計是重點!)

最新《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新增了哪些重要內容?

法治小組綜合人大網、法制日報予以整理

近日,在京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獲悉,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規範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職,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人民法院組織法將作出首次「大修」,由3章40條擴充至6章66條

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王勝明表示,此次修改是人民法院組織法1980年頒布實施後作出的首次全面修改,將用法律制度鞏固司法改革成果,確保司法改革行穩致遠,進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人民法院的性質、任務和基本原則,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權,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以及人民法院行使職權的保障

根據審判工作要求和司法改革實踐,草案在總則一章對人民法院設立、獨立行使審判權、適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開和司法責任制等基本原則作出規定。

增設跨區法院、海事法院和知識產權法院、巡迴法庭

解讀】:修訂草案明確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打破了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等現象,是對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成果的總結和歸納。

關於人民法院的分類,草案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作出規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審理跨地區案件。對於專門法院,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僅規定了軍事法院,草案增加規定了海事法院和知識產權法院。

草案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的實踐,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

根據審判工作需要,草案就人民法院內設機構作出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設必要的審判庭。法官員額較少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綜合審判庭或者不設審判庭。人民法院可以設必要的審判輔助機構和司法行政管理機構,也可以讓社會力量參與審判輔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據介紹,這樣規定,既符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又為進一步改革留有空間。

解讀】:草案為審判庭未來的改革預留了空間,是否設立審判庭、如何設置審判庭以及設置什麼樣的審判庭,賦予了法院自主性!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有法可依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草案將辦案責任制具體落實在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一章。

合議庭和獨任庭是人民法院主要審判組織,草案就合議庭、獨任庭的審判範圍、合議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案件、裁判文書籤署等作出規定。根據「誰辦案誰負責」的要求,草案規定,法官組成合議庭的,其成員對於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承擔責任。同時規定,合議庭和獨任庭的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草案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履職期間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

草案根據司法改革實踐經驗,對審判委員會的任務、組成、議事規則、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效力以及司法責任作出了細化規定。

法院由哪幾類人組成?

草案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等法律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實踐,對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作出規定。

關於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草案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法官若干人組成。」並對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法官的產生辦法作出規定。

【解讀】: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

相比修訂草案則規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法官若干人組成」,未提及「庭長」;「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設必要的審判庭。法官員額較少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綜合審判庭或者不設審判庭」,同樣未提及「庭長」。這一設計打破了「庭長審批」痼疾,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有利於司法改革「去行政化」。

就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職責及其專業資格,草案規定:人民法院院長負責本院全面工作,監督本院審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務。人民法院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根據多年來任命法院院長的實際情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中產生。

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重要舉措。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並對法官錄用和遴選,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的基本職責作出了規定。

草案對法官員額制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草案第五十條規定:「法官實行員額制。法官員額根據人民法院審級、案件數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確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員額,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履職保障的人、財、物

草案對採取一系列措施保障人民法院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作出專章規定。

對於維護法庭秩序和審判權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法庭秩序和審判權威。對妨礙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於法官履職保護,草案規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被調離、降職、免職、辭退或者處分。並規定:法官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對騷擾、謾罵、威脅、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從嚴懲處。

關於法官的職業保障,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建立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和工資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制。人民法院人員編製實行專項管理。專項管理的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人民法院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審判工作需要。

【解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將「兩個任何」法律化,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拒絕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從法律上明確,任何人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事情,任何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不得干預法官依法辦案。

二是對「三個維護」加以體現。維護生效裁判權威。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維護法庭秩序和辦案安全。規定對妨礙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維護法官的人身安全。規定法官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對騷擾、謾罵、威脅、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從嚴懲處。

三是為防止法官因為履行職責而遭受打擊報復,修訂草案作出特別規定,明確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降職、免職、辭退或者處分等。

四是對人民法院的工資、人員編製和工作經費作出原則規定。關於工資,修訂草案專門規定,國家對於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和工資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制;關於編製,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關於經費,規定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審判工作需要。

就加強信息化建設,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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