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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衛球、林洹民:我國智能製造的法律挑戰與基本對策丨中法評

龍衛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

智能製造將成為實現「大國崛起」的關鍵一環。為了實現這一藍圖,現階段應當主要通過政策而非法律的方式推動其發展。具體而言,應當發揮政府的引導和支持作用,公私協力打造研發平台;應當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當擴寬融資渠道,著重促進中小企業和落後地區的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同時,法學界也應當積極面對新的挑戰,研究智能製造可能帶來的法律問題:企業和個人數據保護問題、法律責任分擔問題、網路安全問題、規範平台以防止數據壟斷問題、標準化法》修改問題、勞動法改革問題以及調整既有民法制度等問題。格外需要強調的是,對新問題要勇於「跨界」研究。法學家應當通過與其他領域專家的互動和交流,明確法律手段的適用領域和疆界,以此為《製造2025》保駕護航。

目次

一、智能製造背景下的法律和科技

二、智能製造應有的促進政策

三、智能製造對既有法律制度的挑戰

四、對新問題應有的研究思路和基本路徑

五、結論

本文第二作者是法蘭克福大學博士生林洹民,原題為《智能製造的法律挑戰與基本對策研究》,首發於《法學評論》2016年第6期,為閱讀方便,略去腳註,如需引用,請參閱原文,敬請關注!

2015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製造2025》(點此閱讀)行動綱領,公布了9大任務、10大重點領域和5項重點工程,以此掀開了從「製造大國」向「製造強國」轉變的序幕。在9大任務當中,綱領著重指出「智能製造」是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的主攻方向,因此要研究制定智能製造發展戰略,加快發展智能製造裝備和產品。—定意義上說,國家下發文件要求發展「智能製造」是回應金融危機以後世界製造業發展轉型的產物。

在2011年,德國提出了「工業4.0」發展計劃。從那一刻起,「工業4.0」幾乎成為了德國的另一代名詞。「工業4.0」是德國為了回應第四次工業革命而提出的高科技計劃,其核心是通過智能集成感控系統(Cyber—Physical System;CPS)實現人、設備與產品的實時連通、相互識別和有效交流;通過「智能工廠」和「智能生產」實現人機互動,構建一個高度靈活的個性化和數字化的智能製造模式。

在這一背景下,美國也不甘落後。就在德國提出「工業4.0」計劃的同一年,美國總統歐巴馬推出了「先進位造夥伴計劃」(Advanced Manu­facturing Partnership; AMP)以期提升本國對先進技術的投資和拓展水平。2013年2月歐巴馬政府又推出了AMP2.0。AMP2.0委員會致力於維持美國在科技和創新領域的投資;建立全國範圍內的以公私合作為標誌的製造業創新聯盟;改善社區大學勞動力培訓項目,培養複合型人才;通過賦稅、法規、能源和貿易改革等改善美國製造業投資環境等等。可見,美國又一次賦予了製造業以發展的優先權。

除此之外,俄羅斯、印度等國也先後出台政策以推動本國製造業升級,其中日本更是早在1989年就已經著手布局。

在這樣的背景下,《製造2025》的出台從一開始就面臨著巨大的國際壓力。以美德為代表的世界製造強國正在緊鑼密鼓地搶佔新一輪的工業革命的制高點。而在「以智能製造為主攻方向」的同時,還必須打好自身的傳統工業基礎。換言之,我們是在還沒有徹底實現工業2.0(流水線式)、3.0(自動化)的基礎上就要跨越發展到工業4.0的階段。這無疑是極為不易的。

然而,時間對所有人都是冷漠的,循序漸進只是一場空夢。

新—輪的技術革新已經開始,我們已經沒有填補過去的時間了。而,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清楚地明白落後意味著什麼。在這一背景下,為了趕超美德,實現跨越性發展,就必須動用國家的力量,全力推動製造業的信息化和智能化。《製造2025》選擇的利用國家力量發展工業的路徑,即是無奈之舉,同時也是可能趕超美歐的唯一選擇。

那麼緊接的疑問就在於,該如何通過國家力量推動製造業的智能化?

政府能夠做點什麼?

而法律又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本文意圖針對上述問題貢獻些許拙見,以為拋磚引玉之用。

智能製造背景下的

法律和科技

法律和發展似乎是一對永恆的矛盾。法律是對過去經驗的總結,其往往難以預測未來的發展趨勢。而法律的國家強制性又使得人們必須遵守法律。這一現象的自然結果便是,滯后的法律往往成為了改革的羈絆。也正是注意到了這一點,在改革開放初期,彭真同志強調立法應「宜粗不宜細、宜短不宜長、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從而使得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可以「摸著石頭過河」。

但在另一方面,改革本身往往也始於法律的變革。歷史上的重大改革無不始於「新法」。而社會主義改革也與82年修憲、《民法通則》的制定等密不可分。2007年生效的《物權法》規定了對個人所有權的平等保護也進一步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推波助瀾。

法律和科技的關係也無外於是。一方面,科技發展本身的不可預期性,使得人們很難精確地為科技而量身定做法律;但在另一方面,科技發展也需要法律跟進以填補漏洞,從而為科技發展提供一個可靠、安全的外部環境。法律處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其有助於形成人與人之間的基本信任。而任何一種投資本質都是一種信任關係。工業的發展、科技的研發等都需要一種信任模式的建立和良性運作。

在這種背景下,應當如何協調法律和科技發展的矛盾?

為了應對這一問題,立法者首先嘗試通過創新立法技術的方法對此進行協調。例如,日落規則(Sunset Rules)的設立使得特定法律可能只在一定時間段內有效,從而使得立法者可以針對特殊的問題而為「權益之計」智能預期草案(intelligent anticipatory drafting)的提出,也使得立法者可以首先允許進行特定科技開發和應用,但是政府一旦發現其中存在問題,就可以要求企業或研究機構在一段時間內停止開發或應用,並且思考立法的可能性反思「技術中立」,承認技術無法在監管缺位的情況下真正「中立」,從而使得法律制度為技術研發設定不違背基本價值觀念的宏觀框架等等。

然而,通過上述介紹也可以清晰地發現,這種立法技術使得法律大多只能起到韁繩的功效,而無法積極推動科技的發展。更何況,法律特定的程序要求也使得其運行起來仍然不夠靈活。

在這種背景下,政府政策或許更有利於協調法律和科技發展的關係。畢竟,政府政策的「立法程序」沒有制定法那麼嚴格,這使其可以迅速地填補法律漏洞,以捍衛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等重要利益。在特定歷史發展階段,政策是可以起到類似於法律的作用的。

例如,在改革開放初期,對於私人財產的保護即是通過政策實現的。再者,政府也可以靈活地通過與科技代表人士進行協商以調整政策本身,從而避免政策的「滯后性」。這使得政府政策似乎成為了最受喜愛的對科技發展的調整工具。然而,鑒於政策本身的寬泛性,這使得通過政策很難建構出一套統一的、細緻的規則框架。更何況,政策本身是否蘊含了除了技術以外的其他價值,這些價值是否與民主社會的其他理念相一致,也頗為值得懷疑。亦即,政策制定本身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也並非沒有疑問。

人類文明的經驗告訴我們,囿於理性的局限性,人們往往是難以做出最優解的,有時甚至連不做出最壞的選擇都很難。兩次世界大戰即是明證。有無數的機會可以避免戰爭,但是人類卻做出了對彼此最差的選擇。

戰後,丘吉爾也只能遺憾的表示:這是一場本來可以避免的不必要戰爭。然而,也正是意識到了自身理性的局限性,人類開始總結經驗、探尋規律,力圖找到一個至少不是很壞的指引。未知是人類最大的恐懼。而出於這種恐懼,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錯誤就產生了。為了避免這種「錯誤」,理論和學說便顯得必不可少。誠然,沒有完美的理論,但是在追求幸福和夢想的道路上,即使是一根稻草也要緊緊地抓住。就讓我們允許瑕疵的存在吧。更何況,只要有一顆敏銳的眼睛,隨著事物的發展,人們還是可以總結出一些經驗和教訓以修改理論。

就法律和科技間的協調而言,無論是修法、新法還是行業標準都可能有諸多不足。然而,如果法律在風起雲湧的技術革新面前進展緩慢,那麼就可能使得人們只能在一個模糊的環境內行為——在這個環境里權利和義務都是不明晰的。無疑,這並不利於科技的長遠發展。

但同樣需要注意的是,適當的滯后卻並不必然是一種缺陷。法律的滯后已經被證明是一種睿智的停頓。法律人應該給予實踐以探索的時間,待對問題的認知較為成熟后,再將之上升為法律。更何況,目前的法律框架被基本證明是有助於創新和技術發展的。這從改革開放以來近40年的經濟奇迹中即可見一斑。

無獨有偶,德國司法部長也認為,不應該倉促出台法律以規範工業4.0的發展,因為「未來尚未清晰,人們不應僵化發展路徑或者阻礙發展進程」。相反,他認為應該首先藉助既有的法律制度,部分進行調整——如數據保護制度和知識產權制度——以回應工業4.0的規範需求。

因此,本文認為,在對未來發展脈象尚未清晰的情況下,不宜過早地修法或出台新法,以免桎梏了工業的發展。相比較而言,通過政府政策推動《製造2025》的實現,卻更為可取。通過政策的指引性和靈活性可以在不束縛市場自由的情況下,集中力量干大事,促進位造業的跨越式發展。

更何況,第四次工業革命也內在地尋求政府的支持和引導。智能製造的實現依賴於一系列基礎設施的進一步完善和先進技術的突破性發展。前者突出表現為網路帶寬等,而後者則包括智能集成感控系統(Cyber—Physical System)、物聯網(the Internet of Things)、雲計算(Cloud Computing)、移動計算和普適計算(Mobile Com­puting,Ubiquitous Computing)以及對大數據的分析和使用等等。

《製造2025》需要上述軟硬體互相配合方能實現,缺一不可。這就使得第四次工業革命成為了一個依靠單個或數個大企業無法實現的系統性工程——且不論企業自身的技術能力和資金儲備不足,技術研發的漫長周期和伴隨而來的巨大機會成本使得企業往往沒有動力進行長期、深入地科研攻關。此時,只有藉助於政府的力量,打造研發平台,整合科研力量,增加融資渠道,方能解決產學研所面臨的眾多問題。

其次,智能製造是對生產力的巨大提升。在生產力進步過程中,資金力量和人才儲備雄厚的大企業可能會很快實現自身的工業模式轉型,並且享受技術鼎革的紅利。而中小企業則可能因為自身實力不足而無力承擔「極高的初創成本」,從而導致行業壟斷的事實形成。

再次,製造業發展水平不均,東部省份發展較好,中西部很多省份則還沒有實現工業2.0或工業3.0。在這一背景下,如果沒有政府的支持和引導,智能製造本身可能會進一步加大東西部的貧富差距,進而引發眾多社會問題。—言以蔽之,「市場失靈」使得政府必須有所作為。

有鑒於此,本文認為,也應當如同美德等製造業大國一樣,通過出台政策的方式推動智能製造的發展。此外,本文主張法律不可輕動,並不意味著法律就要對智能製造所帶來的法律問題聽之任之。恰恰相反,法律人應當始終跟進智能製造的發展進程,在這個過程中思考對於疑難問題的解決之道。當然,前提首先必然是,明確隨之產生的具體問題和研究思路為何。而這,亦是本文的寫作目的之一。

智能製造應有的促進政策

為了推動《製造2025》的進行,已經成立了由國務院副總理親自挂帥的「國家製造強國建設領導小組」,統籌發展全局,重點審批決策。這使得製造業的跨越式發展有了統一的指導機構。

除此之外,《製造2025》行動綱領也明確指出為了推動智能製造,應當研究制定智能製造發展戰略、加快發展智能製造裝備和產品、推進位造過程智能化、深化互聯網在製造領域的應用、加強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等等。這些無疑都具有著明顯的積極意義。然而,相較於其他各國而言,在研發及科技成果轉化制度以及資金支持方面,還顯得過於粗線條,缺乏具體的制度建構。

(一)政府引導、公私結合

自第二次工業革命開始,技術的研發就不再僅僅依賴於個人的力量。為了搶佔技術制高點,各國無不利用國家機器投入巨資,整合人才資源,全力推進技術研發。例如,僅僅在2013年一年,美國政府就投入了10億美元以建置「國家製造創新網路體系」(National Network for Manufacturing Innovation ; NNMI)。

該創新網路體系目前包括:國家添加劑製造創新研究院、數字化製造與設計創新研究院(DMDII)、美國輕質材料製造創新研究院(ALMMII)、下一代電力電子製造業創新研究院、清潔能源製造業複合材料和結構創新研究院以及製造創新集成光子研究所(IP—IMI)等機構。

除該體系外,美國還提議進行材料基因組計劃、國家機器人計劃以及國家納米技術計劃(NNI)等項目,利用國家機器集中力量促進技術革新。瑏值得注意的是,美國並不是生硬地成立新的研究機構,而是希望藉助於已有的資源,將研究中心、大學和企業的研發機構整合起來,提供更好的條件和信息以推動技術發展。

英國政府也早在2011年就直接注資成立了高價值製造技術中心(High Value Manufacturing Catapult Center)。該中心是一個由公權力部門、大學與企業共同運作的研發協調中心:

它由「科技策略委員會」(Technology Strategy Board; TTSB)設立和監督

由先進設計研究中心(Advanced Forming Research Cen-ter)、

先進位造研究中心(Advanced Manufacturing Research Center)、

程序創新中心(Center for Process In- novation)、

製造技術中心(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Center)、

國家綜合中心(National Composites Cen- ter)、

核子先進位造研究中心(Nuclear AMRC)

華威製造集團(WMG Catapult)七個研發機構組成。

該中心作為英國政府與私部門間之雙向溝通渠道,尤其著重於公私部門合作並投入研發資金。而其下轄的每一中心則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並且在各自不同的領域,為企業提供設備、專業知識和信息等等,甚至幫助企業制定商業計劃和輔助創新。

在大勢面前,歐盟當然也不甘落後。在2013年,歐盟提出了8項公私部門協力(Public—Private Part- nerShips;PPPs)策略,亦即「展望2020」(horizon 2020)研究計劃,公權力部門將投入60億歐元以發展新技術、產品與服務,藉由企業與歐盟之間的公私協力以提升歐洲製造業在國際舞台上的競爭力。而在2014年,歐盟又進一步提出投入1150億歐元的預算進行「未來工廠」計劃(Factories of the Future;FoF),瑠支持相關研究機構進行製造業相關技術的研究。

此外,歐盟還啟動了「歐洲數字化議程」(Digital Agenda for Eu- rope),推廣「數字未來計劃」(Digital Futures Project)。該計劃由其所設立之「Futurium」在線研發平台支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歐盟還特別重視與中小企業的合作。歐盟認為,通過與中小企業的公私合作能夠有效地提升中小企業的研發能力和技術轉化能力,從而提升整個歐洲先進位造領域的國際競爭力。

由此可見,世界製造業大國多通過由政府注資成立或整合研究機構的方式,打造統一的製造業先進技術研發平台,進而通過這些平台促進本國製造業的智能化和信息化發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為了實現製造業的跨越式發展,政府也必須有所作為。

建議由政府引導,公私協力,整合相關領域的研究中心、大學研究所以及先進企業的研發部門,打造統一的研發平台,提供良好的產學研基礎設施與環境,以此有效地解決困擾產業界和學術界的種種難題。而將眾多研究機構連接起來,為一個共同目標而發揮各自所長,也將有效地推動技術進步,促進位造業創新,並加快商業化之期程。

在這個過程中,切忌忽視和智能製造領域的中小企業的合作。否則,技術的革新反而會導致「技術壟斷」——這在產業轉型時期往往特別明顯;而大量的中小企業難以實現產業升級也不利於提升整體製造業的科技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目前科研的一個重大難題便是科技成果轉化問題。在《製造2025》的背景下,這一問題更是格外顯眼。只有及時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才能使得產學研無縫鏈接,而科技成果也能儘快接受實踐的檢驗並且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一個重要路徑,便是公私協力——政府、事業單位(高校等)和企業的通力合作。

公私協力將有助於解決研發與商業間之隔閡:一方面使得研發本身有著清晰的現實訴求和實踐導向,另一方面也使得企業自身得以了解技術,進而渴望獲得先進技術。除此之外,以產業為導向的政策指引也是不可或缺的。例如,歐盟就創設了以產業為導向的「歐洲技術平台」(European Technology Platf0rms;ETPs),®引導研發成果運用至商業上。

除此之外,歐盟還規劃設立「歐洲科技移轉中心圈』』(Eu­ropean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Circle),®彙集歐洲各大公共研究機構並主導歐洲技術移轉。該科技轉移中心圈在協助公權力部門之研發商業化中佔有著重要地位。在先進位造領域存在著大量的、多樣化的專利技術,通過「歐洲技術平台」和「歐洲科技移轉中心圈」計劃將有效地促進技術向產業領域進行移轉。

正是注意到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意義,《製造2025》行動綱領也明確提出要「完善科技成果轉化運行機制,研究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指導意見,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發布和共享平台」。

本文認為,為了推動產學研的無縫連接,促進科技成果儘快轉化為生產力,應當一方面儘可能地鼓勵公私協力——鼓勵企業自身參與到技術研發過程當中;另一方面應當打造專門的信息共享平台。應當仿效歐盟,以政府為主導,彙集各大公共研究機構以組建統一的技術轉化平台,從而積極鼓勵、引導先進技術走出實驗室。不能否認的是,如果成果不能得到積極轉化,那麼智能製造只能是一紙空文。

(三)增加融資渠道

歐盟《先進位造先進歐洲》報告指出,歐洲製造業在發展智能製造上所遇到之最大障礙在於資金的不足,特別是歐洲的中小企業並不具備足夠的財務資源,可以升級先進位造設備。有鑒於此,歐盟提出必須強化與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間的合作,由銀行提出新的手段為智能製造提供資金。

其次,歐盟認為應當出台區域性策略,如「歐盟2014年至2020年結構基金"(Structural Funds 2014—2020),「歐盟區域發展基金"European Regional Development Fund),對不同區域的歐洲企業有側重、有傾斜地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促進全歐的製造業智能化。

除此之外,歐盟還要求投資行為必須遵守四項關鍵目標規則:「創新與研究」、「數字化進程"Digital Agenda)、「支持中小型企業」以及「低碳經濟」,以此規範投資行為,引導資金向中小企業和環境友好型企業流動。

也早在《製造2025》出台之日起就已經注意到了資金對於製造業升級的重要意義。這從財政部副部長兼任國家製造強國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即可見一斑。而行動綱領也明確提出要「深化金融領域改革,拓寬製造業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積極發揮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和商業金融的優勢,加大對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等重點領域的支持力度」。

對於科技的研發,財政部當然可以直接投資以為公共科研機構掃除財務障礙。但是,應當如何解決私人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通過稅收,可以一定程度上減輕中小企業的財政負擔,但是恐怕遠遠不足以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

有鑒於此,本文建議應當首先通過有效的措施鼓勵、誘導銀行提供研發貸款,降低先進位造領域企業的貸款門檻。其次,考慮到各地製造業發展水平良莠不齊,應當進行適當的省際傾斜,對中西部省份給出更多的融資優待,使得智能製造成為一個后發省份趕超式發展、平衡東西部財富分佈不均的良機。最後,可以考慮通過適當的政府採購的方式,有重點、有傾斜地扶持特定地區、特定行業和特定規模的企業的科技研發或成果轉化。

(四)小結

時勢造英雄還是英雄造時勢?人類文明的演進史告訴我們,這對命題並非是「甲或非甲」那樣的決然對立。歷史離不開大勢,但同樣也離不開人的主觀能動性。變革只有在「時勢」和「英雄」的相互刺激、相互結合、相互促進當中才能真正實現。智能製造是21世紀的大勢所趨。但能否站在時代的風口浪尖,成為21世紀的弄潮兒,則要各使其能,各顯神通。美國、歐盟等製造業老牌中心早在數年以前就已經通過政策手段奮勇爭先。

相比較而言,可謂已經落後於起跑。在這種背景下,政府應當採取更積極、更主動的姿態,大力扶持製造業進行工業化和信息化的結合,從而最終實現智能化。如上所述,政府目前應當採納的策略包括:政府引導、公私結合打造技術研發平台;促進科技成果積極向產業轉化;擴寬融資渠道,解決資金難題等等。

智能製造對

既有法律制度的挑戰

如前所論,本文認為,當下應當主要通過政府政策的方式推動智能製造的發展。然而,這不意味著法律就應當無所作為。恰恰相反,法律,作為控制社會的主要手段,對歷史發展的影響絕不亞於歷史發展對法律的影響。瑐本文並不是反對法律變革——可以預見,「大數據時代」、「智能製造」、「虛擬與現實模糊化」背景下的社會現實必然要求不同於當下的嶄新的法律制度。

然而,法律乃國之重器,豈可輕動?本文反對的只是倉促的法律修改和制定。對於法律人而言,目前的當務之急,並不是出台新法,而是反思《製造2025》可能帶來的法律難題,並對之進行及時但不冒進的研究。

本文認為,智能製造帶來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企業數據保護問題、個人數據保護問題、法律責任承擔問題、網路安全、網路平台和反壟斷、標準化法》修改、勞動法改革以及既有法律、法學理論與時俱進的問題。

(一)企業數據保護問題

智能製造要實現機器、設備、原材料、工廠以及消費者等等「萬物互聯」,有效的數據交流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相應的重點和難點就在於:如何保護企業數據?如何在保障數據流動性的同時,捍衛數據背後的對企業至關重要的商業情報?

智能工廠的設立和推廣將創造海量的有價值的商業數據,如操作程序數據、從機器感應器中收集的數據以及軟體、CAD製圖等等。這些數據一方面與產品製造有關,另一方面也可以與其他數據結合使得他人輕易地洞悉企業的商業策略等重要情報。

更何況,工業4.0下的商業模式就是將眾多企業動態地連接在一起,通過全新的價值創造鏈條——如RAN Project——以實現生產的智能化和個性化。這一模式天然地要求著數據跨企業地在整個系統範圍內進行流通。這就進一步地放大了企業商業秘密被窺探的危險。

然而,企業只有在自身的商業秘密是安全的、數據交換是合理的情況下,才會願意參與工業4.0的「互聯」。例如,工廠經營者只有在確保數據不會被泄露或轉售給競爭對手的情況下,才會允許一些小公司分析自己的能源使用數據;高科技企業也只有在確保自身的商業情報不會變成「公開的秘密」的情況下才願意以收費的方式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數據。

而這對中小企業更是影響巨大。在工業4.0背景下,中小企業只有藉助於特定的技術、經驗或創新觀念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存活。如果他們認為自身的「秘密」得不到有效保護,那麼他們寧願固步自封,也不願實現數據共享。

遺憾的是,在目前的框架之下,很難對智能生產中的商業情報進行有效的保護。專利權的門檻過高而商業秘密制度通常只有在非法泄露的情況下才有適用的空間——企業要主張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要前提是,其必須證明自身已經採取了充分的措施以保護商業秘密不被泄露。

矛盾的是,工業4.0時代中的企業數據將更多的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被主動授權給他人使用的。當然,企業也可以通過合同以約束相對方,例如通過保密協議來排除不合目的的數據使用。合同制度提供了充分的靈活性,以滿足不同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保護訴求。然而,這種約定一方面容易受到格式條款規則的限制,在另一方面也不一定能有效地保護「數據財產」。

舉例而言,一旦發生數據未經許可被轉售給他人,企業是否能夠追回?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此時企業只能要求自己的合同相對方損害賠償,但這恐怕並不是企業真心想要的結果。再者,在工業4.0背景下,如果考慮到成千上萬的企業在進行數據授權使用,如果要求每個企業都進行複雜的風險評估和合同談判,那麼整個社會為之付出的交易成本將是一個天文數字。

因此,有必要形成一套法律規則——或者至少一種新的格式化的通用合同模板——使得在保障企業對自身數據所有權的同時,也能滿足企業商事活動所需的靈活性要求。

針對企業數據的保護問題,本文認為至少有待在下列幾個方面進一步地展開研究:(1)公司數據應當在哪些條件下進行交換;(2)是否需要設立一個專門機構對公司數據交換進行評估、監督等;(3)對企業「數據財產權」需要有更多的研究、調研和法律論證;(4)企業數據流通也需要配套的數據安全制度支持。

(二)個人數據保護問題

在《製造2025》的背景下,隨著員工和智能集成感控系統(CPS)之間的互動增加,系統內員工個人數據的規模和詳細程度也將大幅度提升。這首先表現在企業對輔助系統的使用上。通過該系統,可以準確地記錄有關員工的位置、生命體征或工作質量。這將對員工的個人數據保護產生重大威脅。

更為嚴重的是,大數據時代下的數據處理經常交由他國境內的數據分析公司為之。且不論雲計算使得數據處理的「外包特徵」進一步模糊化,本地數據保護標準通常不能適用於他國,這就使得合同相對方可以完全不遵守他國的數據保護標準,從而使得員工數據存在著被濫用的危險。

在這一背景下,「數據財產權」思想在全世界範圍內引發了激烈的爭論。是否該通過設立數據所有權的方式,通過財產權的路徑保護員工的個人數據,並以此實現數據使用和數據保護之間的平衡?這些即使在強調人格尊嚴的德國也已經在被激烈地爭論著,遺憾的是他們至今也未達成共識。®更何況,在工業4.0時代,對於個人數據保護的討論至少應該在三個維度之內展開:個人數據、公司數據和公共數據。在智能製造背景下,哪些數據屬於個人數據?數據財產權的邊界在哪裡?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三)法律責任承擔問題

「萬物互聯」背景下,一家工廠的智能設備的缺陷將不僅僅對自身產生影響,也可能因為其是整個系統中的成員而引發系統內部其他環節的不良生產或服務。然而,源於生產鏈條的不透明性,要精確地定位整個價值製造鏈條上的責任人就變得難上加難。生產、銷售末端的違約或侵權行為可能是因為上游智能工廠的缺陷而引起的。但是究竟是哪個環節出現問題,則難以探知。當末端企業以自身無過錯為由提起抗辯時,此時應當如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也許產品責任(無過錯責任)是一種選擇。然而,產品責任的邏輯基礎在於,其假設任何損害都可歸結於人類的行為,進而進行責任的分配。而智能製造卻是基於能夠自我控制和自我學習的智能系統在網路當中自動交換信息。人工智慧控制下的機器將不再依據特定的程序運作,而是基於具體的情事,以數據結構為基礎做出決定——該數據結構極有可能是由網路中的未知的第三方提供的。

這在使得責任主體難以被識別的同時,也使得讓終端企業承擔責任變得有些難以接受——終端企業可能是無過錯的,而因為責任主體難以識別,甚至都很難向上游追責。在工業4.0時代,機器的功能越是取決於數據,那麼責任就越難從數據流和演算法中被識別。

不無疑問的是,在責任分擔領域,網路安全法、數據所有權和認證制度等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如何建構出一套有效的制度以解決智能製造中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恐怕還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再者,技術和商業模式的不斷發展也使得尋找出一種有效的歸責進路更為艱難。

然須自省的是,在沒有對經濟和創新進行有效的評估的基礎上,徑自適用嚴格責任是不可取的。商業模式的創新和對新技術的採用不應當被分配以高額的賠償風險,進而阻礙了其發展。必須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才能設計出一套有效的責任分擔制度。退一步講,即使真要適用嚴格責任,為了鼓勵人工智慧的發展,也應當運用責任限額制度以防止人工智慧公司損失巨大,以致無以為繼。當然,保險制度的跟進,也能成功地起到轉嫁風險的作用。

《製造2025》的背景下,誰應當對機器造成的損害負責?程序員、提供數據的雲端服務者還是生產、銷售者自身?在由外部入侵導致損害發生的情形下,也應當由產品製造相關者承擔責任嗎?本文認為,對上述問題不能倉促給出答案。在技術變革初期,應當堅持下列原則以分配責任:

(1)立法者應當保持一定的剋制,不倉促地出台法律以免阻礙智能製造的動態發展;

(2)嚴格責任或連帶責任的適用與否必須在考慮經濟影響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論證,初期應當有所限制;

(3)智能製造網路的參與者必須可以識別,這是判斷合適的責任承擔者的前提和基礎。

(四)網路安全

第四次工業革命將極大地提升一國的製造業水平。但是,這種通過網路將各種機器設備、工廠和銷售端連接的做法也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旦遭受網路攻擊,整個國民經濟都可能被重創。因此,必須提前布局網路安全防禦計劃,以之為《製造2025》保駕護航。可以說,網路安全的實現與否,將是決定能否成為製造強國的重要前提。

在德國,為了給工業4.0創造安全的外部環境,聯邦經濟與能源部專門委託專業機構對如何應對工業4.0時代的網路安全問題進行研究,並且形成了《工業4.0的網路安全報告》—書,指導政府、行業組織和企業捍衛和工業4.0有關的網路安全。在該《報告》當中,研究機構認為確保智能生產中的網路安全之關鍵措施之一在於實現統一但又兼顧個別行業需求的安全防護標準。智能工廠無論從自身的組織構建、設備採購以及智能產品製造等都應當符合標準地具備一定的「防破壞性」。

本文認為也應當為智能製造量身打造合適的製造業網路安全標準體系。該體系的塑造應當保證以下兩點:(1)應當在本國內部實現統一的標準規制;(2)同時也必須考慮到特殊行業的利益,並且適當的考慮行業標準的作用。在一些特殊領域,網路安全標準應當遠遠高出通用標準,因此應當在堅持統—化的同時確保標準本身的靈活性和妥當性。而在未能統一網路安全標準的當下,應當鼓勵企業首先使用經過工信部有關部門認證的廠商的產品,以此防微杜漸,避免追悔莫及。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數據交換、客戶聯繫和服務平台顯得越來越重要。原則上說,網路平台的設立有助於降低市場准入門檻、降低交易成本並且鼓勵新的商業模式的創製。更何況,以平台為基礎、以數據為驅動的商業平台本身也是智能製造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根據用戶的數據,機械公司可以為客戶提供量身定製的維修和各種優化服務。因此,智能製造必然要鼓勵網路平台的發展。

然而,平台本身也帶來了新的威脅和挑戰。在工業4.0時代,平台上的用戶信息泄露、濫用風險以及平台本身對於數據市場的壟斷正在變成一個亟需解決的難題。工業網路平台相較於目前的個人使用平台(如微信、QQ、淘寶等)而言,其利益鏈條更為複雜,也往往和實體經濟——尤其是具體的產業部門——相關聯。這就使得平台信息一旦泄露,無數企業的重要情報就可能被他人竊取。網路平台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成為了制約《製造2025》的一大難題。

此外,平台本身也會鉗制企業。茲舉一例,通過不允許企業「撤回數據」的方式可以成功地將企業鉗制在特定平台之上。瑠生產、銷售鏈條的數據化和網路化將使得製造業有呈現壟斷的危險——數據無法「帶走」,銷售者和生產商都無法隨意更換數據平台。

值得借鑒的是,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創製了「數據可攜權」(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這一特殊的制度,使得個人隨時可以要求平台將數據以通用的、可下載的方式移交給自身,從而實現個人數據在不同平台之間移轉。《一般數據保護條例》主要是側重於對個人數據的保護。

然而,其基本思路也值得擴張到對企業數據的管理上。通過賦予企業以選擇的自由,可以有效地避免平台壟斷,鼓勵行業競爭,進而保護製造企業的利益。然而,「數據可攜權」或許走得太遠了。是否應該採納權利化的路徑,一概賦予所有的數據主體要求任何存儲自身數據的評估提供合規的數據包,這還有待於進一步的觀察。因為一旦將之權利化,如果平台不能滿足這些要求,那麼就要對數據主體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可能會對平台,尤其是初創的平台造成巨大的負擔,進而桎梏了經濟發展和技術創新。

正是看到了智能製造可能導致壟斷這一危險,《製造2025》行動綱領也明顯指出要「嚴厲懲處市場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了貫徹《製造2025》這一行動綱領,規範平台的運營和操作,本文認為對於智能製造網路平台的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幾點:

(1)網路平台本身必須為新型商業模式提供發展的空間;

(2)力保平台數據使用的透明度;

(3)為了促進自由競爭,鼓勵數據可攜性;

(4)網路平台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必須得到維護。

(六)《標準化法》修改

在21世紀,萬物互聯的「物聯網」將成倍地增加網路介面的數量。這些介面應當被規範化,最好被標準化。智能製造要想成功地實現「物聯網」,介面的非抵觸性應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應當為製造2025打造普適的標準;而標準的普適性也內在地要求標準制定的民主化。

然而,目前「標準」的制定卻往往是由大企業主導。為了解決這一難題,德國的DKE/DIN標準化路線圖(dieDKE/DIN—Normungs—Roadmap)力圖使得中小企業都能參與到工業4.0標準的制定當中。中小企業將會得到「中小企業數字化」這一支持制度的大力扶持,從而選擇適合自身的數字化技術。在另一方面,標準化專利將在工業4.0當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專利的排他性可能會產生過高的准入門檻。有鑒於此,應當保障所有的市場參與者在合理的條件下都能夠得知標準的內容,從而順利地進入市場。

21世紀是標準化的時代。然而關於標準化的主要規制卻是主要通過1988年頒布的《標準化法》以及1990年發布的《標準化實施條例》。標準制定的現代化和國際化是標準化立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在正在進行中的《標準化法》修改當中,建議首先確保標準制定的民主性,著重考慮中小企業的利益;進而避免「標準壟斷」,確保標準專利使用許可的合理性。如此,方能為智能製造的實現掃清障礙。

(七)勞動法改革

智能化生產給中小企業創造了巨大的機遇——他們可以憑藉專業人才與大型企業競爭,進而迅速崛起。事實是,在德國有五分之一的中型企業已經開始創設新的崗位以招納新型複合型人才;而信息處理的分散化、信息技術的去中心化也使得小企業乃至初創公司獲得了巨大的發展空間,相應地,初創公司數目明顯增加。然而,同樣不容忽視的是,智能製造要求勞動者具備複合型知識背景的現實也對目前的勞動力資源提出了新的挑戰——勞動者可能因為不符合技術要求而大量下崗。

為了回應這一問題,德國掀起了大規模的員工再培訓浪潮。僅在2014年,就有29%的員工接受了再培訓。也就是說,差不多有三個德國僱員裡邊就有一個在該年正在接受再培訓。瑤然而,德國的經驗表明,並不是所有企業都已經認識到了人才再培養的重要性——超過100人規模的企業往往比小公司在培訓員工、吸納新型人才方面更加遲鈍。

另外,智能生產並不是要求吸納或培訓更多的了解IT技術的員工,毋寧是,接受或培訓更多的跨專業、跨學科背景的人才。相應地,一方面有關員工培訓的規則必須被修改,另一方面高校的教育制度也必須跟上時代的潮流——目前需要的不是精通IT的信息科學人才,而是跨學科的、有「互聯」觀念的人才。

值得注意的是,這在對教育、培訓制度提出挑戰的同時,也使得雇傭關係可能趨於緊張。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甚至不能較好地完成工作就可能被辭退。在產業轉型的情況下,恐怕會有大量的員工不能符合勞動能力要求,此時是否即允許企業將之解聘?在轉型期應當如何處理僱員和僱主之間的勞動關係?這些都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

(八)檢視民法等法律部門的既有規則

智能製造著眼於第四次工業革命,致力於實現虛擬與現實之間的模糊化。這種客觀實踐勢必會對現行的法律框架產生衝擊。因此,應當檢視既有的規則,發現其中的不合時宜之處,進而做出相應的刪減或變通。茲以民法為例介紹之。智能製造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生產設備之間的關聯性。在不遠的將來,智能設備可能會自動搜索合作夥伴、自動下單,如果一旦機器運算髮生錯誤或者整個智能數據交換系統出現故障,那麼企業是否還要為錯誤下單負責?

現行民法中的要約、要約邀請、承諾和意思表示瑕疵等制度都是建立在以人為參照的基礎之上的。如果人和人之間的交易,如果變成人和機器之間的交易,其中的意思表示錯誤怎麼來理解?如果變成雙方都是機器來進行交易,那麼又該如何判斷機器之間的要約、承諾和錯誤?在根據程序進行交易的計算機之間,又該如何認定格式條款的適用與否?這些無疑都對現行民法制度產生了衝擊。

再者,智能製造時代的侵權歸責也是未來研究的重點和難點之一。如果智能產品發生安全事故,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是否需要承擔無過錯責任?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是否可以產品本身符合安全標準為由進行抗辯?如果事故主要是由於黑客入侵引起的,那麼又當如何?

目前的侵權法理論解決了產品購買者及其「親密之人」使用產品時的風險分擔問題,但是並沒有規範第三人從外部侵入產品並進行違法行為的情形。瑒這些都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我們目前正在編纂民法典。或許可以此為契機,檢視現行法當中不利於智能製造的法律規則,或更改之,或增修例外,以此避免法律本身成為了技術進步、產業變革的絆腳石。

對新問題應有的

研究思路和基本路徑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21世紀智能化、數字化背景下的生產模式必然要求不同於以19世紀的流水線和20世紀的自動化為規範對象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法律應當在企業和個人的數據保護、網路安全、法律責任承擔、勞動法改革、反壟斷、《標準化法》改革以及改革傳統民商法律體系等領域進行及時但不冒進地研究,以期形成妥當的研究成果為《製造2025》的推進保駕護航。

那麼,針對上述問題,又該如何進行法學研究呢?換言之,在21世紀法律人對智能製造帶來的挑戰的研究思路和基本路徑是什麼?本文認為,在新的時代,法律人也必須「跨界」。

目前的世界是一個現代化的、全球化的以及數字化的,高度分散、高度網路化的世界。這個世界太複雜了,以至於人們不能希冀通過單純的法律知識而精確地控制它。在21世紀,不同系統、不同領域之間的相互作用、相互關聯比以往任何一個時代都更為頻繁、更為複雜也更為深入。而法律人囿於自身知識譜系的單一性,往往很難對高技術催生的新事物有相對完整和清晰的認識。法律通過概念規範行為。然而,如果立法者並不了解客觀實踐,那麼概念規範的結果就可能會適得其反。

這從個人數據保護以「用戶同意」為原則即可見一斑。該原則的結果使得企業幾乎可以隨意地收集個人數據——幾乎沒有人會去閱讀所謂的「隱私聲明」,為了使用軟體或程序,人們只會機械地點擊「同意」並「下一步」。有鑒於此,21世紀的立法就不能像20世紀初的《德國民法典》那樣,主要由法學家和法官來完成。

相反,其必須與政治家、經濟學家、科技專家以及代表勞動者的群體等進行全面地、長期地溝通和交互,如此才能避免法律人自身的「隧道視角」進而實現不同社會系統之間的通力合作。即使是在強調「封閉的法律體系」的德國,法學家們也沒有自大到認為通過法學家內部的幾次會議就能應對工業4.0的挑戰。

恰恰相反,德國大力鼓勵、支持不同行業之間頻繁「跨界」使得彼此都能了解對方的邏輯體系或利益訴求。例如德國工業4.0平台就召開了多次由政治家、經濟學家、技術專家和公會代表組成的會議,對相關的所有問題都爭取通過一致表決通過的程序進行解決。會議涉及的具體議題包括:數據安全、數據保護、民法和民事程序法改革、產品責任法和勞動法等等。瑒除此之外,德國還鼓勵一些以理工科見長的學校的法學院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在與其他系所合作的基礎上展開對前沿問題的研究。

例如,WUrZburg大學法學院即在依託本校強勢學科基礎上展開了對「機器人法」的研究;明斯特大學則側重於對於電信法和傳媒法的研究;Passau大學則在利用現行法回應工業4.0需求的同時,反思私法的基礎理論問題。

在多與其他領域人才互動的同時,法律人也必須懂得剋制自身的「狂妄」——不要希冀通過法律解決所有問題,有時其他手段比法律手段更為有效。

早在上個世紀末,哈佛大學法學院Lessig教授就指出,對於具體問題的解決可以有技術、法律、社會規範和市場四種規制路徑。法律知識規範事物的一種選擇,且有時並不是最好的選擇。例如,在很多時候,技術手段比法律手段成本更低、績效更好。通過「自設計保護隱私」(Privacy by Design)、「默示隱私保護」(Privacy by Default)以及「自設計保護網路安全」(IT— Security by Design)等技術手段,可以有效地通過事前設置的方式來保護個人數據和數據安全。就「自設計保護隱私」而言,該理念自2006年被英國信息委員會提出之後,就被越來越多的學者所認可。

學者們認為,通過將匿名系統、加密工具、Cookie阻礙工具、嚴格地准入系統等隱私增強技術(PETs)植入到產品設計當中,將使得數據保護從反應型(reactive)轉變為主動型(pre—emptive),有利於將危險從根源當中消弭,從而更有利於保護個人自由。學者們的觀點逐漸地被立法部門所重視。

在2008年,英國信息委員會辦公室成立了專門的隱私保護項目以研究如何通過設計保護隱私。安大略信息和隱私委員會也提出了通過設計保護隱私的七大原則,例如隱私保護必須是默認設置,具備可視性和透明性,尊重用戶隱私等等。隨著國際隱私保護委員會、隱私權保護公益組織乃至一些大型公司的積極響應,通過設計保護隱私的理念逐漸被全世界所接受。

2016年4月通過的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更是明確規定了該制度。值得一提的是,該條例注意到了「隱私保護」和「數據保護」之間的差異性,因此將之更改為通過設計和默示保護數據(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

這等於進一步擴寬了數據保護的範圍,使得全歐範圍內的數據保護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通過該制度,內置程序將自動阻止對個人數據的收集,從而有效地保護個人數據。相較於數據泄露或被濫用后的法律追責而言,技術手段使得個人數據的收集嚴格受到限制。這種事前預防的手段,從績效上恐怕是法律望塵莫及的。

21世紀是跨界的時代。而企業和個人的數據保護、網路安全、法律責任承擔、勞動法改革、網路平台反壟斷、標準化法》改革以及改革傳統民商法律體系等法律難題,先天地就具備著涉獵範圍的多元性和專業性。以網路安全為例,建構一個妥當且符合社會發展程度的智能製造網路安全規則,離不開網路技術專家、機器製造專家、法律工作者、經濟專家、企業代表、勞動者代表乃至中央和地方政府代表等人士的多方溝通和合作。

通過溝通,法學家們也能開闊視野,明晰法律的邊界——規制事物的手段有多種,而法律只是其中的—種且不一定是最優的一種。對21世紀法律新問題的研究,應當也必須「跨界」。而為了實現跨界交互,可以考慮構建合適的溝通平台——或由政府出面組建專門的涵蓋多種學科的智庫,或由綜合性大學牽頭依託自身的理工科優勢思考法律的現代化問題,以此避免法律人受限於固有視野而南轅北轍。

結論

亞當斯密的自由放任主義在20世紀30年代被「大危機」證明只是_種_廂情願;而凱恩斯的國家大規模干預經濟理論也在上世紀70年代的「滯脹危機」中被證明並非是一種絕對真理。理論是無法完美的。但理論卻又是必不可少的。同樣是「自由放任主義」卻締造了大英帝國百年的繁榮,「看不見的手」成功地推動了工業革命的發展;凱恩斯的學說雖然已經不再被奉為圭臬,但他的理論和因此促成的「看得見的手」也成功地幫助了美國和其他國家走出了大危機,並且在戰後推動了整個世界的經濟復甦。理論的指引作用可見一斑。

其實,亞當斯密和凱恩斯並沒有錯,他們都是在特定環境下給出了自己時代的較優解。真正奇妙的是時代——所以因時制宜十分重要。在珍妮紡紗機時代自由放任是最好地調整生產關係的法律政策;在流水線生產時代,國家大規模引導、干預經濟發展也具備著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當生產關係過渡到自動化時代時,陳舊的學說就無法適應新的社會圖景了。而在「智能工廠」時代,我們又當奉何種理論為圭臬呢?

法律是變革最為重要的手段。然而,在對智能製造的發展方向和基本路徑都未能達成共識的當下,切忌將某種學說、規則奉為綱領。因為,一旦制度定型,則國人行為皆受其所制;而一旦制度有誤,將錯失發展良機。

有鑒於此,本文認為,對目前的基本法律制度應首先保持穩定。目前的法律制度經過近40年的發展基本可以被認為是適應於轉型和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在此前提下,可以考慮「政策試驗先行、法律鞏固後進」的策略,初期首先藉助於政策的手段,集中力量試驗性地推動和調整智能製造的發展。

具體而言,應當首先通過有效政策體制運行,發揮政府引導,推進公私結合,整合相關領域的研究中心、大學研究所以及先進企業的研發部門,打造統一的研發平台,提供良好的產學研基礎設施與環境,以此有效地解決產業界和學術界所面臨的種種難題。在這個過程中,要加強和先進位造領域的中小企業的合作,以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此外,還應該積極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彙集各大公共研究機構以組建統一的技術轉化平台,從而得以積極鼓勵、引導先進技術走出實驗室。再次,應當增加融資渠道,通過有效的措施鼓勵、誘導銀行提供研發貸款,降低先進位造領域企業的貸款門檻;適當進行省際傾斜,對中西部省份給出更多的融資優待,使得智能製造成為一次后發省份趕超式發展、平衡東西部財富分佈不均的良機;也可以考慮通過適當的政府採購的方式,有重點、有傾斜的扶持特定地區、特定行業和特定規模的企業的科技研發或成果轉化。

為了給《製造2025》保駕護航,法學界也應當積極應對挑戰,對下列法律議題進行深入的研究:

企業和個人數據保護問題

法律責任分擔問題

網路安全問題

規範平台和防止數據壟斷問題

《標準化法》修改問題

勞動法改革問題以及調整既有民法制度等問題

而對上述問題的研究,切忌由法學家單一為之。應當秉持「跨界」的理念,與政府代表、科技專家、企業代表、勞動力代表等相關人士進行定期的、全方面的交流和互補互助。在此基礎上,比較各種規制手段的績效,確定法律手段的適用疆界。以此,防止法律徒具空文或適得其反。

相比較其他大國而言,製造業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才剛剛起步,可以說我們在起跑上已經落後於其他製造業強國。這種劣勢使得我們必須奮起直追方面通過政策直接推動製造業產業升級;另一方面法學家亦必須全力以赴,緊跟實踐,及時地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以此為《製造2025》保駕護航。

在21世紀,必須崛起。因為,落後的代價過於沉痛,以至於我們再也無法承擔了。而能否搶佔智能製造的制高點,將成為「大國崛起」的關鍵一環。圍繞「智能製造」的法理重點和法律難點眾多,本文僅為拋磚引玉。

責任編輯:張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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