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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直播鏡頭從課堂和宿舍挪開

從法律上來講,如果沒有徵得同意或者獲得授權,這些學校的直播行為輕則涉嫌民事侵權,重則涉嫌行政違法。

近日,在某網路直播平台中,出現全國多地學校的課堂和宿舍直播畫面,引起輿論熱議。

媒體調查發現,參與視頻直播的學校涉及多個省份,從幼稚園至高中畢業班均在其中。家長對此態度不一,有人認為這能讓他們「見證孩子的點滴」,也有家長擔心出現安全隱患。有學生則堅決反對,認為向公眾直播會侵犯他們的隱私。

除了明星秀或者做節目,很少有人願意生活在監控探頭之下,被動地將自己的一舉一動公之於眾,讓人在網路上隨意點擊觀看。電影《楚門的世界》中,生來即被「直播」的楚門,最終選擇了「走出鏡頭」,這就是最基本的人性,最基本的權利。

從法律上來講,如果沒有徵得同意或者獲得授權,這些學校的直播行為輕則涉嫌民事侵權,重則涉嫌行政違法。

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說的「同意或授權」,必須是出現在鏡頭中的每個人的有效授權。因為在個人權利保護方面,權威的依據是法律規定,而非簡單的多數民主決定。只要有一個人不同意直播,鏡頭中就不能出現與他相關的內容。

也就是說,除了學校沒有權力做出「同意或授權」的決定,部分家長也不能代替其他的家長做出「同意或授權」的決定。

往深里說,即便如媒體報道的那樣,部分學校在課堂和宿舍安裝監控並進行直播,徵得了學生家長的同意,相信很可能並未徵得學生本人的同意。須知,在處置包括個人隱私在內的相關人格權利時,家長不必然有權代替孩子做出決定。

《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可見,家長作為監護人在處置相關權利時,如果侵害到了孩子的隱私權,法律上已經設置了相應的救濟程序。

也許有人說,課堂本來就是公開的,學生在學校上課沒什麼好保密的。甚至有家長主張通過監控直播監督孩子,矯正孩子課堂上的不端行為。其實,這些說法在法律層面並不完全成立。

隱私權只是人格權的一項內容,而非人格權的全部。而且隱私也是一個動態和分層的概念,有強隱私和弱隱私之分,場景不同隱私權的保護程度也會不同。

宿舍是一個完全生活化的場所,有時會涉及身體裸露,直播宿舍毫無疑問會侵犯孩子的隱私、傷害孩子的自尊。課堂相對宿舍雖然更為開放,但仍然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不排除課堂上也會包含大量的隱私性信息。

更重要的是,就算課堂上沒有任何個人隱私,將課堂內容在互聯網上公開直播,也同樣會造成學生強烈的壓抑感和侵襲感,同樣會傷害孩子的獨立和自尊,而這同樣涉及人格權的侵犯。

其實,從法律層面探討網路直播學校課堂和宿舍的行為,並未觸及問題的核心和本質。真正的問題是:不少教育者,包括部分家長在內,天然認為孩子就該被置於看管的鏡頭下,而對於孩子的心靈呵護,則相當漠視。

這樣的教育心態和教育模式之下,如何還能指望這些學生,在未來會獨立思考並具有健全人格?不誇張地說,網路直播學校課堂和宿舍,不是在教育孩子,而是在摧殘和毀滅孩子。這樣荒誕的行為,應該全面、徹底停止。(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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