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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超低排放改造項目51個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度實施方案

北極星環保網獲悉,《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度實施方案》已經印發。方案提出,加快推進煤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按要求完成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發電機組、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燃煤發電機組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煤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繼續推進煤電機組節能改造,力爭現役煤電機組平均供電煤耗全面實現達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51個。詳情如下: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和《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根據《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編製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函〔2014〕36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粵府〔2014〕6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粵環〔2014〕110號)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實施方案。

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佛山、揭陽市的細顆粒物(PM2.5)的年均濃度下降到37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標年均濃度達標;肇慶市PM2.5的年均濃度下降到36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標年均濃度達標;廣州市氮氧化物年均濃度下降到45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標年均濃度達標;東莞市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O3-8h)第90百分位數下降到163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標年均濃度達標;廣州、佛山、中山、肇慶和順德區的臭氧濃度不得超過2016年水平,并力爭下降;全省其他城市和順德區環境空氣污染物年均濃度全面達標;各城市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約束性指標見附表。

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

(一)綜合整治工業源,推進多污染物減排。

1.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堅決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對依法明令關停的市場主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並責令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清理整治市場主體家庭作坊式污染;堅決關停不能穩定達標的「小散亂污」企業;嚴格落實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平台系統(廣東)」公示環境違法企業違法失信信息。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工商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加快推進重點區域污染整治。積極推進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搬遷;廣州、佛山、肇慶等空氣質量不達標城市要對行政區域內火電、化工、陶瓷、玻璃、造紙等重污染行業和石化、工業塗裝、印刷、傢具製造等13個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放行業開展全面清查,制訂並實施淘汰退出方案,開展城市交界處工業集聚區、村級工業園連片環境綜合整治;各地要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嚴厲查處禁燃區內銷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違法行為,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鍋爐淘汰工作。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質監局、工商局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加快推進煤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按要求完成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發電機組、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燃煤發電機組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煤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繼續推進煤電機組節能改造,力爭現役煤電機組平均供電煤耗全面實現達標。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南方電網公司等參與,各有關地級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加快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各地級以上市應開展VOCs排放調查,全面掌握行政區域內VOCs排放情況,建立市級VOCs重點監管企業名單,重點推進廣州、佛山、東莞、中山、潮州、順德等重點地區VOCs污染防治。所有石化企業要完成VOCs綜合整治並穩定達到排放標準,排放總量較2014年削減30%以上,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安裝VOCs連續在線監測裝置,廠界安裝VOCs環境監測設施,並與環保部門聯網;包裝印刷行業推廣應用無溶劑複合技術和設備。全面完成《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2014-2017年)》(粵環〔2014〕130號)重點企業VOCs治理項目;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開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指引》(粵環函〔2016〕1054號)要求,全省重點企業要開展「一企一策」綜合整治,各地任務量完成率不低於60%;加快建設省級固定污染源VOCs監管系統,建立並實施企業VOCs排放申報制度,在重點行業實施VOCs排污收費試點;加強對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的監管;推進揮發性有機物與氮氧化物協同減排,開展秋季臭氧削峰專項行動。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加快推進高污染鍋爐綜合整治。出台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17年底前,除確有必要保留外,全省各地全面淘汰禁燃區(含城市建成區)內高污染鍋爐,珠三角地區須一併淘汰禁燃區外10蒸噸/小時及以下高污染鍋爐;實施工業鍋爐節能改造,推廣高效層燃鍋爐、循環流化床鍋爐、電鍋爐等新型環保鍋爐,20蒸噸及以上燃煤工業鍋爐安裝廢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增設煙粉塵監控因子,並與環保部門聯網;加強對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燃料使用、鍋爐運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監管。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質監局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6.加快推進工(產)業園集聚區集中供熱。全省具備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園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關停供熱區域範圍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熱鍋爐,全省集中供熱量占供熱總規模比例達到70%以上。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加強高排放行業環境監管。推行陶瓷、玻璃等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提標減排,進一步推動企業升級改造;加大電廠、石化、鋼鐵、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業和國控、省控等重點企業的監管執法力度,實行24小時在線監控,明確排污不達標企業最後達標時限,到期不達標的堅決依法關停;嚴厲打擊偷排、造假行為。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綜合整治移動源,減少氮氧化物排放。

8.加快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電動汽車,加快機動車充電樁建設;嚴格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3號),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積極推動公交電動化,深圳市要在2017年實現公交客運純電動化,2020年實現計程車(含網約車)純電動化;2017年起,廣州、佛山市更新或新增的公車,應全面實現純電動化,力爭2020年底實現公交純電動化;珠三角其他地區更新或新增的公車中,純電動公車比例不得低於90%,其餘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合理調控機動車保有量,嚴格網約車環境准入,全省各地開展中心城區、郊區、邊遠地區非電動公車梯度淘汰工作。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9.加快構建城市綠色交通管理網路。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和精細化管理水平,優化交通結構,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實現城市內外交通高效銜接,構築市區微循環公交系統;規範和引導共享腳踏車健康發展,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

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公安廳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0.加快完成黃標車淘汰任務。全面推行黃標車闖限行區和跨地區電子執法處罰,增加電子警察卡口,繼續推進環保、公安部門黃標車數據實時交換,提高電子執法準確率,確保全省各地級以上市全部加入跨區域聯合電子執法。開展黃標車技術鑒別和治理改造試點。禁止黃標車異地檢驗,落實黃標車環保季度檢測制度,完成黃標車淘汰任務,鼓勵老舊車輛提前淘汰。

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1.加快提升車用成品油質量。繼續全面供應符合國V車用成品油,車用汽油全年蒸汽壓限值控制在45-60千帕,做好逐步供應國VI車用成品油的前期準備工作;拖拉機等非道路移動機械燃用的普通柴油自2017年7月1日必須符合國IV質量標準;加強成品油市場管理,嚴厲打擊成品油違法經營活動,規範成品油經營秩序。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工商局、質監局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2.組織實施新生產(銷售)機動車環保達標監督檢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通過組織召開座談會和個別約談等方式,強化新車生產、銷售企業環保達標管理工作。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質監局配合。

13.組織實施在用車環保日常監督管理。加快地級以上市機動車信息化監管平台建設,實現與省平台聯網傳輸數據,提高檢測數據傳輸質量,全面完成國家、省、市三級聯網;強化機動車定期排放檢驗工作,全面採用簡易工況法進行機動車排氣環保定期檢測,未經排放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督抽查,嚴厲打擊造假和作弊行為;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進行監督抽測。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公安廳、質監局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落實。

14.組織實施重型柴油車專項整治行動。各地要組織開展重型柴油車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對夜間進城重型柴油車的整治力度,通過視頻抓拍等措施加強對黑煙車的執法力度,消滅黑煙車。

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落實。

15.組織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新生產和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嚴格執行國家第三階段污染物排放標準;開展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摸底調查和治理改造試點,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資料庫;各地要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加大對使用不達標非道路移動機械施工單位的處罰力度。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和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工商局、質監局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落實。

16.組織實施船舶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4月底前出台《廣東省關於推進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的實施意見》,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其中2017年核心港口區域靠岸停泊的船舶應使用硫含量≤0.5%的燃油,內河及江海直達船舶應使用符合標準的普通柴油;加強對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銷售企業油品質量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加工、運輸、出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船用油品的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廣東海事局牽頭,省工商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海洋與漁業廳配合,各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7.組織實施港口大氣污染防治。加快岸電設施建設,鼓勵靠港船舶優先使用岸電,工作船和港務管理船舶基本實現靠港使用岸電;新建沿海郵輪泊位和10萬噸及以上的集裝箱泊位需配套建設岸電設施,新建其它大型碼頭泊位應配套建設岸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岸電設施的空間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郵輪和集裝箱碼頭逐步實施岸電設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內河主要港口輪胎式門式起重機(RTG)的「油改電」工作;推動原油儲油庫、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進行油氣回收治理改造,珠三角地區開展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治理試點。

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廣東海事局、省環境保護廳配合,各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綜合整治面源,減少顆粒物產生。

18.全面加強施工揚塵污染控制。加快制定《廣東省揚塵控制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推動省人大揚塵控制專項立法;城市建成區施工工地須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確保落實施工現場圍蔽、砂土覆蓋、路面硬化、洒水壓塵、車輛沖凈、場地綠化等防塵措施;加大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單位的處罰力度。

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法制辦、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落實。

19.全面加強道路揚塵污染控制。改進道路清掃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掃標準化作業,城市道路機掃率達到85%以上,工地渣土和粉狀物料應實現封閉運輸並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組織開展泥頭車專項整治行動,規範運輸路線、優化裝卸流程,嚴格落實車輪車身沖洗和車廂嚴密遮蓋等環保措施,減少道路揚塵。

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0.全面加強堆場揚塵污染控制。加強對各工業企業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揚塵污染控制,對廠區內易產生粉塵污染的物料實施倉庫、儲藏罐、封閉或半封閉堆場分類存放,臨時性廢棄物及時清運出廠,長期性廢棄物堆場應當設置高於廢棄物堆的圍牆或防塵網。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1.全面加強碼頭揚塵污染控制。珠三角地區所有港區、其他地區重點港區完成干散貨碼頭粉塵治理任務,1000噸級以下(不含)碼頭採用干霧抑塵、噴淋除塵等技術降低粉塵飄散率,1000噸級以上條件成熟的碼頭實施防風抑塵網建設和密閉運輸系統改造。

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2.全面加強飲食油煙治理。城市建成區飲食服務業爐灶應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大力推廣應用電磁廚具等電能替代產品,提升餐飲服務環保水平;2017年底前所有排放油煙的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大型餐飲業戶加裝油煙在線監控監測設備,確保油煙凈化設施正常使用。

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落實。

23.嚴格限制露天焚燒。依法劃定全省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物質的區域範圍,建立縣(市、區)和鄉鎮政府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大力打擊在禁止焚燒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違法行為;倡導「文明、綠色、環保」的節日模式和宗教活動,引導公眾自覺、主動減少煙花爆竹的燃放,推動文明敬香,建設生態寺院宮觀。

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民族宗教委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落實。

(四)發展綠色經濟,淘汰污染產能。

24.大力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6%以上,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完成我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推行方案中全部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實施計劃,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5.大力淘汰落後產能。嚴格執行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對經整改達不到強制標準要求的產能,依法有序關停退出。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制定並實施比省級更高的淘汰落後產能標準。進一步提高小火電機組淘汰標準,強制淘汰單機20萬千瓦以下的燃煤機組(熱電聯產且熱源已被利用的機組除外),優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環保等標準的30萬千瓦以下機組。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6.大力壓縮過剩產能。全面落實《廣東省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實施方案(2015-2017年)》要求,嚴格按照企業投資項目准入負面清單做好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管理,嚴控新增產能,全省水泥熟料產能控制在1.1億噸以內,平板玻璃產能控制在9300萬重量箱/年,年造船總能力控制目標為800萬載重噸。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調整能源結構,推進建築節能。

27.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切實做好珠三角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推進全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落實,珠三角地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在7605萬噸以內,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做好煤炭消費總量的目標分解、落實。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8.嚴格控制石油焦的使用。全省範圍內禁止新建(含擴建、技改)燃用石油焦發電項目(含自備、熱電項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石油焦;禁止進口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牽頭,省商務廳、工商局、質監局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9.努力擴大天然氣供應範圍。加快推進天然氣主幹管網建設,天然氣管道通達全省有用氣需求的工業園區和珠三角地區產業集聚區;珠三角地區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單機10萬千瓦以下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改造任務。

30.努力加大其他清潔能源供給。合理增加省外輸入水電,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加快開發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重點建成陽江核電站和台山核電站一期工程,新開工建設陸豐核電一期工程;提高光伏清潔能源的用電比例,積極推動集中連片屋頂分散式光伏項目建設,在粵東西北適度發展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推廣公共服務領域和企業分散式光伏發電,鼓勵各級政府出台獎勵和補貼政策。

31.努力發展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嚴格落實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單體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建築以及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

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六)提高預判能力,應對污染天氣。

32.加強空氣質量預測研判。完善監測體系,開展空氣質量趨勢研判支撐技術方法研究和中長期大氣污染過程預報技術研究,完善精細化空氣質量綜合預報預警能力體系,提高對不利氣象條件預測的準確性,實現分時段、分區域綜合性預報功能;強化省市間、城市間、部門間的會商分析,完善專家指導機制,實現對城市空氣質量變化趨勢、污染天氣過程的科學研判;加快廣州南沙小虎島、惠州大亞灣等化工園區有毒有害氣體預警體系建設,完善實時大氣污染應急響應預報預警系統建設。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氣象局參與,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3.強化污染天氣應對措施。各地要完善污染天氣應對方案,可能發生中度以上污染等級(AQI超過150)天氣時提前採取強化措施,增加洒水頻次、車輛限行、集中查處環保違法違規行為、查處露天焚燒行為、查處揚塵污染行為、重點監管不穩定達標企業、重點企業實施污染物限排、對超標排放企業依法實行最嚴處罰等,實現對污染態勢的提前防範和壓制。有條件的城市,鼓勵引入高密度網格化監測技術,實現監測、預警、執法等精準監控,提高污染天氣應對能力。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廳配合,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落實。

三、年度實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壓實工作責任。各地空氣質量排名由季度公布調整為月度公布,並增加空氣質量變化程度排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抓緊將年度工作任務分解到縣(市、區)、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和實施力度,明確年度工作目標與任務,落實責任人;省有關部門要對職責範圍內工作任務進行分解細化,制定專項方案,落實責任人。

(二)強化考核問責。強化對年度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考核;廣州、佛山、東莞、江門、肇慶、清遠、揭陽等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要在2017年編製實施達標規劃,明確達標時間表、路線圖和重點項目,已達標城市要穩定達標并力爭持續改善。對工作責任不落實、項目進度滯后、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未達到年度考核目標的地區和部門,按規定予以約談問責。

(三)提高執法水平。完善執法人員前端移動執法終端配備和後台移動執法業務管理支撐系統建設,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要配置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推廣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提升對企業大氣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設施停運等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效能。

(四)推進信息公開。全面推進大氣環境信息公開,確保公眾暢通獲取環境空氣質量、污染源排放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考核情況等各類環境信息。建設環保微信舉報平台,進一步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公眾對各級政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企業污染排放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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