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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七夕愛情故事的法律解讀

今天是傳統節日中的七夕。

七夕節,又名乞巧節,以牛郎織女的民間傳說為載體,表達的是已婚男女之間不離不棄、白頭偕老」的情感,恪守的是雙方對愛的承諾。隨著時間演變,七夕現已成為情人節。

今天,小編帶您從法律的視角看牛郎和織女之間的愛情故事。

仙女們到銀河沐浴。這時藏在蘆葦中的牛郎突然跑出來拿走了織女的衣裳。在牛郎的懇求下,織女答應做他的妻子。婚後,牛郎織女幸福美滿。

王母聞知織女下嫁人間,派天兵天將捉織女,悲痛欲絕的牛郎在老牛的幫助下,用蘿筐挑著兒女追上天去,眼看就要追上了,王母撥下金簪一劃,牛郎腳下立刻出現一條波濤洶湧的天河。肝腸寸斷的織女和挑兒女的牛郎,一個在河東一個在河西,遙望對泣。哭聲感動了喜鵲,無數的喜鵲飛向天河,搭起一座鵲橋,牛郎織女終於可以在鵲橋上相會了。

王母無奈,只好允許牛郎織女每年的七月初七在橋上相會一次。因此,七夕夜深人靜之時,情侶們還能在瓜果架下聽到牛郎織女在天上的脈脈情話。

這個故事中涉及了五個法律問題↓↓↓

高處不勝寒,民間的水更暖和一點,人家織女公務之餘到凡間來洗洗澡,本無可厚非。牛郎趁著織女洗澡,偷偷拿了人家的衣服,逼迫人家與他結婚,這是典型的乘人之危。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因此,牛郎娶織女的行為是無效的,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既然自始無效,那後面動人的故事就大打折扣了。

古代雖然沒有民政局之類的組織機構,但也有三書六禮的民間嫁娶風俗。沒有法律調整的民事關係,應依公序良俗而為,且民間慣例也會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上。而牛郎織女之間都沒有來這一套禮俗,開頭的「你耕田,我織布;你挑水,我澆園」充其量也是同居關係,若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這同居兩字之前還要加上「非法」二個字。

王母娘娘發現織女與牛郎相親相愛一起生活,妒火中燒,派天兵天將去抓織女,甚至以金簪划河,使二人不得相見。這種行為干涉了牛郎織女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

《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然,該罪名在沒有造成被害人自殺身亡的情況下,只是親告罪(也稱自訴罪),即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如果牛郎織女不提起訴訟的話,相關部門不能越俎代庖,來處罰王母娘娘。

牛郎織女的相逢,需喜鵲去搭橋。對於喜鵲來說,並沒有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它們有搭橋的義務,但它們還是去了,並且不求報酬的為牛郎織女搭橋,這種行為屬於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害或維護利益,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在當下,自然也會影響到喜鵲的行為,它們可能會覺得老是無償的為牛郎織女去搭橋,不划算,不幹了,那牛郎織女是否可以訴諸法律呢?那當然不可以,因為搭橋並不是喜鵲的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七夕夜深時,若情侶們有意偷聽牛郎織女的情話,便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所以,情侶們,千萬不要在葡萄架下聽到牛郎織女的脈脈情話了喲。

七夕,一個和愛有關的節日,自然少不了浪漫的情話。從法律的視角看了牛郎和織女的故事,接下來,一起來聽法律人「說」情話!

1、我的甜心!(對象不明。發出要約或承諾須針對特定的主體。)

2、愛你一萬年!(顯然無法履行的義務,無效條款。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3、為了你,我寧願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今生今世我只愛你一個人。(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無效條款。尊老愛幼、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4、我對你的海誓山盟,有天地為證!(見證或公證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律師或公證機關。)

5、我會給你最大的幸福!(約定不明。不同的主體對「幸福」的具體內涵理解不同,容易產生歧義。)

6、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會為你當牛做馬,包攬一切家務!(顯失公平,可撤銷條款。家庭中夫妻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7、如果我背叛了你,我願接受任何懲罰,五雷轟頂,千刀萬剮!(這兩種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違反法律的規定,且難以實現)

七夕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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