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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共享單車集體反對「全能車」

一、輿情進程

手機下載「全能車」APP,註冊后提交299元押金,便可使用包括摩拜、ofo在內的多個品牌共享腳踏車。 據「全能車」微信公眾號,今年3月,「全能車APP」開始內測,最初僅提供4種共享腳踏車服務,至6月增至8種,目前「全能車」APP系統中,已載入12種不同品牌共享腳踏車。不過在昨晚10點半,新京報記者使用「全能車」APP時,發現永安行、優拜腳踏車已無法解鎖。

新京報記者先後聯繫了摩拜腳踏車、ofo腳踏車、酷騎腳踏車運營方求證此事,對方均稱從未對「全能車」進行任何授權。摩拜方面稱,從未對「全能車」這款軟體提供授權,並已經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持續封禁ofo方面也表示,並沒有授權「全能車」,而且ofo的信息安全人員每天都在封禁「全能車」的服務。酷騎腳踏車品牌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於共享腳踏車品牌而言,授權給其他軟體解鎖腳踏車的可能很小,「一款共享腳踏車的用戶量極大,腳踏車的打開途徑對運營公司而言極為重要,不可能輕易授權給他人。」該負責人稱,此前便關注到「全能車」,目前公司法務等部門已經準備聯合同行進行維權

二、「全能車」的運作模式

1、「全能車」如何能一個帳號開那麼多家共享腳踏車的鎖?

「全能車」在各共享腳踏車平台註冊用戶,用戶在「全能車」發起使用需求時,實際上,「全能車」將用戶的信息與「全能車」在這些共享平台的註冊信息做了轉移,實際上,共享腳踏車平台看到的是「全能車」在其平台下的註冊用戶信息,由於這些是按普通用戶的註冊信息註冊的,因此共享腳踏車會認為是一個合法的普通用戶,所以可以開鎖。「全能車」的身份信息來源,可能是「全能車」自己從其他地方找的,也可能是用戶在「全能車」平台註冊的。

2、「全能車」是不是真正的押金共享?

實際上並不是,「全能車」只是一個一對一后再一對多的平台。用戶的「押金」到了「全能車」平台,而「全能車」再拿出部分交給各共享腳踏車做押金。實際不是押金共享,而是押金批發零售,所以「全能車」採用了價格最高的押金金額作為自己的押金金額。無形中,「全能車」建立了一個「押金」池,與用戶騎用某共享腳踏車服務商的腳踏車時,交付押金不同,「全能車」並未提供車,卻可以截留押金。由於沒有腳踏車這樣的與押金相當的「對價物」,「全能車」押金的風險更大。而且,越來越多的共享腳踏車開始從「押金租車」轉向了「信用租車」,「全能車」截留的押金可能更多,且共享腳踏車服務商可能得不到騎乘人足夠的信用支持。

3、「全能車」模式的關鍵問題:共享腳踏車並不知道真正的騎車人是誰,而這與交通部必須實名騎乘的要求是不符的。如果用戶出了各種問題,或車出了問題(如找不到了),很難確定相關責任人。

三、為什麼共享腳踏車集體反對「全能車」

1、品牌差異被明顯弱化。共享腳踏車現在處於激烈的品牌競爭期,品牌價值是一個腳踏車公司的最重要的資產,而」全能車「將大大削弱腳踏車品牌的差異,腳踏車公司成了一個簡單的腳踏車提供商,這將導致腳踏車品牌的大幅貶值,尤其是投入大,且在市場處於領先地位的腳踏車品牌。

2、用戶資產被截留盜用。這比品牌還重要,尤其是現在免押金免費騎乘的擴張期,對共享腳踏車公司來說,收穫的最大資產就是用戶,包括用戶的個人信息和用戶的騎乘習慣等。由於「全能車」提供的是虛假信息,且同一人騎乘同一家腳踏車公司的腳踏車,「全能車」提供的是完全不同的信息。而這些信息都轉移到了「全能車」提供商那裡。這是共享腳踏車服務提供商不可承受的。

3、安全責任難清晰判定。「全能車」提供者肯定不想負這個責任,但共享腳踏車品牌確實不知道車是誰騎的,是否符合條件(如是否年滿12周歲)。原來,用戶直接到共享腳踏車平台騎乘,服務鏈條清晰,責任已易於明確,現在多了一個不透明的環節。各方責任很難清晰判定。另外還會出現一個新問題,「盜用」責任歸誰,尤其是一些單一密碼的機械鎖的車,原來腳踏車公司就不知道車去哪了,誰在騎,這還可以說做了公益,現在「全能車」責任導致「不知道車去哪了」,腳踏車公司找誰?它看到只是「全能車」冒用的某個人的身份信息。

四、「全能車」提供者會在哪些方面違法?

1、盜用用戶身份信息在各平台共享腳踏車註冊。

2、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共享腳踏車非實名騎乘。

3、押金管理不透明,涉非法集資。

類似:

1、360推出QQ保鏢。

2010年10月29日360公司在京宣布,推出一款名為「扣扣保鏢」的安全工具,全面保護QQ用戶的安全,包括防止隱私泄漏、防止木馬盜取QQ帳號以及給QQ加速等功能。360扣扣保鏢默認不修改QQ任何設置,所有功能都必須由用戶主動選擇觸發,並可隨時啟用和恢復。2013年4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法院今天對騰訊訴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案件做出一審判決,法院判定360敗訴。360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360敗訴,賠償騰訊經濟損失500萬元。

2、 銷售「滴滴司機助手」軟體被北京海淀檢方起訴。

檢方指控,2016年5月至8月間,被告人龐某夥同陳某、賈某、肖某,從他人處購買「滴滴司機助手」軟體后通過銀川市金鳳區極限通訊中心對外銷售。其間,被告人劉某負責代理、推廣並銷售上述軟體。經核實,上述五人因銷售「滴滴司機助手」軟體,違法所得共計48200元。「滴滴司機助手」對「滴滴司機」軟體與伺服器間傳輸的數據進行修改,實現「拒單」、「改變接單地點」等目的而不受平台處罰。

3、菜鳥物流平台與豐巢之間的數據資產之爭(詳見我此前的文章)。

問題:為什麼政府推出統一的計程車叫車平台,各計程車公司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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