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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嚇」翻摩托車 交巡警認定同責

原標題:寶馬「嚇」翻機車 交巡警認定同責

【摘要】 隨著道路交通事故頻發,各種「疑難雜症」不斷湧現也是考校著交警同志們的業務水平。比如一些車輛在行駛中違規而引發了事故,但是事故雙方卻並未發生實質性物理碰撞時,當事人就會對事故責任爭辯不休。近日,九龍坡交巡警二郎大隊民警就處理了一個這樣的事故。

華龍網5月16日11時訊 隨著道路交通事故頻發,各種「疑難雜症」不斷湧現也是考校著交警同志們的業務水平。比如一些車輛在行駛中違規而引發了事故,但是事故雙方卻並未發生實質性物理碰撞時,當事人就會對事故責任爭辯不休。近日,九龍坡交巡警二郎大隊民警就處理了一個這樣的事故。

2017年5月11日中午12時許,懷孕3月的市民小王做完檢查后駕駛自家寶馬從醫院返回美茵河谷家中,在石新路立交橋下調頭時準備連續變道進入中間車道行駛,這時正好一輛直行機車剛從最左側變入中間車道,看見寶馬車車頭也進入中間車道,一下捏了前剎車然後摔倒在地。

由於機車駕駛員緊急剎車,雙車車輛並為發生碰撞。機車駕駛員小張站起來扶好機車后,就和小王在路中間爭吵起來。二郎大隊民警接警后迅速趕到現場,照相搜集好信息立刻讓雙方撤離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了解完事故經過又比對了現場痕迹,二郎大隊民警認定雙方同等責任。

小張一旁聽了表示不服氣,小王也覺得自己根本沒碰到對方怎麼還要承擔責任。民警耐心向雙方解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依據這個條文,交通事故構成要素里並未強調「接觸」才是交通事故。而王女士在調頭時,一未避讓直行車輛,二是有連續變道行為存在,以致小張需要採取措施避讓而摔倒,因此王女士的駕駛行為對該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而小張在騎行過程中,有變道行為情況下也未確保安全、且避讓措施未得當也是導致自己摔倒的原因;故最後認定小王和小張在該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二郎大隊民警再次提示廣大駕駛員朋友,一些車輛違規而引發了事故這樣的案例越來越多,尤其是「佔道超車、未按規定讓行、闖紅燈、違規變道」等行為;平時大家覺得交通違章是小事、沒什麼大不了,可一旦引發嚴重事故造成嚴重傷亡時再追悔就晚了,希望大家文明交通從點滴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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