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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趙國斌等)

〔2017〕1號

當事人:趙國斌,男,1967年7月生,住址: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

王文平,男,1966年8月生,住址: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趙國斌、王文平內幕交易江蘇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索普)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趙國斌、王文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3年9月,江蘇索普(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普集團)根據當時經營狀況提出整體上市的設想,並聯繫券商出具相應實施方案,但因涉及鎮江華普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投資)股權、職工持股會以及股權激勵等問題暫緩推進。為理清資產真實狀況,解決索普集團歷史遺留問題,同時也是為資本運作做好前期準備,2015年4月28日,索普集團報請鎮江市國資委清理華普投資和索普持股會立項,5月13日,索普集團報請鎮江市國資委實施清產核資,5月26日,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成立,王文平為領導小組副組長。

2015年6月間,索普集團董事長吳某龍召集胡某貴、范某明、王文平、馬某和研究討論重組事宜,並向鎮江市國資委主任董某建彙報。

2015年7月底,清產核資結果顯示索普集團凈資產為負數。8月初,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證券)對江蘇索普開展了盡職調查。

2015年9月7日,索普集團吳某龍、胡某貴、王文平、馬某和赴銀河證券總部就資產重組事宜進行溝通。銀河證券方面提出整體上市路徑不可行,應重新確定標的資產。9月24日,銀河證券方面向索普集團出具《索普集團整體上市初步方案》。

2015年10月12日,銀河證券劉某博、楊某、徐某赴索普集團,索普集團吳某龍、胡某貴在徵詢銀河證券意見后,決定實施停牌。10月13日,江蘇索普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10月20日發布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告。

江蘇索普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項「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規定的內幕信息。鑒於索普集團及江蘇索普資產狀況的特殊情況,清產核資是公司實施資產重組的必要條件和必經步驟,本次資產重組過程是一邊實施清產核資一邊探討重組路徑的過程,清產核資的起點也是重組事項的起點。因此,2015年4月28日索普集團請示國資委清產核資為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點;2015年10月13日江蘇索普股票停牌,為內幕信息終點,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5年4月28至10月12日。王文平作為索普集團時任財務總監,全程參與重組過程,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趙國斌、王文平內幕交易的情況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趙國斌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文平多次聯繫,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后,使用本人賬戶於2015年9月30日買入「江蘇索普」27,200股,成交金額225,265.57元,賣出后虧損39,403.61元。

王文平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向趙國斌泄露江蘇索普重組的相關情況。

以上事實有公司公告和相關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訊記錄、IP地址說明、證券賬戶資料、銀證轉賬記錄、銀行賬戶資料、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

趙國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王文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趙國斌、王文平的行為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趙國斌、王文平分別處以4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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