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水法院依法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2016年4月15日20時許,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後無證駕駛冀FB***9號二輪機車,沿盛源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徐水區盛源大街與劉伶路交叉路口處時,追尾碰撞劉某駕駛的冀F2***F號轎車,造成雙方車輛損壞、肖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鑒定,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2.2毫克/100毫升。經保定市徐水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肖某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
另查明,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調解,被告人肖某某與劉某自行負擔各自的損失。
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侵犯了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肖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公訴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被告人肖某某與劉某各自的損失已自行負擔,可酌情對被告人肖某某予以從輕處罰以及被告人肖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予以從重處罰。為維護道路公共安全,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