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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出台之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大洗牌?

2017年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新規定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並取代2005年頒布實施的現行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現行規定」)。

新規定在保留了現行規定部分內容的基礎上對體例、內容等方面都有較大的調整。本文著重就新規定中關於需要取得許可的業務、准入資質要求以及相關主體責任等進行簡要分析。

1、需要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業務

新規定和現行規定的核心是一致的,即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並且接受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相比現行規定,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定義更為明確,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1)內容方面:明確說明新聞信息指的是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即一般體育、文化、科技、商業性質的新聞報道內容不會構成新規定所規制的新聞信息);(2)傳播渠道方面:根據技術和時代的發展,明確涵蓋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前述新聞信息服務的形式;以及(3)服務形式方面:根據服務提供商從事的具體工作內容不同,新規定進一步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分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等三類子業務。

根據上述定義和理解,涉及到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的微博、微信、直播平台這些在現行規定製度無需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服務提供商都將被要求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根據我們過往的經驗,對於一些尚未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小型服務提供商而言,他們獲取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難度比較大,如果不能獲得審批,他們將面臨著清理現有業務的現實需求。

2、可以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主體資格要求

就外資准入的問題,新規定沿用了現有規定中關於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以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進行安全評估的規定。除此以外,新規定中還進一步要求主要負責人、總編輯必須是公民。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定中首次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將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分開,明確任何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且規定只有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才能申請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許可。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家加強對互聯網新聞采編業務以及新聞信息內容管理的力度。

現行規定對申請辦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申請人的註冊資本、從業人員人數曾有過明確要求(例如要求非新聞單位設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應當有10名以上專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規定不再有類似要求,只是概括地要求申請人需要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並應建立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等。根據我們的經驗,這種概括性的要求不易操作,主管機關通常會在實踐中就該等要求提出具體化的要求。在短期內,除非有新的實施細則頒布,主管機關很有可能會要求仍然按照現行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查。

除此以外,類似於《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新規定中還進一步要求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關於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實施,需要特別關註:(1)此類特殊管理股制度是僅針對采編髮布服務者還是針對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所有三類服務提供者?(2)國資特殊管理股的持股比例是否有最低限額(例如比例至少1%)?其控制權如何體現(是否擁有董事席位,是否對內容有一票否決權)?毫無疑問,此類特殊管理股制度一旦實施,將會對採用VIE結構的中概股企業或擬境外上市的企業的融資和上市會產生重大影響。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新規定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分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這三類。除了明確了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傳播內容的管理、違法信息的處理等針對所有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一般性的要求以外,新規定還就上述三類的服務,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 根據新規定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即傳統意義上的新聞機構。

  • 新規定要求提供轉載新聞的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地方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 新規定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平台服務提供者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還應當與平台上註冊用戶簽訂協議,並就用戶開設的公眾賬號應該審核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並向主管機關分類備案。

后附新規定與現有規定部分核心條款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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