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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害死了綏德產婦?

根據媒體報道,2017年8月31日晚8點左右在綏德二康住院部一名28歲的待產孕婦從五樓墜下身亡。9月2日下午榆林一院就發生在該院綏德院區的這一事件回應稱經了解產婦馬某入院后B超檢查顯示胎兒頭部偏大存在難產風險主管醫生建議剖腹產但產婦和家屬堅持順產。在生產過程中產婦疼痛難忍要求剖腹產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情緒失控跳樓身亡。

2017年9月3日早9時,綏德縣公安局負責人來到醫院召開警、院、家屬三方座談會,通報產婦跳樓身亡結論,建議產婦家屬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異議。

此事件經媒體報道后,迅速在網上發酵,引發熱議不斷。近年來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創新,產婦生產導致的死亡事件概率已經極低。即便如此,我們仍然見證了史上最「大牌」醫鬧--北醫三院產婦死亡事件(被網友戲稱為「中科院大戰北醫三院」),「羊水栓塞、子癇」等等悲劇事件的發生。上述各種悲劇事件中,產婦本身大多存在一定的疾病隱患,導致了生產過程的兇險,甚至喪失生命。而縱觀本次事件,令人更為惋惜的是,產婦本身並沒有被報道是否患有致命的疾病,造成其墜樓的,綜合了制度的缺陷、法律的蒼白、醫院責任缺失,以及家屬對於產婦生命的漠視,還有那看不到的傳統習俗對女性權利與尊嚴的碾壓踐踏。

警方的通報座談會作出后,榆林市第一醫院於當日發布了產婦馬某墜樓情況說明。

「情況說明」稱,入院完善相關檢查后,因胎兒頭部偏大,陰道分娩難產風險較大,主管醫生多次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建議行剖宮產終止妊娠,堅決要求以催產素誘發宮縮經陰道分娩,並在《產婦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順產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時許,產婦進入待產室。生產期間,產婦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強行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醫護人員及時予以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

綜上所述,該產婦跳樓身亡的根本原因與我院診療行為無關,我院對產婦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哀悼和同情,對顛倒黑白、意圖利用跳樓事件謀求不當利益的造謠者表示極大憤慨並保留依法維權權利。

醫院同時展示了附有產婦丈夫簽名的《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產婦丈夫手寫如下內容,「情況已知,要求經陰道分娩,諒解意外;要求靜脈滴注催產素,諒解意外。」日期為8月30日。

以上事實證明,醫院在產婦入院時根據檢測結果已經進行了初步告知。目前存疑的是,產婦或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之後,在接下來的分娩過程中如果發生其他突發意外情況,家屬能否請求變更既定方案?產婦是否有權利要求剖宮產?面對產婦或家屬方案變更的請求,醫院能否置之不理,繼續原定方案的執行?

制度的缺陷 法律的無力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屬於行政法令效力低於法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衛生部發布的《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規定,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註:部門規章,指的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發布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並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範性文件。

上述行政命令與部門規章,其內容已經與憲法、法律規定相悖。有權簽署知情同意書的主體,產婦應當排在第一位。

生命健康權是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公民都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自身面臨手術及風險時卻不能自己做主選擇,而只能寄希望於家屬簽字,血淋淋的案例,突顯了醫院簽字制度的種種弊端。一個獨立的生命,憑什麼要讓他人作主?即使是生身父母,也無權損害當事人的生命健康權益。

本次事件中,產婦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簽字的能力,意識應該也是清醒的,而醫院在產婦無法忍受疼痛要求剖宮產時,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而不是直接要產婦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醫院在程序上是有問題有過錯的。誠然,家屬有簽字權,但是家屬的簽字權,是在患者本人意識不清、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或患者因病無法簽字的情況下被授權享有的。患者本人的意願不被接受與尊重,而一再以家屬拒絕簽字為拒絕施行剖宮產的免責理由,恐怕是難以服眾,也不為法律所允許!

針對醫院的前述說法,產婦家屬給出了截然相反的說法。記者報道,產婦丈夫延先生稱,8月31日上午9點左右進入產房,院方不讓家屬陪同及進入,直到下午6點左右,產婦出來說疼的厲害,主張剖腹產,我說行,可醫生說,檢查后再看情況。大夫進去檢查后說馬上就順產,不需要剖腹產。又過了一個小時還沒有生,我就著急打電話找熟人幫忙找大夫要求剖腹產。打完電話大概過了五分鐘左右,護士竟然出來告訴家屬說產婦不見了……醫生告訴我人在一樓,我看到醫護人員把產婦抬到擔架上,人已死了。

真相到底是什麼,局外人難以知道。我們看到了8月30日產婦丈夫簽字的知情同意書。至於後期是否如家屬所說,只能有待進一步的證實。

從法律角度來看,即使醫院的說法全部屬實,在醫院要求家屬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后家屬再三拒絕,醫院仍然不能完全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在緊急情況下,醫院未按法律規定要求產婦本人簽字而堅持原定方案,致使產婦絕望而情緒失控墜樓,醫院也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家屬述說真實,那麼醫院的責任只有更重。

手術簽字制度設立的最初用意,系用於清楚區分醫患雙方責任,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然而,在法律對於各種醫鬧事件中制止無力的現實狀況下,知情同意書不是規避法律責任與法律風險的萬金油,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最終還是要承擔。

唯願,生命被重視、被敬畏,權利與意志,被尊重,人間的悲劇也就少一點。這一切,都依賴於法律制度的健全,法治的進程,仍然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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