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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之變與中國之變——評朱曉陽《小村故事》

朱曉陽教授的著作《小村故事:罪過與懲罰》(1931—1997)(以下簡稱《罪過與懲罰》)和《小村故事:地誌與家園》(2003—2009)(以下簡稱《地誌與家園》)是當前學界具有重要代表性的法律人類學作品,《小村故事》也成就了作者在法律人類學研究領域中的學術地位。兩本書的研究對象都是昆明滇池邊的宏仁村(作者將之稱為「小村」),《罪過與懲罰》更多關注的是小村內的糾紛、調解以及懲罰等問題,《地誌與家園》則結合宏觀社會滄桑變遷下的小村變動情況,擴展了研究的具體問題。但兩本書所運用的研究方法、理論資源以及關注的更為基礎性的理論問題,卻有很大的相近之處。兩本書中的小村的故事時間跨度70多年,在這70多年裡,國家之法與鄉村之法相遇,不斷碰撞、衝突、交織,共同構成了小村的故事。

《罪過與懲罰》和《地誌與家園》這兩部書在精神氣質上是連為一體的。兩部作品共同關注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認識國家之法與鄉村之法的相遇?如何認識國家權力?如何認識農民與國家的關係?書中呈現的其他問題以及意義世界,也基本上圍繞這些核心關注點而展開。這兩部作品所描繪的「小村故事」,給我們展現了一幅幅異於很多人既有「常識」(其實可能是偏見)的國家權力運作畫面。這有助於我們反思自己之前所接受的關於國家權力以及農民與國家關係的種種想象。「國家」是各種法制/法治觀中關鍵維度,從這兩本書中我們所獲得的一些關於「國家」的認識,可能會進而促使我們法律人對於當前廣泛流行的一些觀點保持必要的警醒。

一、懲罰的發生:國家與村落的相互滲透

《罪過與懲罰》一書中「把非正式的社會控制視為與法相互貫通的概念」,[1]運用「個案延伸」的方法對小村中發生的懲罰活動進行描述並解釋其在特定社會脈絡中的文化意義。書中對個案的討論沒有局限於個案本身,而是結合其「前歷史」、個案本身的發展過程及其後果,也就是在事件之流的時間長河中探討個案的意義。本書選擇自然村落作為分析單位,在作者看來,這是研究農民與國家關係的一個比較好的分析單位,「處於國家與社會的交道口」。選擇這樣的分析單位,有助於達成作者的寫作目的,「從自然村落角度可以觀察國家法、村落法和次村落權威(如宗族和家庭)的法是如何互相補充和互相衝突的。」[2]書中所選擇的個案正是在國家與村落社會的模糊界限上發生,它們一方面是國家權力向村落滲透的表現,另一方面也是村落向國家權力滲透的表現。這是國家權力與村落之間的互動過程,村落在這個過程中並不是被動接受國家權力,相反它也在積極地利用國家權力。

作者考察的是1931年到1997年之間小村的懲罰變遷歷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新之前、毛澤東時代和改革開放時代。不同時代的宏觀社會變化對於小村的懲罰方式都有很大影響,小村的懲罰史在不同階段都有不同的表現。因此,小村的故事展現的不僅僅是小村的村史,它有一種宏大的歷史視野,是一部權力運行史,展現的是國家社會的大變遷。

在20世紀前半葉,國家對村莊滲透能力比較弱。民國時曾開展過一次人口普查,但在小村人的記憶中沒有什麼印象——「這次普查實在是當時國家與農民社會關係的一個縮影」。[3]毛澤東時代是小村家權力高度滲透的時期。隨著集體化建設的開展,小村出現了越來越強烈的社群主義價值觀念和實踐,這種社群主義價值觀念嵌入村落社會文化的網路之中,與村落中「報」的觀念密切相連。不過,隨著集體化建設的消退,國家對村落和個人的控制逐漸放鬆,人的流動性加大,這種社群主義觀念也逐漸被削弱,集體主義道德言說的作用也在消減,不少人敢於無所顧忌地以村落的利益為代價來追逐個人的利益。但是即便如此,地方政府與村落社區之間也存在著討價還價的互惠交往,這也成為國家權力向村落滲透的一項策略。[4]可見,無論是在上述哪個階段,國家權力都不是單向性向村莊滲透並以絕對支配性的地位運作的。

許多人習慣於對建國后前三十年的做出全能國家、極權主義的批判,以此來對以階級鬥爭為綱的運動路線進行反思。但如果進入村莊真實生活中去,正如《罪過與懲罰》一書中所呈現出來的那樣,我們或許會發現,這樣的反思路徑是有問題的,至少是不全面的,遮蔽了許多東西。

在1951年的「清匪反霸」運動中,黃崇道等幾箇舊社會時候的會長人遭受嚴重打擊,甚至差點為此丟了性命。他們之所以會遭受這樣的境遇,並不單是階級鬥爭話語所說的那樣直白。在這次「清匪反霸」運動中,很多年前發生的小村「保護人」——「黃營長」被殺和賣公田的案件又被小村人重新提起,村民不僅要追究這幾個人在這些案子中的責任,而且還將最近十幾年的苦日子都與他們所做的壞事聯繫起來。在鬥爭中,黃崇道、馬文鴻等人彼此都想利用運動來打擊對方,於是紛紛揭露對方的罪惡,這樣一來,原來許多小村村民不知道的很多事情就都被揭露出來,小村人對他們的這些行徑感到十分震驚和憤怒。在運動中,黃崇道、馬文鴻、陳洪等人都被正式逮捕。在當時,國家實施的懲罰得以發生,與這幾個人的「前歷史」有密切關係。黃崇道等人所受到的懲罰與他們個人之間存在的糾紛也有很大關係,這也是工作組和農會得以藉機對黃崇道等人進行鬥爭的重要原因。總之,黃崇道、馬文鴻等人在運動中受到嚴重打擊不是單由國家力量介入造成的,而是由許多複雜因素交織在一起而引發的,既有國家力量發動政治運動的原因,也有小村人對他們越軌行為反擊的原因,還有他們個人間的恩怨。

在當時,國家階級鬥爭話語進入村莊后,具體的階級成分和運作過程也會受到村莊中社會關係等因素影響,有些處於剝削階級劃分標準邊緣線附近的人,如果平時在村莊里得罪人較多,就很可能被劃到剝削階級成分中,而成為孤立和打擊的對象。在黃崇道的孫子黃大育看來,其祖父黃崇道如果不是因為曾得罪過小村人,在劃定階級成分時實際上可能只是中農,而不會被劃定為「富裕中農」。[5]

這些都是與我們關於建國后前三十年國家權力運作的主流歷史敘述、歷史想象和分析解釋框架極為不同的。書中沒有用任何簡約的決定因素(例如國家權力的滲透和控制)來解釋小村懲罰史,而是依據莫斯所說的「總體社會事實」的方法來把握多樣化的原因、影響和懲罰意義。在朱曉陽教授看來,雖然不可忽視國家權力的作用,但人際間的關係才是國家權力施行懲罰的最終起源,[6] 「新創立的政治架構和正式的網路雖然說是應該以階級路線為基礎,但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以分殊性紐帶為核心。分殊性紐帶的形成在這裡體現為客從依附關係和家族關係等等」。[7]毛澤東時代一系列政治運動之所以能在村落中開展,也正是憑藉了這些複雜人際關係。政治運動中並不只有國家力量的介入,也有地方行動者個人按照自己的需要對國家權力的利用,以此來規制他們之間原先存在的複雜關係、糾紛和矛盾。在這種利用過程中,集體主義等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塑造出的概念成為了村落成員的解釋框架或公開話本,他們將自己的利益追求巧妙地包裝在「集體主義」這類概念之中,並用這些概念來達成自己的目的。

在這六十多年裡,國家之法與鄉村之法不斷碰撞,並且還將會繼續。或許作者已經預計到可能會發生什麼,於是在書的結尾處寫上了這樣的話:「鄉村之詩意的法的終止之時就是國家之平淡敘事的法制進入之時。」[8]

二、家園的消逝:兩種世界觀的錯位

兩本《小村故事》的寫作時間相距僅8年。這8年裡,小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以至於作者感慨道:「一個彈丸之地的變遷也是如此不可預料。」[9]《地誌與家園》講述的就是近些年發生的「小村故事」,主要是2003年到2009年之間小村所發生的種種變化以及因此而產生的一系列問題。雖然是雲南昆明小村的事,但我讀的時候感覺就好像是發生在身邊。學校旁的城中村正在拆遷,滿眼看去都是瓦礫碎片,這裡會不會在上演又一出「小村故事」?

《地誌與家園》中記述的小村變遷是城市化進程的一部分,在小村人看來也是一個「失地」的過程。[10]小村「失地」的巨變過程是近十年的事,土地成為國家之法與小村的鄉村之法又一次相互遭遇的焦點。國家之法與鄉村之法相遇所產生的問題,也可以轉化為「農民的世界秩序觀」的問題,即農民是如何看待自己與國家的關係。

本書中第二章「土」,是「水、土、居」三章中作者用以展現農民與國家關係、鄉村之法與國家之法遭遇的最集中的一章。作者起先對「失地」中一些問題感到困惑,不明白為何農民會輕易放棄土地以及為什麼農民會輕易接受政府遠低於市場價格的補償標準?[11]這是斯科特式二分法分析框架[12]所難以解釋的。而要對這些問題有清晰的認識,則需依據徹底解釋中民族志作者(解釋者)、當地人(說話者)和共同面對的世界這三角關係才能認清。[13]這也是現實把握農民與國家關係的重要認識徑路。

書中運用地誌學方法,通過將水利、土地、房屋等「物質性」因素納入到小村「總體社會事實」中,通過「棲居」進路,進行「徹底解釋」,以理解農民的世界觀、農民與國家關係。所謂地誌學,則是指:「是一種將地理、居住、政治性邊界、法律現實、過去歷史的蹤跡、地方——名字等包容進特定空間的綜合知識」。[14]「徹底解釋」要求「(外來)解釋者與當地人(說話者)或『他者』在共同面對的世界中,可以將他者的可觀察句子作為理解/解釋的『起點』」,[15]為了達到這種「徹底解釋」,就非常強調解釋者的參與觀察和對話,這也是「徹底解釋」得以實現的基礎。在這個基礎上,作者「從當地人的公共話語、表徵或表徵性事件開始,特別是從與這些地方表徵相關聯的物質性因素,例如從地景開始的。…透過這些當地人的公共表達,精確描述與之相關聯的景觀或物質性世界」。[16]這樣的「徹底解釋」離不開基於長期參與觀察所獲得的對當地人生活及意義世界的體察。這種認識徑路,有助於超越主體/客體、國家/社會等傳統社會科學的二分法。

其實,《罪過與懲罰》中已經體現了超越主體/客體、國家/社會等二分法的努力,在小村諸多懲罰個案的分析中,作者非常注意對國家與農民之間相互滲透關係的細緻把握和展示。但在此書中,作者尚未明確反對國家/社會二分法。而作者在《地誌與家園》中則在更加自覺的層面上明確反對這種二分法,並在國家與農民之間關係的認識上達到了新高度,認為在,二者間關係更為混融並體現差序性,具有互惠或互補性。[17]農民也正是由此來想象其與國家的關係。作者對此問題的認識之所以在這幾年內會有這樣的改變,很重要的原因則是對小村近些年征地問題的觀察。[18]

在小村,政府征地時給的補償遠遠低於市場價格,但是最終小村人卻接受了。這是為什麼?最終政府補償款的確定,是農民與政府間不斷討價還價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有政府給農民做出的承諾(如:允許小村人建新村),有以法治為名的「依法行政」,也有農民對政府的抵抗和政府對農民的壓制與支配。這一切看似混亂,但卻融貫在一起。之所以如此,則源於在農民以及不少地方政府官員那裡,仍有對國家的美好想象,認為土地是「國家的」,國家會實現「城鄉一體化」,讓農民享受到城市人生活待遇。也就是說,這是以當事者對「國家」承諾給出的預期回報作為前提的。這樣就體現出了一種「最根本的法的原則」,即「國家可靠或國家本位」。[19]例如,小村中有村民在談到失去土地之後如何生活時,就這樣說:「我不怕,我的妹子嫁去的村子一九八幾年土地就被占完了,人家過得好好的。」[20]

這顯然不是斯科特式「弱者的武器」這種「反抗/支配」這樣的二分框架能夠充分解釋的。雖然《地誌與家園》一書中也有小村人對政府濫用公權力的反抗,有作者針對權力—資本聯手所做的尖銳的社會批判,但是這些與斯科特式二分法很不一樣。

斯科特所言的農民更主要是一個屬於他所區分的傳統/現代這種二分之中的「傳統」的一類,「傳統的」農民使用「弱者的武器」反抗國家的支配,抗拒現代性過程。但是農民/國家、傳統/現代這樣的二分法,對解釋當前農民的抗爭而言,在解釋力上都大打了折扣。在,無論在傳統社會還在當代,農民對國家的想象、二者之間的關係都不是簡單的這種「農民/國家」二分法。

城市化發展有一個漸進過程,就當前來看,至少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里,絕大多數農村地區和絕大多數農民都不會面臨像小村所遭遇的「失地」過程。或許,這也可能正是的希望所在。就發展的地域空間看,遭遇「失地」問題的基本是像小村這樣的城中村或城郊村。由於種種現代因素的進入,這樣的村莊和村民已很難說還是傳統意義上的村莊和農民,他們與現代化之間的關係可能更主要的不是抗拒,而是積极參与,有時甚至正如作者所言的,農民以比國家更為「激進」的方式介入到現代之中。在這裡,現代性對於村民來說已經不是一種「外生」力量。這一點也為作者在小村中的觀察所證實,作者發現大多數小村人在耕地不斷消失的「失地」的過程中,並未對農業生計和傳統農耕方式表示難以割捨並捍衛以前這種生存方式,甚至對待土地有「棄之如敝屐」的態度。[21]

此外,作者所做出的社會批判以及小村人的「反抗」與斯科特式的「反抗」的出發點及所欲追求的歸宿不一樣。如上文所述,兩本《小村故事》選擇自然村落作為分析單位,這是「處於國家與社會的交道口」。書中(以及作者後續的一些文章中)所展現的畫面告訴我們,作者的敘述和批判以及小村人的反抗,都不是基於個體意義上的單個農民,他們是為了「家園」,為了這片生活的樂土。因此,農民與國家間互動就不只是個體意義上的單個農民與國家間的互動。而斯科特式的理論中往往沒有自然村落這樣一個研究對象和分析單位,相反,他所用的是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使用的分析單位基本是個體意義上的單個個人(及其家庭),[22]似乎在農民與國家互動過程中就再沒有其他因素介入。這樣一來,就會把目前小村人正在進行的抗爭所體現的豐富的家園中生活意義世界淡化以至消解了。這種淡化和消解,無論對小村村民,還是對國家,都可能是沒有出路的。

不過,現在農民對國家的這種想象卻正在遭遇由於現代法制/法治推進所產生的困境,進而這種狀況甚至可能造成「悲劇性的結果」:一方面是不少農民仍持有對國家的那種互惠、互補的想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卻以「法治/法制」之名脫掉農民對其想象中所賦予的「父母官」責任,這就可能造成官僚與開發商等利益集團聯手剝削農民的悲劇。這是兩種世界觀的錯位。[23]這對於當下農民和國家而言都是一個困境。這一困境也是當代農民與國家關係的死結所在。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源於西方的現代法治話語中所必然包含的結果,也是「語言混亂」[24]的體現及其進一步產生的後果。現有的許多關於農民和國家關係問題的討論和實踐,時常有意或無意地將以新自由主義為前提的現代西方法治話語作為出發點,[25]以此來「捍衛」農民的「權利」或者以此來推行國家的權力。但這樣的討論大都沒有對當前農民與國家關係的這種困境給予足夠關注並對自己所使用的分析框架保持必要警醒。

如何走出這樣的困境?或許可能很難走出這樣的困境,但作者為我們提供了一條值得重視的思路。在《地誌與家園》中,作者提出現在需要對那種將法制/法治與德治和禮治相對立的所謂現代政治法律文化觀念進行「撥亂反正」,以回歸處理國家與農民關係所需遵循的「常識」。[26]雖然作者只是在腳註中提出這一觀點,但這對於當前法制/法治建設來說,確實是非常值得警醒的問題,也潛藏著走出困境的可能性。[27]此時,突然想起先賢的話:「政者,正也。」[28] 「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29]

三、小村故事的繼續:自殘、自毀與尋根

但是,事情正在變化。征地拆遷與城市化(國家的發展主義)使農民與國家關係更加複雜,而不只是討價還價的互惠交往和混融的差序性。在這種變化中出現的畫面讓人感到觸目驚心。

「自衛」、「自殘」、「自毀」,這是作者對近兩年小村(不僅指小村,還包括滇池東岸,甚至可能還包括更廣泛的地方)中持續發生的「故事」的概括。這種概括讓人心痛。其實,在《地誌與家園》中,作者就已在字裡行間透露出了對這種變化的擔憂:如果不進一步有效防範公權力濫用,就可能不斷地透支農民對國家的信任,「小村個案表明這種信任正是鄉村秩序在當前的巨大轉變中能夠維持的根源。但從歷史來看,這種透支不是沒有限度的」。[30]在書中附錄《魚肉昆明螺螄灣——一場權力—資本的歡宴》一文里,作者進一步闡述了這種信任的來源:「這種信任不是無根之木,它是過去半個多世紀以來社會主義國家對滇池沿岸農民幫助和施恩所獲得的回報。這些幫助包括:50年代初的土改,使耕者有其田;50—60年代的水利建設,使整個地區變成旱澇保收的魚米之鄉和昆明市的菜籃子;等等。這種基於歷史的農民對國家的信任,正是當下國家社會穩定的基石和最寶貴的資源。依靠這種信任心,地方政府官員們在征地過程中發揮的聰明才智才會有如此大的成效」,但是「可以說,新螺螄灣征地的過程幾乎透支了農民對國家幾十年的信任。可能的社會問題將拋給未來的地方官員去收拾」。[31]在附錄中另一篇文章《守護滇池和我們的家園——「魚肉螺螄灣」之後》中,作者幾乎是在向人們,特別是權勢者,提出警告:「強力抗拒征地的社會衝突一觸即發。衝突一旦發生將造成更大的社會損傷。」[32]

這樣的社會損傷可能正在發生。在作者看來,近兩年小村所受到的衝擊「甚至可以說比整個二十世紀的災難加總起來還要甚」。因為這不僅從有形的物質層面,而且從無形的精神層面摧毀了小村。現在,隨著「城市恐龍化」推進,地方政府不斷加大力度推動征地拆遷,村民與村官之間衝突加劇,甚至成為仇敵;很多家庭內部矛盾日益增長,甚至出現父子因拆遷簽字和補償款而相屠。村莊已經「被撕裂」,村民對基層政府的言行只能用一個詞來形容,即「騙子」,村民對政府的信任已蕩然無存。[33]現在,「城市恐龍化」所帶來的很可能是一個「無根」的生活空間,摧毀和撕裂的已不只是一個個村莊,而更是人們得以生活的家園,是人得以存在的「根」。

人的生存需要有這樣的「根」,權力與資本聯手形成的市場力量所推動的城市化進程也不應脫離這樣的「根」。這個「根」是什麼?是家園。但現在很多人的家園正在城市化的鐵蹄下被無情摧毀。「根」在哪裡?家園在哪裡?[34]

卡爾·波蘭尼早就說過:「經濟並非像經濟理論中說的那樣是自足的,而是從屬於政治、宗教和社會關係的。」[35]他指出:「近期歷史和人類學研究的突出發現是,原則上,人類的經濟是浸沒在他的社會關係之中的。他的行為動機並不在於維護佔有物質財物的個人利益;而在於維護他的社會地位,他的社會權利,他的社會資產。只有當物質財物服務於這些目的時,他才會珍視它。不管是生產的過程還是分配的過程,都不曾與維繫於財物佔有的特定經濟利益相聯繫;相反,這種過程的每一步都鏈合於一類特定的社會利益,是這些社會利益最終保證了必要的行動步驟被採取。」簡言之,「經濟體系都是依靠非經濟動機得以運轉的」。[36]19世紀以前,人類經濟嵌入在社會關係中,這時的經濟是一種「倫理經濟」。而十九世紀以後到二十世紀初百年間,經濟從社會「脫嵌」,人類社會卻被嵌入經濟關係中,經濟凌駕於其他領域,這正是波蘭尼所謂的「大轉型」,一場人類歷史上根本性的轉型。但這時出現了非常嚴重的貧窮和社會混亂,如果任由市場這樣放縱發展,社會將面臨著滅頂之災。當然,社會最後沒有崩潰,但之所以即便搖搖欲墜也能維繫,因為它始終「由一種雙向運動支配著:市場的不斷擴張以及它所遭遇的反向運動(即把市場的擴張控制在某種確定方向上)」。[37]這些論斷是否足以讓現在一些以「發展主義」和「以『人治』推進『法治』」自居的地方當政者反思自己所推崇的執政思路?

在波蘭尼那裡,這種反向運動主要是指來自於政治領域的規制。但「反向運動」並不限於來自政治領域。現在小村人在保衛自己的家園,希望能維持一種「倫理經濟」以享受生活意義。這難道正是一種來自社會的「反向運動」?只是這樣的「反向運動」是否來得有點慘烈了?

在書中,作者批判了權力—資本的合謀。小村最近幾年所遭受的處境的背後有兩大推手,即權力和資本。在小村所在的昆明,地方主政者後面形影不離地跟隨著一群開發商,其中有的開發商幾乎就是沿著主政者的政治軌跡一起來到昆明。在2011年3月16日,昆明這一年以來面積最大、總價最高的27塊需整體競買地塊的競拍程序竟然只走了不到十分鐘,這些地塊就被這樣的開發商收入囊中。人們在質疑:「作為地方大員,究竟是為民服務還是在為開發商利益服務?」[38]須知,「民罔常懷,懷於有仁」。[39]

現在,滇池東岸小村不再是一片寧靜鄉土,小村人賴以存在的家園幾乎就要消失。伴隨小村的寧靜一同消失的還有農民對國家的信任,隨之而來的則是國家權力運行過程的變化甚至異化,進而農民與國家關係可能會發生重大的變動。

這種變動的一個突出的表現就在國家權力運作所憑藉的話語上。隨著法治國家建設的推進,現代國家越來越重視用現代法制/法治話語,也越來越淡化傳統政治中的關係模式,逐漸脫離文化中的世界觀所要求的角色定位,利用農民對政府的信任對農民做出種種承諾,但卻常常使得那些承諾成為空話,不斷透支農民對政府的信任。法律在權力—資本交織的貪婪中近乎無所作為。如果我們的法制/法治話語的運作帶來的竟是這種狀況,那麼,危險會不會到來?

四、尾聲:信任、反抗還是絕望?

或許,危險總是難免的。但這是什麼樣的危險?這種危險從哪裡來,又將往哪裡去?在法制/法治建設中,為什麼會形成權力—資本合謀的局面?這對於法治來說意味著什麼?我們又到底應該如何認識國家權力,如何認識農民與國家的關係?這是我們需要思考的。

在像小村這樣隨城市化推進而出現的城中村或城郊村中,村民與國家關係在權力—資本合謀操縱的「城市化」推土機下,正一點一點地變化。現在,在越來越多的地方,漸漸有越來越多的民眾對「國家」(而不僅僅是地方政府)不再抱有很強的信任感,這也就非常突出地表現為政府公信力日益不足。如果公信力不提高,我們的法治/法制建設過程帶來的將不是普遍的有序,而可能是普遍的失序和無序,這將使得當前以及以後仍將繼續的巨大社會轉型難以穩步進行。如果從觀念認識層面看,當前這種國家信任力透支的病症處正在於我們將源於西方的種種分析框架生搬硬套於對民眾和國家間關係以及對國家定位的認識和實踐上。現在,農民對於國家可能既不是單純的信任,也不是單純的反抗。那是什麼?會是絕望嗎?面對權力和資本的合謀,人們可能不得不得出這樣的結論。但是,就只能這樣嗎?

農民的抗爭不是用斯科特式的二分框架都能解釋清楚的,有的不是反抗;有的雖有反抗,是也不單純是斯科特意義上的「反抗」,它有自身特點。西方社會民眾與政府間呈現「反抗/支配」的格局,這與其歷史的長期演變過程密切相關。在古代,與西方相比,政府與民眾關係就有不同特點,這種特點打破了斯科特式國家/社會、反抗/支配這樣的二分法。如錢穆所言,若將西方政權看作契約式的,政權就可算是信託式的。契約政權有對抗的特點,重在監督;而在,民眾對政府常抱有信託與期待的態度,而非對立與監視,這樣一來,在傳統心理上,政府與民眾是上下一體的。[40]近代以來,特別是近二三十年,政府與民眾間關係也在漸漸發生變化。現在不少人(不管是從政府的角度,還是從民眾的角度)基於「國家/社會」二分法,試圖將政府與民眾間的關係塑造成是契約式的。但是傳統的歷史慣性卻並未完全退去,仍然是我們理解和踐行當前政府和民眾關係的一個重要因素,甚至可以說也是我們難以簡單拋棄的沉甸甸的「歷史遺產」(或許,在有的人看來,這也可能是「歷史負擔」)。無論古代,還是近現代革命以來(特別是共產黨的革命和建設)的歷史時期,都為我們留下了這樣的「遺產」。在當前,這個問題就不可能簡單地是政府太強還是太弱的問題,也不可能只是是否要以及如何制約政府公權力的問題,而更涉及到政府代表誰的利益的問題。古人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寧。」[41]這是一個政治判斷,而非單純的法律判斷。這是一個合法性問題。

這僅僅是「小村故事」,僅僅是小村之變嗎?或許這也是「故事」,也是之變。

【本文原載於《南湖法學》第八期】

註釋與參考文獻

[1]朱曉陽著:《小村故事:罪過與懲罰》(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頁。

[2]同上注,第28頁。

[3]同前注1,第84頁。

[4]同上注,第187頁。

[5]同前注1,第119頁。

[6]同上注,第147頁。

[7]同上注,第121頁。

[8]同上注,第294頁。

[9]同上注,第1頁。

[10]同上注。

[11]同前注1,第10頁。

[12][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弱者的武器》,鄭廣懷、張敏、何江穗譯,譯林出版社2011年4月第二版。斯科特主要採取「傳統/現代」、「國家/社會」、「反抗/支配」這樣的二分法。

[13]同前注,第9頁。

[14]同上注,第3頁。

[15]同上注,第7頁。

[16]同上注,第9頁。

[17]同上注,第13—14頁。

[18]同上注,第4頁。

[19]同前注1,第106頁。

[20]同上注。

[21]同上注,第80頁。

[22]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一書中區分了兩種「反抗」,第一種是「真正的反抗」,指「(a)有組織的、系統的與合作的,(b)有原則的或非自利的,(c)具有革命性的後果並且/或者將觀念或動機具體化為對統治基礎的否定」。第二種是「象徵的、偶然的甚至附帶的行動」,這種行動是「(a)無組織的、非系統的和個體的,(b)機會主義的和自我放縱的,(c)沒有革命性的後果而且/或者(d)就其意圖或意義而言,含有一種與統治體系的融合」。斯科特在該書中主要研究的是第二種意義上的「反抗」。參見[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鄭廣懷、張敏、何江穗譯,譯林出版社2011年4月第二版,第354頁。

[23]同前注1,第14頁。

[24]朱曉陽著:《「語言混亂」與法律人類學的整體論進路》,《社會科學》2007年第2期。

[25]關於對新自由主義的詳細批判,可參見[英]阿爾弗雷多·薩德—費洛、黛博拉·約翰斯頓編:《新自由主義:批判讀本》,陳剛等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第一版。

[26]朱曉陽著:《小村故事:地誌與家園》(2003—2009),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第103頁。

[27]甚至在一定意義上,這種對道德原則在法律及其實施中的作用的重視,體現出來的可能是一種更高級別的法治。例如,夏勇教授認為:「儒家的德治論、禮治論乃是最高級的法治主義。」參見夏勇:《法治源流——東方與西方》,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特別是第二章「重新認識古代的法治思想」。

[28]《論語·顏淵》

[29]《論語·為政》

[30]同前注1,第110頁。

[31]同上注,第115—116頁。

[32]同上注,122頁。

[33] 朱曉陽著:《滇池東岸這兩年——自衛、自殘與自毀》,網址: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a2987,最後訪問日期2014年11月29日。

[34]從《地誌與家園》一書以及朱曉陽教授在自己博客中撰寫的有些有關小村征地拆遷問題的文章來看,朱曉陽教授所關注的已經不只是補償款是否到位的問題,而更涉及到城市化進程、如何建設適於人們生活的家園,甚至還涉及到了人們的信仰精神層面等方面問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小村人現在正在進行的反抗拆遷的活動,多是由老年人組織起來的。這一現象就很值得我們思考。此外,朱曉陽教授也對目前這種大拆大建的城市化發展思路進行了反思和必要的批判。當然,這與本文所論主題關係不大,所以就不在此展開。讀者如感興趣,可參見關於這方面問題進行反思的有代表性的兩部作品,分別是[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國家的視角:那些試圖改善人類狀況的項目是如何失敗的》,王曉毅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1月第二版;俞孔堅著:《回到土地》,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4月第一版,特別是第一篇「城市篇」,作者批判了那種以資本和權力作為驅動並且是服務於資本和權力的城市建設規劃誤區,並且提出城市「反規劃」理論。

[35][英]卡爾·波蘭尼著:《大轉型:我們時代的政治與經濟起源》,馮鋼、劉陽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導言第15頁。

[36][英]卡爾·波蘭尼著:《大轉型:我們時代的政治與經濟起源》,馮鋼、劉陽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9—40頁。

[37]同上注,第112頁。

[38]陳無諍著:《新螺螄灣的空殼道場》,《時代周報》2011年9月12日。

[39]《尚書·太甲下》

[40]錢穆著:《國史新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2月第二版,第100—101頁。此外,西方的人權觀念,體現出來的也是一種「對抗主義」,西方人不怕政府,政府被看作人權的客體。(參見夏勇:《人權概念的起源——權利的歷史哲學》,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7月修訂版,第118頁)而這種「對抗主義」與傳統中所強調的「和」、「中庸」等觀念是衝突的。即使歷代也有民眾的抗爭,但是抗爭者多以「替天行道」作為旗幟。「天」既指行天道的上天,也可能包括皇帝,也就是:「只反貪官而不反皇帝」。對於當前來說,由於古代傳統的影響以及共產黨革命建設實踐的影響,在的人權觀念中,政府與民眾之間的關係也並不是完全對抗式的,「人民政府」的觀念已深入人心,政府並是不簡單地是人權的客體。

[41]《尚書·五子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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