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友付首付他入住卻同別人結婚 法院判其返還30萬購房款和利息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湯洋)女子李莉和母親交了定金和首付款,男子王海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入住。後來王海和別人結了婚。
於是,李莉起訴王海要求返還30餘萬元購房款,王海則稱錢是自己的。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
男子住進新房和別人結婚
2012年7月的一天,男子王海和女子李莉以及李莉母親到一家樓盤看房子。當日,李莉的母親用其銀行卡支付定金1萬元。一周后,李莉用其銀行卡支付房屋首付款298237元。
2012年11月,王海作為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瀋陽市和平區房產一處,合同約定「買受人於2012年11月24日繳納首期房款人民幣308237元,其餘人民幣69萬元房款採用商業貸款方式支付……」王海將該合同原件交付給李莉,由李莉一直保管。之後,王海與開發商補簽商品房買賣合同。
2014年2月,王海入住該房屋,並於當年情人節與案外人康某登記結婚。
2015年,李莉將王海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購房款308237元並支付利息。法院一審宣判后,王海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3月,二審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
法院認定錢是前女友出的
法院審理此案時,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房屋首付款308237元為誰支付。第一筆房屋定金1萬元是李莉母親代為支付。第二筆首付款298237元是從李莉名下銀行賬戶內支取。
根據李莉提供的賬戶歷史交易明細中顯示,上述首付款分別是2012年5月櫃檯存現20萬元及7月櫃檯存現11萬元。
對於該筆錢款,王海主張雖存於李莉賬戶但是從朋友張某處借用並存於李莉名下銀行賬戶。證人張某庭審時陳述:「王海在借錢時明確說明是要買房子,王海告訴我用現金,我手裡的20萬元是從其他朋友處篡借的。」
法院結合李莉、王海提供的證據及證據證明力大小,認定第二筆首付款298237元為李莉支付。因該房產現已登記在王海個人名下,所以王海應向李莉返還首付款共計308237元。
2017年,法院重審判王海返還李莉購房款308237元及利息。宣判后,王海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海以個人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繳納定金1萬元由李莉母親名下銀行卡支付,首付款298237元由李莉名下銀行卡支付。現王海主張該兩筆款項為其個人錢款存至李莉名下,由李莉代為支付,這一主張應由王海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王海稱交納購房款期間其二代身份證尚未辦理,所以存入李莉名下銀行卡。李莉及其母親交納兩筆款項分別使用銀行和招商銀行的銀行卡,原審中李莉也提供證據證明王海當時有個人名下招商銀行卡一張,王海可以使用個人名下的銀行卡與開發商交易,王海主張的開發商指定銀行,沒有身份證不能開卡的主張,不能成立。
王海否認與李莉具有戀愛關係,其個人有銀行卡的情況下,將錢款存入李莉卡中代付購房款,明顯有違常理。王海主張其購房款的資金來源為其向張某借款,張某又向塗某借得該款。三人之間的借款、還款均為現金給付,僅有張某與塗某的證人證言證明借款過程,但張某與塗某幾次作證中陳述的借款次數、地點均有出入,且王海2012年5月借款20萬元,至2012年7月交納首付款,相差兩月有餘,也有違通常民間借貸習慣。所以王海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他人借款購買房屋的事實。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二審結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