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原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受賄案,對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姚中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獲批銀行貸款、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過其弟姚中全(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619.62085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中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姚中民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聞回顧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姚中民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依法對王珉、吳天君、姚中民三案提起公訴
大家都在看
▶ 【第142】奈曼旗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組織召開聯席會議
▶ 【第141期】銀監會原黨委委員、主席助理楊家才嚴重違紀被"雙開"
▶ 中央巡視組原副部級巡視專員張化為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並取消退休待 遇
▶ 發布丨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閆祥決定逮捕
▶ 找工作|又有299個崗位在招人,都是好單位!轉走不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