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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禁入小區?不能用粗暴制止任性

近段時間,上海、杭州、揚州等城市的一些小區對共享腳踏車下了「禁入令」,引起社會各界熱議。不過,這些地方的「經驗」,正在被更多地方「克隆」。據7月18日的《海西晨報》報道,廈門有不少小區也對共享腳踏車下了「禁入令」。

小區對共享腳踏車下「禁入令」,引發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共享腳踏車該不該進小區;一個是小區物業有沒有權力下「禁入令」。

共享腳踏車該不該進小區呢?共享腳踏車區別於其他腳踏車的重要一點,就是其公共性。不光是共享腳踏車在所有權上不能為私人所佔有,更重要的是其停放位置的公共性上,也就是說,共享腳踏車應該停放在為不特定多數人可以方便取用的位置上。據此,有人認為共享腳踏車進小區,會改變其共享性質,原因是小區是私人居住區,停放在小區裡面,和停放在自家一樣,都是侵犯了共享腳踏車的共享性。

共享腳踏車停放在小區外,才算是停放在公共領域嗎?未必!現代社區都建有很多商業性的公共服務機構和公益性的公共活動場所,這些地方都是公共領域。而且這些公共場所附近人流密集,共享腳踏車在這些地方停放,更便於不特定多數人的取用。尤其是很多大型的居民區佔地廣闊,是共享腳踏車最有市場,也最需要其發揮解決市民出行「最後一公里」的地方。

那麼,小區物業有權力下「禁入令」嗎?從法律上來說,小區業主的行為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不應受到小區物業的禁止性約束。比如,如果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共享腳踏車進入小區違法,物業就無權下「禁入令」。除非小區業委會通過,並獲得法定比例的業主支持,將禁入令寫進小區的業主公約,物業作為公約的執行人才能將共享腳踏車拒之門外。據報道,在個別小區,物業方面未經合法的業主會議通過,為了管理方便就隨意炮製「業主公約」,這其實是違法行為。

或有人認為,有些共享腳踏車運營公司在使用規則中,明確表明禁止共享腳踏車停放小區,這就為物業下「禁入令」提供了依據。其實,這種理解也是不準確的。共享腳踏車使用者和腳踏車公司就使用規則上達成的一致,只是雙方的民事合約。腳踏車使用者如果違反了這一合約,應該受到雙方約定的違約條款的規制。但物業公司無權援引這樣的條款來「執法」。

物業禁止共享腳踏車進入,當然有其苦衷。最突出的就是,腳踏車的亂停亂放,不僅對小區秩序造成了破壞,帶來了安全隱患,更是加重了物業方面管理的成本。

共享腳踏車在小區內的亂停亂放,只是共享腳踏車這一新事物在發展過程中遭遇的種種亂象之一。對此,我們呼籲管理部門儘快出台相應的規範機制,希望腳踏車運營公司通過完善運營規則、加強技術保障等手段,依法合力引導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但像個別小區的物業這樣,用粗暴制止任性的做法,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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