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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深圳金融辦發布網貸平台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要求存管銀行屬地化

7月3日,深圳市金融辦下發《深圳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

據了解,意見稿共5章42條,其中明確提出存管銀行屬地化這一要求。

根據意見稿,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應符合八項條件,其中第六條明確指出「與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設有分行以上(含)級別機構的商業銀行達成資金存管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北京、上海等地存管銀行屬地化的規定已引發業內關注。

6月1日,上海市金融辦發布《上海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網貸機構在取得備案登記后,應當在6個月內,選擇在本市設有經營實體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客戶資金存管。

與此同時,在今年4月北京市的一次網貸行業會議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巡視員沈鴻指出,在京的網貸機構,原則上只能選擇北京本地銀行或在北京設有分支機構的銀行進行資金存管。

不過,相較於上海和深圳的徵求意見稿,北京監管考慮給不符合此要求的平台開了「一扇窗」。據沈鴻透露,由於具備網貸資金存管的銀行並不多,在備案之前,在京網貸機構可以找外省市銀行進行存管,不影響整改驗收。

以下為深圳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規範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辦法所稱備案登記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依申請組織對本市行政轄區內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三、市金融辦、深圳銀監局共同牽頭,會同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網信辦等相關部門,建立市網路借貸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共同推進本轄區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

市金融辦負責對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深圳銀監局負責對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行為監管;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商事登記註冊;市公安局負責對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市網信辦協同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內容、網上金融信息安全等業務進行監管。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以及前海管理局(以下統稱區政府,前海管理局參照區政府職責執行)按權責一致原則,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中介機構的備案登記實質性審查、監管協助和風險處置工作。區政府應參照市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本級協同監管機制,推進備案登記相關工作。

四、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五、鼓勵盈利能力強、治理結構完善的法人股東發起設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增加實繳資本;支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聘任具有豐富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健全內控機制,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章 備案登記管理

六、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要求到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可以在公司名稱中使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應當在經營範圍中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相關內容。

七、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應當到商事登記部門修改經營範圍,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應當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完成對照整改並經市金融辦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備案登記。

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商事註冊、變更后,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所在區政府申請備案登記,備案登記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向註冊地所在區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二)區政府應通過多方數據比對、信用核查、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部門會商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有效驗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區政府經審核認為提出申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應當在指定的媒體(網站)上就有關事項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接受社會監督及投訴舉報。

(三)公示期滿后,如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形,由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註冊地所在區政府出具書面意見,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相關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金融辦。

(四)市金融辦收到區政府出具的書面意見,並經徵詢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后,認為提出申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予以辦理備案登記,並將備案登記情況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

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置風控合規部門,具有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

(二)擁有獨立的銷售監督和投訴受理部門。

(三)建立了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制度,落實防篡改、防入侵、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信息系統的軟硬體設備及系統數據原則上應當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設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並且能夠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提供業務系統數據的技術介面。

(四)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註冊地不得為居住用地;經營地址和註冊地址應當一致,不一致的應將註冊地址變更為經營所在地;經營場所面積應當不小於100平方米。

(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主要資金結算賬戶(包括網路借貸資金專用賬戶)應當開設在商業銀行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的分支機構。

(六)與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設有分行以上(含)級別機構的商業銀行達成資金存管安排。

(七)從事金融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大學大學部以上(含)學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有犯罪記錄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取消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而期限未滿的。

十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如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包括名稱、註冊地、經營地、組織形式等;公司註冊地、經營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房合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官方網站名稱、網址及相關APP名稱。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等;股東信用記錄;持股5%以上股東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諾書;個人股東提供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資料,包括履歷表、相關資質證明、信用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及職責分工。

(五)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模式、服務對象、獲客途徑、業務流程等。

(六)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說明材料,包括客戶真實身份認證措施,風險管理制度,反欺詐、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等制度和措施等。

(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同意申請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並承諾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合規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八)合規經營承諾書。

(九)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負責人。

(十一)總分支機構所有對公賬戶的開戶行、賬號。

(十二)主要合作機構名冊及合作內容簡介,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推介機構、擔保機構等。

(十三)與商業銀行簽訂的資金存管意向協議書。

(十四)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台簽訂的委託合同存證的協議複印件。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資料。

十二、合規經營承諾書需包含對下列事項的承諾,並由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人代表、全體股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簽章確認:

(一)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相關規定。

(三)按市金融辦要求,將業務系統與本市地方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對接。

(四)經營過程中及時報送已設立、新設立的所有賬戶信息,包括開戶行、賬號,及按照市金融辦和深圳銀監局要求提供賬戶流水、資金划付等信息。

(五)在完成備案登記后,因故註銷備案或被依法撤銷備案的,主動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經營範圍變動備案或辦理註銷登記。

(六)依法配合市金融辦與深圳銀監局的監管工作。

十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其商事登記信息、股權機構、實際控制人、基本運營設施、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合法合規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十四、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補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營總體情況及產品信息、客戶數量、業務規模、待償金額情況,產品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處置情況,以及原有不規範經營行為的整改情況。

(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用報告。

(三)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及由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由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經營情況專項審計報告。

(五)律師事務所針對合規經營情況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可與第十一條第(九)款合併出具)。

(六)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十五、會計師事務所為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出具的業務經營情況專項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業務規模、客戶資金管理、逾期情況、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礎設施運行、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的審計情況。專項審計報告的報告期截止時間應當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備案申請的前3個月之內。

十六、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區政府予以受理。對於申請備案登記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通知,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於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

十七、對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區政府應當自受理備案登記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市金融辦應當自受理有關區政府出具的書面意見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辦理備案登記或不予辦理備案登記的決定。

對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區政府、市金融辦應當分別在材料齊備之日起30個工作日、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做出相關決定。

十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后,應當持市金融辦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申請機構應當自收到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5個工作日內將許可結果反饋到市金融辦。

十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后,應當持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並將資金存管協議的複印件在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市金融辦。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銀行資金存管系統正式上線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運行情況以書面報告報送市金融辦。

二十、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完成商事登記、備案登記,並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實現銀行資金存管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在完成備案登記后6個月內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實現銀行資金存管。已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和簽訂銀行存管協議后3個月內,按照市金融辦要求將業務數據和信息接入本市地方金融監管信息系統。

第三章 監督管理

二十一、市金融辦應根據相關監管規則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評估分類標準,對備案登記后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二十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向市公安局網安部門提交信息系統(含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及相關業務系統)等級保護定級備案材料和等級保護安全測評報告,並取得《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和《等級保護測評結果通知書》。

二十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APP等各渠道首頁醒目位置建立信息披露專欄,如實披露股東(持股5%以上)與高級管理人員信息,包括股東相關情況(業務範圍、實繳資本、年收入、納稅額)、高級管理人員學歷及從業經歷等;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審計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結果;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以及本機構所撮合的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其中年度報告應經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於本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進行披露。

二十四、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線下物理場所置備披露上述信息的報告,供公眾查閱。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於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深圳銀監局和市公安局報告情況: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四)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系統發生網路攻擊、網頁篡改、信息泄露等重大網路安全案(事)件。

二十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市金融辦關於地方金融監管系統報送數據的要求,按時向市金融辦、深圳銀監局報送統計、會計報表等數據資料和合規性審查報告等非數據文件。

二十六、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註冊在深圳市行政轄區以外、但在本轄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將備案登記情況及分支機構經營情況書面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區政府,不按規定報送的不能開展業務。區政府應組織公安、市場監管、街道辦等部門就上述情況開展檢查,並應對上述分支機構開展的業務進行監管,發現存在風險的,應當及時組織檢查並做好應對處置;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市金融辦、深圳銀監局通報。

二十七、區政府應當推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網格化管理,網格員主動收集相關輿情,並要求物業管理單位主動報告本物業經營機構信息,區政府應組織公安、市場監管、街道辦等部門對物業報送情況開展檢查。

二十八、市金融辦、深圳銀監局將不定期組織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現場檢查。針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市金融辦將依法撤銷備案。

二十九、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述情形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市金融辦將依法撤銷其備案:

(一)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

(三)備案登記后,市金融辦、深圳銀監局、市公安局和區政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備案登記信息無法與機構取得聯繫的,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可作出撤銷備案的決定。

(四)備案登記后6個月內未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或停止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連續滿6個月的。

(五)備案登記后6個月內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未實現銀行資金存管的。

(六)拒不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的。

市金融辦應當將撤銷備案的情況在其官方網站公開,並通知深圳銀監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被撤銷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經營範圍變動備案或辦理註銷登記。

三十、市金融辦、深圳銀監局應建立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培訓一批具備良好金融風險識別能力的社會監督員,不定期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有關違法違規情況及風險情況進行測試評估,評估報告將作為監管依據。

三十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加入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進一步加強自律管理。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負責對本市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實施自律管理,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諮詢等服務;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參與行業仲裁,加強糾紛調解等。

三十二、實施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監管要求向市金融辦、深圳銀監局、市公安局等部門提供相關材料和業務情況,發現重大資金異動、涉嫌非法集資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告知市金融辦和深圳銀監局。

第四章 變更和終止

三十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名稱、住所地、經營地、分支機構所在地、業務範圍、組織形式、註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資金存管銀行、主要資金結算賬戶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以及出現合併、重組、合計5%以上的股權變更、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依法完成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政府申請備案變更。區政府應在變更材料齊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進行公示,審核后將變更信息報市金融辦。

三十四、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不少於30個工作日,向所在區政府提交備案註銷資料,由區政府督促機構妥善處理好存量業務並完成風險處置后、報市金融辦辦理備案註銷;完成備案註銷后,機構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經營範圍變動備案或註銷登記。

備案註銷應當提交的資料包括:

(一)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決議。

(二)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報告。

(三)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等相關資料。

(四)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風險評估報告。

(五)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公告方案。

(六)終止業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應急方案。

(七)負責終止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分工和聯繫人的聯繫方式。

(八)市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市金融辦應當將註銷備案的情況在其官方網站公開,並通知市通信管理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市通信管理局註銷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三十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市金融辦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六、因備案登記、日常監管需要,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測評報告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相關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應文件,並應當對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市金融辦、深圳銀監局及各區政府發現相關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可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並移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處理。

第六章 附則

三十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以及信息披露等相關事宜,按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監管規定執行。

三十八、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風控、法律合規、稽核審計部門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三十九、本辦法對本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區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要求,均自受理相關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按工作日計算,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四十、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相關監管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應當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或有關監管部門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過程中的監管要求進行整改;在規定或要求的整改時限內無法完成整改的,應向註冊地所在區政府提交書面報告並說明原因及後續整改計劃,經註冊地所在區政府同意后,應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整改並及時遞交申請材料。

四十一、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備案登記、依法按期整改或已被註銷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依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其他實際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十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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