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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韭菜」式打擊傳銷模式,何時改變

作者 | 陳會

前員額檢察官,現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

傳銷之惡

—2017年7月14日,因找工作被騙入傳銷的大學生李文星屍體在天津市靜海區G104國道旁水坑裡發現。

—2017年8月4日,湖南一大二女生林華蓉在湖北身陷傳銷組織,被非法拘禁20多天後,在一小河內溺亡。

—8月7日,又一山東小伙張超在天津靜海區誤入傳銷后死亡,期間張超因中暑病症嚴重,被傳銷人員丟地在案發地而死。

以上幾條鮮活年輕生命的離世,讓「傳銷之惡」再次引起人們的憤慨!澎湃新聞近日在裁判文書網上,以「傳銷、故意殺人罪」關鍵詞進行搜索,發現從2013年至今法院判決的因傳銷引發的血案,僅以故意殺人罪定案的至少有15起。

—8月14日,國家工商總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出《關於開展以「招聘、介紹工作」為名從事傳銷活動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決定聯手開展為期3個月的傳銷活動專項整治行動。

—8月21日,南寧市公安局通報一起剛偵破的傳銷大案,案涉案金額15.19億元,涉及人員8000餘人。

事實上,在打擊傳銷的法律之路上,從未停止過,但同樣的事實是,傳銷不但屢禁不止,反而有茁壯成長之勢。傳銷組織如「割韭菜」一般無法根除,究其原因,不僅有容易滋生傳銷的社會土壤的外因,有傳銷自身近年來依託互聯網平台「轉型升級」的內因,也有人質疑打擊傳銷的法律「心太軟」。

打擊傳銷的法律之路

回顧打擊傳銷的法律之路,最早當屬1998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但該《通知》第2 條指出:「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傳銷經營活動。此前已經批准登記從事傳銷經營的企業,應一律立即停止傳銷經營活動。」似乎給人透露的信息是之前傳銷是被法律允許的。但由於該通知未對傳銷概念進行定義,也就無從了解法律所允許的傳銷的含義。其實,該通知有混同傳銷和直銷之嫌。直到2005 年,國務院同時頒布了《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才區分了傳銷和直銷的概念,同時在法律立場上採取禁止傳銷和允許直銷的截然相反態度。《條例》將「傳銷」定義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利用刑事手段打擊傳銷的過程,總結來看就是:在刑法修正案( 七) 單獨設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對具有經營內容的傳銷行為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對以傳銷為名實施的詐騙以詐騙犯罪處理。

直至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確立了組織、領導傳銷罪,並將之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合同詐騙罪之後,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如前所述,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傳銷有拉人頭計酬、收取入門費和團隊計酬這三種傳銷方式。但在刑法修正案( 七) 第4 條關於傳銷的概念中,只規定了拉人頭和收取入門費的傳銷形式,去掉了具有經營內容的團隊計酬的傳銷形式。至此,刑法修正案( 七) 關於傳銷犯罪的規定,在性質上發生了逆轉:從經營型傳銷改變為詐騙型傳銷。換言之,傳銷犯罪的「傳銷」不包括有經營內容的傳銷。概括起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以下幾個入罪條件:一是刑法上的傳銷組織需具備以下條件:有經營活動之名而無經營活動之實;有層級性、即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在30人以上(特定情況減半)且層級3層以上。二是只懲罰組織、領導者,一般的參與者不構成犯罪。組織、領導者主要包括發起、策劃和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的人。三是關於「騙取財物」的理解。只要從參與人員處以繳納入會費、人頭費等名義獲利,就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的人員是否認為自己被騙,不影響詐騙性質的認定。實際上,參與傳銷的人要麼被洗腦,不會認為自己被騙,要麼本身也是積極發展下線的獲利者,只是未達到刑法的追訴標準。

實踐中,傳銷可能引發的違法犯罪遠不止「組織、領導傳銷罪」。傳銷行為往往伴隨暴力型和非法拘禁型犯罪,可能涉嫌的罪名還有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其中又以非法拘禁定罪的佔比最多。不可否認的是,相比普通詐騙犯罪騙取3萬元以上就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組織、領導傳銷罪需要騙取資金250萬以上或者參與人數120人以上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從而判處五年以上,加之取證困難,這導致實踐中僅有20%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人員被判五年以上(數據來源於21世紀經濟報道)。此外,以非法拘禁這種輕罪來定罪也是由於對傳銷取證難的無奈之舉。

運動式執法「治標不治本」

儘管組織、領導傳銷罪在入罪、量刑方面被指責有「心太軟」之嫌,但刑法並非萬能更不應當是主要治理手段,一味降低入罪門檻不是社會治理的長遠之道。其實,早在2005年的《禁止傳銷條例》就已規定,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是查處傳銷主要職能部門,但查處傳銷往往還需涉及到商務、教育、民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真實的問題是各個部門之間職責不清。如今,中央四部門聯合重拳打擊傳銷固然是好事,但仍是運動式執法、治標不治本的短期行動。如何在法律上完善好、在實踐中落實好各部門之間的分工配合,防止對傳銷組織前期不預防、泛濫后才採取運動式執法,才是正道。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配圖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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