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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砍人慘劇:我們該如何減少精神病患傷人事件

對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實施國家免費治療,解決家屬經濟方面的後顧之憂;將強制住院治療規定為監護人、醫院的法定義務並附以明確、嚴厲的違法措施。

文/鄧學平

日前,因在湖北武漢市武昌火車站行兇殺人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被曝可能系精神病患者。胡某家屬出具的由四川省宣漢縣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證,顯示胡某為「精神二級殘疾」。家屬還證實,胡某去年12月份曾被家人送到宣漢縣的精神病醫院進行過住院治療,感覺好轉后出院外出打工。

嫌疑人胡某東

根據《刑法》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胡某在行兇作案時能否「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將直接決定其刑事責任的有無和大小。

但「精神二級殘疾」並不能簡單地直接與「無刑事責任能力」畫等號,宣漢縣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證明及家屬的證言也不能直接作為判斷胡某精神狀況的最終根據。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委託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胡某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鑒定,並據此決定是否要追究胡某的刑事責任。

不具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實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對這些精神病患者一放了之。刑訴法在2012年修改時就專門增設了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不過一般認為,啟動這一特別刑事訴訟程序需以精神病患者實施的暴力行為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為前提。這在客觀上會導致對精神病患者暴力行兇的放縱,且只能在悲劇發生后再行補救。

為彌補這一法律漏洞,其後實施的《精神衛生法》規定,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不過《精神衛生法》並未對相關費用問題、監護人不配合住院等問題提供進一步的解決方案。本案中,胡某家屬以「經濟困難,無力監護」為由未予認真治療,民政部門及醫院方面雖明知其為「二級精神殘疾」,對其出院外出打工的行為沒有採取約束和管控措施。

鑒於精神病患者一旦放棄治療,將會對社會產生極大隱患,建議在如下三個方面進一步完善《精神衛生法》的規定:一是建立精神病患者的統一檔案,完善社區、醫院、民政和公安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編織立體的監控防護網;二是對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實施國家免費治療,解決家屬經濟方面的後顧之憂;三是將強制住院治療規定為監護人、醫院的法定義務並附以明確、嚴厲的違法措施,凡是診斷為精神病且有暴力傾向的,監護人和醫院方面在治癒前不得辦理出院手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只有將符合條件的精神病患者的強制住院治療真正落到實處,此類暴力傷人的慘劇才會儘可能地減少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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