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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大數據在「智慧檢務」中的應用

日前,最高檢印發《檢察大數據行動指南(2017—2020年)》,通過一中心、四體系的建設方案實現從試點到全面推廣的4年規劃,打造數據化、科學化、智能化的「智慧檢務」。檢察大數據在這場「智慧檢務」實踐中應承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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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的地位決定了其促進全訴訟流程數據標準化的使命

從數據的流動情況來看,法院是一個數據的最終彙集地,對前續數據沒有把控能力,而檢察院作為一個承上啟下的環節,是可以做到將前續數據進行疏導進入最終的監獄行刑環節,做好司法大數據應用作用會更加明顯。未來司法大數據發揮作用應該是延伸整個司法辦案流程,讓數據流動起來。

因此各級檢察機關,尤其是省一級檢察機關要重視「充分利用大數據為檢察院與公安、法院等政法機關之間的業務協同提供服務,探索構建政法機關之間的大數據業務協同創新體系,提供基於大數據的多樣化智能輔助檢察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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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的司法大數據應用具有后發優勢

法院的信息化雖然早一點,但也是一個培育市場的階段,各項比較成熟的方案,可以複製、移植到檢察院體系,並進行升級改造。而且,法院的業務種類比較多,分攤到每個業務種類的信息化資源就比較少,精細化程度不夠高,如果檢察院就刑事檢察業務開展信息化,相應的精細程度就會很高,產生的激活作用也會更好。

相比法院而言,檢察院的信息標準化落實的更好一些,早在2012年在最高檢的統一領導下,全國檢察機關統一部署了案件管理系統,四級檢察機關在統一系統中實現了信息數據填錄的統一標準、統一維度,在統一系統中已經沉澱了大量的案件數據。

在大數據應用階段,檢察機關由於數據格式更為統一、數據標準化程度更高,對於機器學習、構建各種演算法模型,都更加方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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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的司法大數據應用要確立需求主導模式

現在已經有各種智慧法院、智慧檢察、人工智慧類的法律大數據產品,需要對各種產品質量進行合理評估,防止遊戲式的辦案產品上線。真正有生命力的司法大數據產品,應該是能夠切實解決一線問題、提升效率,實際效果不能只看宣傳效果,而要深入一線,看一線辦案人員到底用不用、效果好不好。

《行動指南》中也明確了「需求主導、技術統籌」的工作原則。既往信息化建設中一個問題就是外行指導內行。司法大數據應用產品應該是產學研創一體化進行的過程,通過業務需求的明確、業務規則的提煉、彙集,利用技術優勢,來實現人工不能解決的一些問題,從而提升檢察工作質效。以大數據等相關技術應用為重點,形成以類案推送、量刑建議、決策支持等各項應用需求為「點」,以司法辦案、管理決策、服務為民等業務需求為「線」,以服務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為「面」,以實現大數據與檢察工作深度融合為「體」的應用體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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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識別偽人工智慧、偽大數據產品

很多產品都號稱是人工智慧產品,如建立一個語音問答系統,就稱之為人工智慧訴訟服務,建立一個垂直領域的搜索引擎,就可以稱之為智能數據檢索服務平台等等。甚至我們還面對某地招商機構吐槽所招募的法律大數據公司完全就是靠人力堆積、缺少技術價值,業務拓展要增加數千名人手。人工標註雖然是人工智慧時代的前身,但如果一直是人海戰術,就不得不懷疑這種大數據公司是否具有真正的技術。識別偽人工智慧產品的方法也很簡單,看一下產品製造者對該類型產品享有多少項核心技術、享有多少項專利,其技術含金量也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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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方案應當考慮效益和效果

《行動指南》中規定了「高檢院和省級院主建、市縣級院主用」的行動原則,從上到下的一體化構建方式是整合資源的最好途徑。在具體試點方案設計上,可以採用類巡迴法庭設置的模式,對檢察院線進行大區制信息化試點劃分,一方面避免各地試點帶來的產品線混亂、重複建設問題,一方面可以充分集中資源和力量,進行產品孵化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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