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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性侵男生不算強姦?為什麼對男童的「另類對待」?

老師性侵男生不算強姦?為什麼對男童的「另類對待」?常州市金壇區某中學教師與其班上一男學生多次發生性關係,因犯猥褻兒童罪,該女教師被判刑3年。該案中性侵者未被判處強姦罪,為什麼對男童的「另類對待」?據了解,黃某(女),原系金壇區某中學老師,2013 年時擔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 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導。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於 2014 年 3 月至 8 月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生性關係。案發後,黃某被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

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其無前科,庭審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了解,該起案件中,黃某 30 歲左右年紀,離異。黃某與王某多次發生關係后,王某的家人從王某的聊天記錄中發現有些不正常,結合該段時間孩子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夜不歸宿,感覺到情況異常,於是反映到學校,由此案發。黃某第一次與王某發生關係,是在黃某幫助王某輔導學習的時候。

針對該案,辦案法官表示,黃某目無法紀,多次與兒童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罰。其身為人民教師,屬於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卻違背法律和倫理,多次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初一學生發生性行為,該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辜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重與信任,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其家庭帶來心理創傷,人民法院對其依法予以懲處。

黃某為何沒有以強姦罪論處?

該案辦案法官介紹,因為相關法律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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